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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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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缓诉制度及其可借鉴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诉是外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但学者的理性思维不应因此而受到束缚。缓诉制度不仅是个理性思辩问题,更直接关涉司法实践。因此,笔者拟以本文对缓诉制度进行探讨,意在抛砖引玉。一、缓诉及其性质缓诉,即缓予起诉,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附条件地暂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有所涉及。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的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  相似文献   

2.
<正> 《中国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刊载了丁慕英、王汉东同志《关于建立缓予起诉制度的构想》一文(以下简称《丁文》)。对于《丁文》所提的一些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现和丁慕英等同志商榷如下。一、缓诉制度的实质及其适用对象《丁文》所指的缓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罪该起诉,但又具有某些可予宽宥情节(如初犯、偶犯、从犯等)的被告人,暂不起诉,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它所适用的对象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轻刑、真诚悔罪并具有某些可以从  相似文献   

3.
免予起诉制度,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有的同志把免予起诉说成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有的还提出了缓予起诉的建议;有的则认为“检察机关只有同时具备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缓予起诉才算是具有完整的公诉权”。  相似文献   

4.
为了促进检察制度改革,本刊在今年第二期发表了邢建亭同志撰写的《完善我国公诉制度探讨——“论缓予起诉”》一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刘复之检察长审阅后批示:“这篇文章是经过研究的,原则上是站得住脚的……”,并指出,对此问题“可以从理论上先作探索、评论”。遵照刘检察长的批示,我们再发表刘根菊同志撰写的《试论增补“缓予起诉”制度》一文(该文获1988年度中国政法大学科学讨论会优秀论文奖),供学术理论界探讨,供检察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   

5.
作者认为:建立缓予起诉制度对于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比较了缓予起诉与免予起诉、缓刑及管制的不同之后,作者提出了建立缓予起诉制度的构想。阐述了缓予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对象,缓予起诉的决定程序及申诉、监督程序和缓予起诉决定的执行与变更、撤销。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犯罪团伙化、低龄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课题。在积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缓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内容所谓缓诉,即暂缓起诉,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给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由他们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来决定对他们是否起诉。在缓诉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牵头,以家庭、学校、社区共同负责,形成帮教合力,来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的转化。  相似文献   

7.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缓诉、缓起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或暂时不予起诉等等,基本上都属于裁量不起诉范畴,只是这种不起诉尚未最终确定,需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后,再确定不起诉;如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则提起公诉。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均在裁量不起诉中采用缓诉制度。我国早在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前,就曾在司法实践中试验性地搞过一些缓诉,学界也有建议在立法上建立缓诉制度。但刑诉法修改时,并未采纳。其后,立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放弃探索和试行种种名为缓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罪犯适用,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一定期间考察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以体现对青少年罪犯的宽缓处理和教育挽救。  相似文献   

8.
引言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制度,并不存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但我国学者从上世纪80年代末便开始关注这一制度。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期间,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曾将该制度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认为"这种不起诉制度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缓期起诉或者起诉犹豫近似,  相似文献   

9.
<正> 贵刊1989年第四期刊登了李成桂同志《假释批准权归属之我见》(下称《李文》)一文,对拙文《假释批准权应属司法行政部门》(下称《肖文》)提出质疑,读后颇受启发。尚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供讨论。《李文》否定《肖文》大体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10.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当然权力龙宗智《人民司法》1995年第5期发表了易杜非的文章《免诉、不起诉制度存废问题探讨》以下简称易文。易文提出应废除免诉和不起诉制度,其中涉及的免诉制度存废问题已有各方面的意见发表,易文并无新鲜看法,这里不再赘述。但易文提出不起...  相似文献   

11.
暂缓起诉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必须考虑的关涉起诉程序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对于祖国大陆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主要是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目的在于改变“原告有理”、“恶人先告状”而使被告行使诉讼权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原告的本诉,或者可以偏袒被告的反诉。恰恰相反,都应当作“诉”而同等对待。所以提出本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提出反诉也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提出反诉的条件主要包括法定条件和酌定条件  相似文献   

13.
安徽大学李学宽教授在《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转诉”之规定过分地强化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将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至公诉权、检察权受到被害人和审判权的双重抗衡和分割,因此应予否定。本文作者认为,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公诉的产生固然是对私诉的排斥,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围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切新措施都不存在“过分”,以至分割、妨害公诉权的问题。并且,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权力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不再是绝对的了,因此,“转诉”对不起诉决定是个制约,而不应看成是对其的分割与妨害,更谈不上对公诉权的妨害。相反,既然承认“转诉”强化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利于解决告状难问题,那么就应肯定“转诉”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起诉制度,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人民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是关系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执法原则问题,作为一名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一些操作上的具体问题,故而有必要作些探究,以期得到共识。一、夫于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常把不起诉案件分为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c亦称为“三不诉”。由于在办案实践中往往遇到经审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的个案时也作不起诉决定。因此,在“三不诉”的基础上又加了一种绝对无罪不起诉,故而又产…  相似文献   

15.
关于“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前几年,一些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撰文建议建立暂缓起诉制度,但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注意。笔者结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近年有关免予起诉制度的讨论,对建立缓诉制度问题进行了思考,确认这是一个利于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利于检察制度完善的利国利民的好制度。笔者的意见是: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公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提起公诉、免予起诉和不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遇到一些犯罪情节较轻,触犯了刑律,应予起诉,但本人确有悔罪表现,而又不具有免予起诉的法定条件的案犯,如果对这些人提起公诉,反与社会无益,这就需要一种介于起诉、免予起诉之间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缓予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在我国法学界有较大的争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取消了免诉制度,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在理论与实践上探索免诉制度在我国从产生到终结的历史必然性,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新刑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依法治国,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免予起诉制度的产生我国的免诉始于50年代中期的“镇反”和处理战犯的工作,成立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19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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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关免诉制度存废的问题,报刊上继续展开了争论,现综述介绍如下: 《法制日报》1993年12月19日发表崔敏的《立法建议》;《免予起诉弊多利少,建议立法予以废除》。指出免诉制度存在诸多弊端:1.免诉造成了审判权的分割,它同审判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法制原则相违背;2.免诉是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单方面的决定,它完全漠视和彻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在被定罪以后应当享有的上诉权;3.免诉使检察机关集侦查、起诉、审判三权于一身,违反了刑事诉讼中的制约原则;4.免诉常常引起有关机关互相扯皮。  相似文献   

19.
暂缓起诉制度——争议及前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决定附条件缓予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起诉裁量制度。暂缓起诉的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问题在上个世纪 80年代末关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废之争中,即被人  相似文献   

20.
台湾地区于2002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缓起诉制度,该制度与大陆司法实践中的暂缓起诉制度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台湾地区将其规范化并通过近十年的司法检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台湾地区在缓起诉的范围、缓起诉处分的撤销、声请再议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定,并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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