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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近年来,婚内强奸行为日渐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婚内不存在强奸的问题,而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强迫性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本文拟从婚内强奸行为的概念内涵,婚内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婚内强奸罪与强奸罪的区别以及婚内强奸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这四个方面入手,以期能够充分论证婚内强奸行为入罪之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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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问题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热点,最高院虽确立了基本规则,司法界也还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各地针对妻子起诉丈夫强奸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婚内强奸"不能纳入强奸罪。本文首先对"婚内强奸"的概念进行辨析,然后指出"婚内强奸"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想象不应被忽视,继而从女性主义法学的角度探索"婚内强奸"入罪的理由,最终得出"婚内强奸"应当入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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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强奸行为直接指向的人。受传统性文化和人们对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影响,传统上人们普遍认为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女性而非男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男性遭受性侵害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并且男性被强奸相较女性被强奸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男性纳入到强奸罪犯罪对象是一个不能再加以回避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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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美国犯罪学家擅长于对个罪进行分类研究,辨析其中重要的特征,把握微妙的区别,以便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刑事政策,精准地、高效地打击犯罪。强奸罪分类研究的要旨在于:努力在纷乱的现实中总结人类强奸恶行的特征,通过设置不同的标准进行系统化的归纳,以期使犯罪学教义在实践中被卓有成效地运作。美国各派犯罪学家对于强奸罪的分类研究可谓百花齐放,本文仅对其中两种较有代表性的分类——选择性身体损害的强奸与并发性身体损害的强奸、陌生型强奸与相识型强奸——进行介绍并作评价。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想必可以从美国犯罪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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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新的罪名就是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罪的成立所保护的客体就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但是对于被害幼女来说,对行为人定罪为嫖宿幼女罪的同时,就给被害幼女扣上了"卖淫女"的罪名。这是否是一种二次伤害?同时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型强奸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嫖宿幼女究竟该定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本文将以2011年9月辽宁营口一起八名幼女被强迫卖淫的案例出发,分析以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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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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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奸犯罪中是否存在被害人责任,承担何种程度上的责任,争议较大。本文在分析国内外主要观点后认为,强奸犯罪中被害人责任问题不容也不应回避,并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作了界定,划分了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类型,指出了研讨这一问题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