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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也表明了犯罪的阶级属性。根据这  相似文献   

2.
犯罪,如同“法”一样,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国度里,具有不同的内涵。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的任务为依据,在刑法第十条对“犯罪”概念规定了一个完整的科学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3.
犯罪概念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的最重要的原则界限,是研究和运用刑法的核心;是一个涉及面广。非常复杂的研究课题。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概念,对于指导我国司法实践,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具体的现实意义。关于什么是犯罪,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相似文献   

4.
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也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损害,但它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不同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其他一般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是一般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不是特定的人或者个别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本罪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区别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其他刑事犯罪的根本依据。  相似文献   

5.
<正> 类罪名是法律规定的一类犯罪名称的简称。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八大类,相应地也就规定了八个类罪名。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每一类犯罪中又有若干具体犯罪,因而也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6.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既是刑法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问题。本文想侧重从刑法理论方面谈谈罪与非罪界限的问题。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  相似文献   

7.
犯罪,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灭。但是,犯罪概念的形成,由于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比起犯罪现象的产生,要晚得多。人们从对各种具体的犯罪现象的感知,到把各种具体的犯罪现象进行抽象,形成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认识的一大进步。从在形式上认识和概括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到从实质上认识和概括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而对犯罪的概念作出全面的、完整的定义,是对犯罪的认识的又一大进步。从法律史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人类对犯罪的认识的这两大进步,都始于中华法  相似文献   

8.
抢劫罪是高发案率的侵犯财产犯罪,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抢劫犯罪案件出现上升趋势,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面对这种现状我们要了解犯罪、认识犯罪,运用法律来同犯罪做斗争,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入手研究了抢劫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9.
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相似文献   

10.
罪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名称。根据我国刑法和军职罪条例,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按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名称可分为九类,有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些罪名可简称为类罪名。(2)按犯罪的直接客体,每类犯罪又分若干种犯罪。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分别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杀人罪,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强奸罪等等。这些罪名可简称为种罪名。(3)有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只包含一个单独的罪名‘如非法  相似文献   

11.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它不仅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妇女的人格和名誉,而且危害妇女的生命。同时还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民的生活秩序、家庭幸福。所以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历来是我们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4,(1)
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只有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  相似文献   

13.
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财产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即公私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所有权理论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本文拟以诈骗罪为例,对财产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4.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任何犯罪必然导致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只有为主观故意所认识的危害结果才能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危害结果的刑法功能通过对犯罪的分类体现出来,我国刑法学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这源于对危害结果概念认定的摇摆。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  相似文献   

15.
<正> 严格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对于正确运用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有着重要意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它的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而犯罪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前者情节轻微,对社会影响较小;后者情节较前者重,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无论两者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处罚方法,都是不同的。条例规定的某些违法名称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是相同的或者类似的,但其内涵或  相似文献   

1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不能直接沿用民法或者行政法的法益内容,个人信息权益与信息管理秩序均不能直接作为其法益内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判断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逻辑性,当行为符合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要件时,会对相应的民法法益造成侵犯。民事侵权的成立范围应当考虑到对包括信息管理秩序利益在内的社会要素的平衡,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才可能进一步考虑是否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侵权行为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具有抽象危险,该违法行为就可能达到刑事不法的程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益内容是个人信息权益,而刑法法益则是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在前置法的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上应当分析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否具有抽象危险。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来说,相关司法解释以个人信息数量来界定抽象危险的成立标准时应当有所区别。现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适用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整体法秩序的视野中,以法益构造指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及个罪的规范解释。  相似文献   

17.
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行为呈高发态势,某些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本质属性,应当将其犯罪化认定。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和惩罚尚呈空白状态,刑法有必要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规制,并将其分别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  相似文献   

18.
关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和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明确的,但是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认识与解释上均有不同,因而执行当中也就有比较大的差别。有的  相似文献   

19.
“伪基站”违法犯罪是近两年来产生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但其发展蔓延之迅速、危害范围之广却超过了许多传统犯罪形式。“伪基站”违法犯罪波及人数众多,不仅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群众财产权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其必须施以重拳,进行深人、持久、全面的治理。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化立法中存在刑法介入早期化、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方向问题,值得研究。无论是否赞同风险刑法理论,都应该肯定刑法介入早期化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应当将刑法介入早期化控制在造成大规模人身伤亡后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类型之内。不应普遍降低乃至取消入罪标准而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大规模犯罪化,但应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危害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危害比较严重情形进行犯罪化,对于那些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尽管不能完全否定实行犯罪化的必要性,但应当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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