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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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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塑劳动关系民事雇佣关系法律调整之架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关系是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的一种雇佣关系,尽管它源自于民事雇佣关系,但它与民事雇佣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法学界及高院司法解释,将两者混为一谈,而这一模糊认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本文认为应从根本上区别这两类关系,并将之分别纳入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之下。  相似文献   

2.
马丽 《新东方》2007,(11):37-39
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雇佣关系一直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现行通常认为,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应受民法的调整。所以,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发生伤亡,则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然而,实际生活中雇员发生伤亡事件后却很难得  相似文献   

3.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孟民 《前沿》2007,(1):167-169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日益得到规范。《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争议经常出现,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4.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劳动法律制度存在适用范围偏窄、劳动权益保护之规定过于简单、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缺陷,致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必须扩大劳动法主体,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明确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明确用人主体法律责任,特别加大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力度;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立专业化劳动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5.
研究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构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认定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更能体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0条规定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6.
一、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应弄清楚其中的四个问题: 1.什么是“调整”这里所说的“调整”,是法律用语,指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地位加以规定,并确定这种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2.什么是平等主体首先,是明确什么是主体。民法所称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  相似文献   

7.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其通过公权力对劳动关系的介入,向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倾斜保护,以弥补劳动合同私权形式平等下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过于强调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导致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劳动欠薪事件和群体事件持续不断。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应该明确国家职能在劳动法中的定位,防止公权力过度侵蚀私权利,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   

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的解决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这个期限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这个期限规定得如此之短,当初立法的初衷是要促进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但  相似文献   

9.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一旦欠缺书面劳动合同的明确,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有时并不是很容易就能区分清楚。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传统民法认为:人身权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联,不能继承。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也仅限于生命存续期间。反映在民事诉讼上,除了对著作权有特殊规定外,有关人身权的民事诉讼,如果原告人死亡,案件就自然终结。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应及于公民死后,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往往是涉及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产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相似文献   

11.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与员工除了建立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外,还会建立受到《民法》与《合同法》调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本文就非标准劳动关系在企业用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做一个阐述,供参考。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标准劳动关系对应的是"有关系有劳动",非标准劳动关系对应的是"没关系有劳动",  相似文献   

12.
劳动者的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在劳动者的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时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劳动纠纷发生时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不完善之处 ,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应在立法上予以补救。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在我国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依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设立和运作的。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  相似文献   

13.
集体合同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劳资自治的契约形式。《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其调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制定劳动基准规定雇主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并通过国家监督予以实施;再一种是工人成立工会与雇主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确定彼此权利义务,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劳资自治  相似文献   

14.
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判断的首要及基本标准应是考察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否有相应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虽然不少学者否定传统民法的存在,然而,传统中国法律场域中所存在的民事调整对象、民事调整手段、民事表现形式和民事具体制度等方面,无疑表证出传统中国民法存在的事实。  相似文献   

15.
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的思想经历了特殊保护论、平等保护论和否定论这三种观点。分析这些思想的方法论,都有意无意地将私人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唯一类型;而所有权不仅包括私人所有权,也应当包括公共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国家所有权属于公共所有权的一种,因而其民法保护应当建构有别于私人所有权的思想和制度体系。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的核心是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物权化,应当协调好其与公法保护的关系,具体方法包括按民事权利模式来设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按国有财产的功能规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6.
现代社会中,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和对劳动关系双方身份的区别对待,使得劳动关系突破了古典契约所坚持的绝对自由和形式平等观念。现代劳动关系更重视有限自由、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平衡、实质平等等目标。劳动关系在突破古典契约观念的同时,也包含了自由选择、交换、相互依赖等契约因素。劳动关系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而形成的关系契约,本质上仍然符合契约的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17.
政策法规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即年满16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公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方面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劳动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劳动者的利益是社会利益的主体。因此,《劳动法》最根本的目的和任务就是在劳动领域保护劳动者的各种需要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法》连带责任之规定与立法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是民商事法律责任制度中一种特殊责任形式。与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规定之日臻完善相比,我国《劳动法》关于连带责任之规定尚显不足。《劳动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连带责任制度给予规定,扩大其适用范围,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动作     
最高法院: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要付25%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我国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研究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  相似文献   

20.
证明妨碍是劳动争议诉讼领域近年来突显出的新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的专门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明妨碍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应首先明确其构成要件,强调成立证明妨碍的关键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证明协作义务和证据保存义务,且不再区分主观状态。进而在此基础上,结合劳动争议诉讼的特点,设立更为合理的制裁措施,选择以金钱制裁为主,同时并不排斥诸如转换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等多元化法律后果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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