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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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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交易安全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现实意义,然而当事人在运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时,常因多种原因造成保证合同无效。基于无效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是否不承担任何责任呢?并非如此,倘若说保证合同的无效是由于保证人自身过错所导致,则保证人将承担无效保证责任,本文就无效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构成条件及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保证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将会被确认为无效,因此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  相似文献   

2.
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为保证人,债务人为被保证人,被担保的债务(权)为主债务(权)。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与债权人依法设定保证担保之后,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尽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保证人的追偿权往往难以实现。所以,有人说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就等于…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显然较一般保证人为重,对债权人更为有利。而对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成立、效力等问题少有论述,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与主债务人连带负债务履行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的保证。其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一种:连带责  相似文献   

4.
论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和意义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经过了该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其产生方式可将保证期间分为约  相似文献   

5.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主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以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它一般要求债权人与保证人自愿协商订立保证合同而成立,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期限是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为一定期限的担保,除此特约外保证期限应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保证合同一般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经债权人请求而发生效力,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与债权人仅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可能责任,只有期限届满时主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一种  相似文献   

6.
保证责任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直接相关。保证方式不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和强度不同。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也就不存在;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债务生效从而不再受保证期间约束,而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约束。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前者届满,后者也届满;前者中断,后者未必中断;后者中断,前者必定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债务沦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对担保法施行前所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责任认定,应当遵循上述法理、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而不能以有关通知为依据。  相似文献   

7.
特殊保证论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种方式称为普通保证。根据普通保证成立的方式不同,可以把普通保证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了详细规定,但对其他法律中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保证方式,如信用证、产品质量保证、委托信用保证和凭要求即付保证等,均未作出规定。特殊保证广泛适用于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  相似文献   

9.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成立需要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实践当中,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对此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对此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债务人、债权人造成的,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则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则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似文献   

10.
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中承担的责任因合同的效力及内容不同而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证责任和赔偿责任。合同保证法律责任的内容为 :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替主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保证人依据法律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和强度。  相似文献   

11.
同一债权设有抵押与保证双重担保时,在保证人或抵押人履行担保债务之后,均可向主债务人进行求偿。但对于其中之一的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求偿,仍有疑问。新物权法仅规定,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后,若不能得到清偿,还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12.
把保证的目的建立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履行其债务"或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上会造成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保证的目的就是保证债务人不违约,以及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后果.根据这一目的便把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一系列复杂的关系简单化了--那就是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唐宋时期,在统治者更多干预下,契约担保制度获得长足发展,无论是财产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在前代的基础上取得较大进步。不动产契约担保制度典当、抵当、倚当的类型化分野更为明确,不动产契约担保的客体、主体、程序、回赎期限等有了更为完备的立法表达和更为精细的制度规制。动产契约担保方面,立法层面禁止了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以人为质的担保方式,商品经济下钱物流转的提速和宋代“市司”的衰落,使得关于变卖质物的立法并未实际运行。保人的担保具有利他性、单务性,宋代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必须由多个保人共担责任;同时敦促营利性牙人诚信积极地从事居间活动,提高交易安全,客观上降低了保人的担责风险。  相似文献   

14.
本文就保证人追偿权性质、追偿权的行使及相关理论及概念予以解析 ,以便我们在实践中能正确应用保证法律制度 ,在体现公正责任原则的之时 ,也能充分保证保证人追偿权实现 ,并促进保证法律制度在我们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担保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5.
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的共同担保。债权人首先实现哪种但保方式 ,应当区分担保的方式 ,由债权人做出选择。抵押是“物的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 ,这决定了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 ,抵押人不享有代位权 ,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相反 ,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 ,保证人享有代位权 ,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因此 ,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保证人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抵押人则不能以之抗辩。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中的赌债行使时与合法债权一样构成排除一定刑事责任的正当化事由,具有合法债权消极意义上的功能,因此不问于民法上赌债不具有债的效力,即民法上赌债非债,但刑法中赌债为债 . 刑法中的赌债的认定应从赌博射倖法律行为的性质出发,必须具有参与赌博的意思表示,参赌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赌博本身的偶然性质,方才构成赌博,成立赌债.  相似文献   

17.
我国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按揭贷款时,现行立法对抵押物的转让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的结果使得抵押人很难转让抵押物,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18.
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形势十分严峻,这给保障环境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强化法律手段是实现水环境质量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运用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有赖于强有力的环境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和依据。建立突发性水环境污染责任追究体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相互补充,对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人具有惩罚与震慑作用。  相似文献   

20.
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熏救济债权损失的法律手段,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担保法》解释适用中三个重要的问题:正确理解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正确理解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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