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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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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一侵害的客体。就该罪而言,其所侵害的就是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滥用的制度,“不得泄露”即学者们经常提到的信息保密制度,后者是禁止内幕信息的非法利用。二者密切联系的,但就内幕交易的立法主旨而言,“不得滥用”应是核心。现详述如下:利用证券信息作投资决定,是投资者的基本投资权利。…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一、对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益。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证券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确认主观方面应用客观归责的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正确确定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5.
内幕交易犯罪法律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应增加相应的范围,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者是指对公司或管理机构具有信托义务的特殊身份人员,后者是指获取内幕信息手段不正当和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员和期货交易的内幕人员。《解释》中规定的推定事实与犯罪行为事实存在交叉导致了认定的极大混乱。  相似文献   

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行为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归纳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比较适宜。本罪的立法对于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促进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未公开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正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中国民众投资理财观念的不断增强,证券交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易形式。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日益频繁,且呈现出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释。由此,结合美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相关理论、法规和案例,对《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中所涉及的关于内幕交易罪客观行为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0.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是世界各国证券、期货立法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要有效遏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类法律体系 ,及时公开内幕信息 ,重视对内幕交易的现场监视并及时展开调查 ,重新界定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11.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是证券犯罪中最为严重、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信息保密的管理秩序,危害性极大。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等特点,认定标准十分复杂。深入掌握内幕交易的各种行为方式及其与相关行为的区别,有利于对内幕交易行为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证券领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具有犯罪主体特定、犯罪被害人不特定、有交易记录可查、与其他证券犯罪特别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相互交织、犯罪黑数突出等特点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 ,在侦查中可通过顺查、逆查、中间查、外围查等途径找出犯罪嫌疑人 ,同时要注意运用讯问、询问、调取等方法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证据。  相似文献   

13.
一、证券交易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态与特征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欺诈行为: 一 是内幕交易。所谓内幕交易,又指内部交易,是指证券市场的某些人利用事先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暴利。其行为特征是:(1)通过职务关系、业务接触、公关联系或其他途径,获得一定内幕信息。上述能  相似文献   

14.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对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应当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特点入手对其危害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遏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违法数额巨大的恶性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应当由刑法加以惩处。该罪的客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秩序及其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其他方法”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扎空等。判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包括异常现象的监控和调查。应当注意行为人操纵故意的把握。  相似文献   

17.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范围对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刑法规定不尽一致。对这些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并落脚于中国的相关法律完善,才能有效遏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自然人主体划分标准不合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只能限定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建议行为"不是内幕交易罪行为方式之一;本罪是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  相似文献   

1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导致了众多的不良后果和交易风险,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严重损害.因此,必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管措施.我国已经构建了内幕交易监管的立法体系,然而这种法制体系仍然具有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要加以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0.
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具有数量不多、危害严重、以单位犯罪为主、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和被害人具有无意识性和不特定性等特点。应当从本质上判断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判断应当客观和准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是否需要作出违法行为行政认定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证据标准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把握。违规批露、不批露重要信息罪中损害结果应当以股票市值下跌量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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