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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因住宅阳台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通知房地产公司,再由房地产公司通知门窗施工单位前来更换阳台玻璃。不幸的是,在更换过程中,业主不满3岁的幼女从卸下阳台的玻璃缺口处掉落到地面身亡。谁该对幼儿之死负责?业主把门窗施工单位,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统统告上了法庭。2008年3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业主疏于监管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费用的30%为89162.94元;门窗施工单位防范措施不到位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的70%为208046.87元和精神损失费35000元;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因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丢失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在审判实践中,对丢失车辆的停车场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有关问题,往往又意见分歧。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理解。  停车场只经营车辆停放业务,车辆丢失时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经营停车场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单纯的停车业务,即经营者以其经营的场地向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停车人依一定的标准向经营者交纳场地占用费;二是停车与保管业务,即经营者以其经营的场地向停车人提供停车保管服务,停车人依一定的标准向经营者交纳停车保管费。对于经…  相似文献   

3.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一类专业性极强的诉讼案件,没有医疗专业人员的参与,很难认定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是核心要件,没有过错不予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一般需要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如何来认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了"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认定医疗过错的基本依据,但是何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与法理上所讲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关系,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这些问题在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不是十分明确,导致鉴定人思路不清,凭感觉鉴定的情况大量存在。本文对医疗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如何在鉴定过程中落实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4.
关于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雇主责任是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法侵害第三人时,由雇佣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有别于-般侵权责任.2003年我国首次在侵权法中确立了雇主责任这一特殊侵权类型,但该条简单的司法解释,难以对社会生活中模糊复杂的雇佣关系和雇主责任加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必须从明确界定雇佣关系的范围、区分雇主与雇员不同的归责原则、在确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允许受害人直接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的雇主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物业公司保安义务是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保安义务导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文认为其与安全保障义务相比,两者在权利义务主体、义务来源和性质、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相似文献   

6.
由于保安流于形式,物业公司不尽责任,业主放松警惕,在一些小区,时有刑事案件发生,业主因此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损害固然是因为犯罪造成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结果。但从民事合同的角度,物业应否对业主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相似文献   

7.
陈俊  张凡 《行政法制》2004,(2):28-30,36
在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对赔偿责任的认定,是直接关系到相对人权利受保护程度的重要内容。而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责任,责任有多大,关键是判断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现  相似文献   

8.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在委托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在建立与委托人的居间合同关系时,应核查委托人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书、公证文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房产中介公司未核查相关文书真伪,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是否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因未尽必要的审慎核查义务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就该相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可以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认定。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在有偿委托律师草拟合同、代办抵押的合同关系中,应认定律师承担专业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服务的行业惯例确认律师是否尽到了该注意义务。在确定律师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对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份额化处理,以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随着事故处理工作的展开,巨额赔偿成为焦点。政府是否应当担负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区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政府与受损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加害给付所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等等。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对受损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如过错企业拒绝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过错企业追偿。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 ,因停放机动车盗失所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日益增多。对于该类诉讼的司法调整 ,民法理论和实务界见仁见智。本文拟就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法理问题略陈管见。法律关系性质之辨析关于当事人之间基于车辆停放事实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学界及实务界莫衷一是。概其要端 ,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说。持此观点者认为 ,停车人将车辆停放于场地提供人管理的场所 ,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停车人之行为实为车辆寄存 ,场地提供人之行为乃为车辆保管 ,所收取的费用为车辆保管费。因此 ,行为人之间发生车辆保管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3.
刘淼旭 《法制与社会》2014,(15):271-273
随着商品住宅楼的与日俱增,小区物业服务呈现规模化、类型化、专业化的趋势。由于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广、对象复杂、小区内人口流动频繁,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大量涌现,尤其是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及责任承担问题更是日益突出。如何界定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范围、责任限度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已成为当下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发生了建国后最严重的一起火灾,举世皆悲,随着事故处理工作的展开,巨额赔偿成为焦点,从韩正市长对事故的表态中,我们似乎看到了政府身居责任一线,但从张仁良区长对赔偿的表态中,我们又找不到政府在赔偿责任中的身影。于是,我们不禁有这样的困惑:在这场事故中,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应当承担,那么这种赔偿的性质又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实际上,破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1)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2)政府与受损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加害给付所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3)承包企业与受损公民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综合考虑结论为:政府应当对受损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如过错企业拒绝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过错企业追偿。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09,(1):59-59
法官:去年11月初,我单位某职工上夜班,她存在单位车库(设有值班室,由专人值班)的一辆电动车被偷了,价值2200元。那位职工找单位索赔,被我单位拒绝。因为单位与那位职工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车库划出停车区是为了给职工提供方便,既没收取费用,也没有与其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我们单位对其电动车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她的车辆被盗的损失应该由偷盗者承担责任。但是,该职工向法院起诉,法院最后竟然判决我单位赔偿其2000元。请问,法院认定我单位与该职工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16.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审判实践持肯定说,并援引《民法通则》61条民事行为无效责任、130条共同侵权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车辆所有人责任”为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挂名车主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有:一、缺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果联系当我们在求证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着眼于挂名车主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得出这样的判断:1挂名车主主观上对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过错;2未过户行为合法;3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  相似文献   

17.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区分涉案行为是技术服务还是内容服务,如果是技术服务,则进一步认定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事实,然后再认定其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知道包括两个要件:是否知道公开传播的事实;是否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侵权性质。  相似文献   

18.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又以人身侵权提起诉讼,对此类案件,既不宜以违约判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又难以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判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定一般侵权构成的关键性依据,仍然是要求行为与损害之间形成"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本文主张运用"法规目的说"判定合同违约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是否构成"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构成,则可以结合其他要件,认定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成立,继而判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人身侵权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住客停放酒店的车辆被酒店工作人员擅自开走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既非因执行职务引起,也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表象,纯粹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故不构成职务行为,酒店不需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但酒店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责任范围应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相适应。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住客由于对车辆既失去了运行支配权,也丧失了运行利益,则不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0.
陈龙  黄龙 《法制与社会》2014,(16):61-62
机动车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众多,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以车辆租赁等形式规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现象。本文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理论基础,分析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侵权责任赔偿主体问题,为实践中确定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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