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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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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司法制度由于其特殊地位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有效补救措施,同时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突破了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正式入法,对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制度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选任、权利义务及经费、组织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该制度实践状况的考察,发现了部分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借鉴律师在场制度及亲情会见制度以构建相对消极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即在办案机关询问、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合适成年人除特殊情况外应维持倾听状态,而在办案人员请求或经办案人员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抚慰、帮助,此外还包括统一座次设置和对妨碍正常办案的行为的应对。相对消极不是全面消极,而是为了能够在阻力较小的情况下,推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质化,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合适成年人异议权、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加强治安案件监督等,最终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司法效率的兼顾。  相似文献   

4.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一直未真正建立.在旧刑诉法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今年2012年3月新刑诉法的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律上确立,是我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合适成年人制度依然存在缺陷: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监督措施与制裁措施;父母作为合适成年人欠妥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科学构建,可以扩大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形成网络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5.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程序,目的是弥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缺陷,使其“成年化”.因此决定了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抚慰与沟通,监督是其衍生职责,教育是其辅助职责.同时应当规定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不应偏向办案机关,更不能作为办案机关的协助者,并且需明确其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以使得该角色能够真正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6.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体现了程序先行的理念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和双向保护的原则。鉴于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这一制度,应当从合适成年人的资格、选任的主体、参与的程序、法律效力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相似文献   

7.
引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昆明市盘龙区政府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以引进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切入点 ,进行“司法分流”和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教和矫正工作 ,全方位维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两年多的探索 ,这一试点项目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土化 ,制订出一整套“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并付诸实践 ,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做出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8.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事实上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实现了该制度的法治化。然而,此制度存在立法逻辑不够严谨、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等理论困境。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的具体对策包括:树立"国家亲权"与教育刑理念,制定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相关规则,设立一个合适成年人专门机构,优化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物质系统。  相似文献   

9.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制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地区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完善合适成年人库建设,明确参与的诉讼活动及程序,并利用社会帮教制度和合适的物质保障,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0.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形式化倾向日趋严重,究其根本是由于合适成年人混乱的法律地位所致。在讯问程序中,合适成年人所起到的沟通见证作用能够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但信息不对称仍是形式化倾向无法回避的原因之一。区别于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合适成年人在讯问程序中充当着独立“见证人”和“缓冲带”的作用,缓和了办案人员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对抗色彩。为了更好发挥制度效果,需要对权利的充实和适当限制进行完善,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保障儿童权益。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刑诉法是我国少年司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其对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非凡的意义。而在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第270条第一款规定时,司法部门面临着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现实困境。为更全面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探索适合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独立模式下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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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国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时有着较大的功能预期,虽然新《刑诉法》出台后,该制度正式入法,但司法实践效果参差不齐,由于一些基本问题的不清晰,甚至出现一些偏差。合适成年人相对于法定代理人是一个范畴更广的概念,合适成年人是独立的、合适的、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实践中应保障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前期沟通,合适成年人应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敢于发声监督,其职责不宜延伸至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阶段。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专门的监护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15.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当他们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处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阶段时,很可能会出现一些身心问题,因此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适当的成年人在场帮其疏导或提供帮助。虽然我国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已初步确立了一种法定代理人介入制度,但还不全面,尚待新的立法深入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6.
讯问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身心影响较大的侦查手段,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更是如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水平往往无法承受接受讯问带来的压力,如处理不好将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在未成年人接受讯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适当的成年人予以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17.
律师在场制度对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弥补侦查程序漏洞,实现实体公正具有重大价值。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关键在于如何很好地与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规定律师在场权利的范围,界定适用案件类型,明确告知义务,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及创建刑事辩护律师名单制度是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8.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是在理论上对合适成年人的主体内涵还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制度的落实也并不到位。通过理论研讨、案件样本研究和地区试点观察,明确在角色替代语境下的其他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权利范畴是一致的,并应当允许律师以非辩护人的身份担任合适成年人。同时,提出完善法律规范、扩大合适成年人参与范围以及强化配套法律制度等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要求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经常出现,而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规定特别的起诉程序.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化的背景下,有必要从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分案起诉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通过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评析司法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在中央关于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也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今后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已经被提上日程。对我国各地司法试点探索情况的比较分析,揭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实践的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探析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构建的相关问题,以刑法的最新修订动向为导向,提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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