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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意欲保护戏仿作品,必须研究其构成。就独创性而言,戏仿作品应比一般作品具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而且评论性是判断戏仿作品独创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就决定了戏仿作品意在评论原作品,并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鉴于戏仿作品并不构成复制,亦非演绎作品,戏仿作品亦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因而,戏仿作品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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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续写行为不必然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续写行为却侵犯了原作者的创作自由权和发展权,损害了作者因作品续写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续写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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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但英美和德法等国家对临摹成果采用演绎作品的规制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用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演绎模式来规制以尊崇复古为圭臬的临摹作品不合理。基于临摹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可以将临摹设定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例外。一定条件限定下的临摹能够通过《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对临摹作品的适度侵权豁免,不仅可以发挥临摹的积极社会功能,而且也符合现代著作权法寻求在创作者与作品利用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可以将临摹设定为一种例外,但应对临摹作品的利用进行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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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本质是照片画面所承载的表达,是由构图、色彩和光线等要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一种造型艺术,摄影作品的保护也止步于画面中的造型,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构成以及侵权判定,关键在于理解摄影作品的表达,而这也正是判断摄影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依据。在判断独创性时,应当就画面的造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构图、色彩和光线的运用和选择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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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创造性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特征是决定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权利的基础,其中独创性特征则是汇编作品的最重要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首先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但是对于他人使用汇编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在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对此,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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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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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作品标题的纠纷不断发生 ,有关法律规定却是空白。作品标题的版权性虽然争议较大 ,但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看 ,并不排斥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标题。保护作品标题的最佳法律模式是应根据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知名度或显著特征的不同情况 ,决定是否对其分别给予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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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续写作品已经日益盛行,而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和规范也已成为备受学界关注的话题。本文在深入分析续写作品的定义、特征后,认定了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在先作品的合理使用,该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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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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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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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作作品的主体身份确认的要件而言,共同创作的行为与共同创作的意图历来被认为是核心要件.然而,对两个要件内涵的理解,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为此,有必要对两个核心要件进行深入地阐述和分析,以期建 立正确的判断标准,从而引起司法实务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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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e Pila 《The Modern law review》2008,71(4):5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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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以理论结合实证研究为线索 ,在对作品标题这一文化活动产物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 ,通过对国外相关保护方式的法理研究和中外案例法律适用分析 ,重点研究了作品标题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框架下所遇到的基本问题 ,以期在知识产权层面建立起对作品标题的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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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及其两者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这两类作品.因此,应当对"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重构,对其原则适用"委托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并同时规定自然人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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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进入了以数字技术和文化创意系统整合的"创意时代"后,传统媒体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同时,新的智力组合方式和媒体技术也为传统媒体提供了新的变革机遇.为此,传统媒体既应坚守核心的新闻业务理念,更要努力推进整体和系统的创新,改变整合资源的运营模式.只要树立新的竞争策略,借助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来拓展产业链,最大限度地延伸品牌和公信力,传统媒体还会以新的形式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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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58-65
美国原创性的案例法构成了其原创性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Burrow-G iles案强调原创性的作品是智力创造的产物,是思想和观念的表现;B leistein案建立了原创性判断的个性理论和"美学不歧视原则;"A lfred案确认并适用了B leistein案有关原创性的判断标准,即考察作品中是否显现出作者的个性;Gracen案确认了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演绎作品同原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Feist案具有重大意义,确认原创性是一项宪法性的要求,否定了额头出汗原则,确定原创性的含义是独立创作加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确立了汇编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汇编作品在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方面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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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理论之树常青,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讨论也应当是常谈常新。不同的法律制度蕴含并追求不同的价值,且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也不例外。知识产权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自身包含的价值;知识产权要持续其正当性,离不开对其所蕴含价值的不懈追求。公平正义和效率于知识产权,有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没有了这两轮或者两翼,知识产权就成了没有灵魂的躯壳。本期组织的三篇文章分别讨论了知识产权的正义价值、知识产权的公平正义价值和知识产权的效率价值,不仅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法学领域古老的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同时也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对市场经济社会效率价值的追求。知识产权法不仅要激励创新以求社会进步,也要公平正义且有效的确定利益归属和分配以保障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