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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犯的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结果加重犯是法定一罪的形态 ,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许多有关结果加重犯形态的规定 ,然而理论上有关结果加重犯的问题仍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因而厘清各种不同认识 ,有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罪数形态 ,同时也是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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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故意犯某种基本罪,而过失地造成了另一种严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刑罚的情况。我国刑法条文中含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有5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一百三十九条强奸(致人重伤、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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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只是在分则部分规定了对一些具体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并无其它相关指导性规定,这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研究缺乏立法的指导,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理论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的观点又存在较大的分歧。论刑法中一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意义在于完善结果加重犯在整个刑法中的理论体系,将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结果加重犯更加具体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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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款规定的抢劫罪是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构成形式,只要具备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这两个特殊构成要件之一的,就构成该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适用该款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根据条文规定,构成第二款抢劫罪,并不要求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个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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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一直在刑法学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且各国的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同样的行为和结果,在此国家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而在彼国家就可能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们主要是从一罪的特殊形态的角度研究结果加重犯,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具体问题的尚未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类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入手,浅析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犯罪基本行为,发生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超过犯罪基本构成结果的加重结果,而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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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纯正结果加重犯).前者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而后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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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实务中屡见不鲜,在各国刑法中基本上都规定了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但是对于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学者对该问题也各持己见,实务部门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亦是经常做出迥异的判决。本文试图从外国刑法理论的角度对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给出肯定的回答,以期对司法实践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