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1999年11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现在利息税从20%降到5%,但对在资金、时间、专业技能上均有不足的工薪族而言,还是一个负担.因此,可以重点关注免征利息税的投资品种.…… 相似文献
4.
当前,在合同有明确利息约定等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中,利息支付有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罚息)和复利三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利息作相应处理。但是,在合同中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按利息标准赔偿经济损失等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息或者按利息标准赔偿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应当支持并作相应处理,其判决书主文往往作如下表述:"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偿付或者归还)原告×××人民币××元,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至给付之日止、至付清之日止或执行完毕止)×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这个沿袭多年的利息判决主文,因当事人对上海长宁区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利息计算提出 相似文献
5.
2003年10月20日。王某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存期1年。2004年10月29日。王某到该行取款时得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可王某的原始存单及身份证从未丢失。在与该银行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本金28万元及1年的利息5040元。给付2004年10月21日至2005年1月20日延期兑付存款利息。按照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为1110元。 相似文献
6.
考察韩国民法中关于利息之债的基本规定(如:利息之债的含义、性质、种类等),论述目 前韩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对于利率和利息的限制等方面的争论。从中可以看出韩国法学理论 和实践深受日本影响,在利息之债的制度设计方面没有自己鲜明的特征。这一个方面说明了 日本利息之债制度的相当成熟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韩国民法有关制度设计的屈从地位。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张某因工程建设需要急需钱款,遂向王某借钱。王某分三次共借给张某10万元,担保人为常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8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并未给付王某本金,利息付至2014年10月29日,此后再没给付。2015年4月3日,王某以张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似文献
8.
在民间借贷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未到庭而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收到被告利息又无证据证明双方利息约定的情形.本文从一例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出发,阐述对于该情形下原告自认的利息应如何处理的三种不同观点,进而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指引作用三方面分析笔者支持的观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抵扣本金. 相似文献
9.
10.
11.
【案例一】张某诈骗案。被告人张某自2000年至2003年3月间,以炒港币、美金、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支付20厘至120厘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借款"手段,向数十人借得人民币1500余万元不能归还。对借款的用途,其自称是用于炒美金、港币及归还到期借款及利息(包括部分银行借款及利息); 相似文献
12.
一、关于利息性质的认定
在民事案件中,涉及给付的"利息"有时是指利息收益,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孽息;有时则指利息损失,即法定孽息的损失.由于现实生活中"利息"一词用法广泛,当事人并不注意利息收益与利息损失的区别,往往将两者笼统表述为"利息". 相似文献
13.
该文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和违约金处理的两种不同裁判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指出对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进行限制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诚信危机,应予纠正。 相似文献
14.
15.
刘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民间借贷中的超额利息抵充本金的问题,存在着不同于现行规范的法律构成。对此,裁判实务中“当然抵充”的立场并不妥当。在同一本金债务的场合,该抵充的法性质为“提前清偿”或“抵销”;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为“抵销”。而对于未来债务,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原则上应禁止超额利息的抵充。就超额利息返还请求与抵充竞合的问题,应以“保护借款人对超额利息的自由利用”为基准,在单一本金场合认定返还请求优先,而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既存本金债权之时,超额利息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本金债权到期时起算;而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的场合,时效则应从“合同终结时”起算。 相似文献
16.
中国国务院颁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个人所得税,其後,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具体实施的规定,其中,就外籍个人及港澳台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亦作出明确规定。现归纳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1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借贷型受贿罪包括免除债务型、拖欠不还型及利息过限型三大基本类型。每种基本类型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种类。在免除债务型之下的免除本金型受贿犯罪中,没有谋取利益且免除3万元以下本金的不是受贿;意思表示生效时且期满未偿还的借款转化为受贿。就拖欠不还型受贿犯罪而言,需要注意两点: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不是认定受贿的根本依据;催讨行为能够作为否定受贿的重要因素。在利息过限型受贿犯罪中,行为人收受超过约定或法定利息的金额即是受贿数额。此外,判定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则上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利息受贿数额时,应当采取二分法,区分借入型受贿与贷出型受贿。不论是何种受贿类型,都应当准确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8.
取保候审保证金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不定期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对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认为被取保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保证契约关系",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被取保人的合法财产,即被取保人未违反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退还。 相似文献
19.
20.
从发展历史与政治经济背景来看,利息管制是一项体现私法中社会化考量的制度。本文的分析表明,其具有扶助贫弱的效果,并且未必造成经济效率的降低。在具体内容上,宜对消费信贷进行较严格的管制,对商业信贷则应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我国现行法的利息管制规则对保护消费者而言上限过高;对企业而言又成了无谓的负担,应及时修正。在管制方式上,各国通常都将显失公平制度作为兜底性的规范。我国虽有同样的规定,但对该制度的理解与认识仍有欠缺,以至于实践中极少应用。利息管制制度具体运行的效果,取决于信贷的弹性或管制的有效性。在传统社会,资本的流动性较弱,投资选择有限,因此利息管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生财富转移的效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公司制度的建立,投资手段日益多样,利息管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效果日益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其他替代如个人破产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