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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证据效力及其确定性
证据效力是公证的三种法定效力之一,是指公证文书作为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这是其他法定证据都无可比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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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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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公证在诉讼证明中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活动,通常被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效力:证据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①其中,证据上的效力又称作证据效力,被认为是公证的首要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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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项职能,同时,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因此,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职能和实现公证书效力?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完善后续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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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公证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新<公证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表明公证是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制执行是公证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立的司法保障,是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活动的权威性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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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公证文书的效力,是指这种公证文书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能。在法律上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效力;二是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文书效力的实现,是一个涉及法律较广泛的问题。本文试从立法上为公证文书的效力的实现创造条件,谈点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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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及其表现 (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真实性包括: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若真实性没有保证则公证书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就会缺失,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真实性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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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证效力的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证效力是公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与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本文以我国《公证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公证的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逐一进行解析,全面阐释了公证效力的基本内涵;揭示了我国公证效力制度设计理念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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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尽管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诉讼外的保全证据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给予公证证据较高的采信度性,保全证据公证文书往往能在诉讼中起到决定诉讼走向的关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公证证据分外重视,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公证证据。但是偶尔也会出现了一些公证证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例,其中很大一部分发生在保全证据公证领域,因为此类公证往往就是为诉讼准备的。问题症结在哪?是法院对保全证据公证要求过于苛刻,还是公证机构自身就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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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它使公证文书能直接证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切公证文书都具有这种效力,它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而产生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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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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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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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的实现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公证文书的适用状况也就是公证效力实现的状态一直为公证人所关注,但迄今为止,除了借助于司法解释手段对部分公证的效力及其适用加以解释外,公证界仍然没有更好的手段来确保公证效力的实现。如今,当公证改革各方面都面临重大突破的情况下,能否解决公证效力的实现及其保障问题,已影响到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公证界必须以相当迫切的态度正视并研究这一问题。公证效力实现的内涵 所谓实现即是一种愿望、一种目标成为现实。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就是期望通过公证确认事实、行为,固定证据,预防或解决纠纷;从公证人的角度看,国家授予公证人以公证权,就是为了通过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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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所产生的讯问笔录到底是否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本文在程序与实体上进行了分析,认为讯问笔录仅仅是法定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而已,只有符合证据属性的证据表现形式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同时针对影响讯问笔录的原因笔者提出了提高讯问笔录证据效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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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条文简单粗糙,在适用过程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从公证文书的性质着手,公证与见证确实存在差异,不应否认其作为书证之证据方法.而以公证之二元区分来看,对于公证标的不同的公证与认证应分开讨论其形成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基于现行民诉及公证立法,公证程序中的公证审查实质上确属形式审查,实际体验的要素欠缺因而无法为公证文书的实质证据力提供基础.因此,宜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例,将公证文书与一般的公文书作相同处理,而非赋予其特殊的实质证据力甚至将其作为免证事实.对于文书之公证,实质上即认证,其形成的公证文书则以认证书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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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制度之完善——以公证在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公证在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角度,阐述公证在证据规则中的特殊效力,结合分析现有公证效力争议救济途径,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主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切实维护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证明效力、执行效力、法定公证效力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