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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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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裁判执行工作面临“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检察机关监督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入手,论述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构建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提出加强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想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日本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历经萌芽、确立与完善三个发展阶段,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并在指导思想、具体措施、基本原则、程序设置等方面,体现出鲜明特色.深入分析这一体系的具体内容与特色的形成原因,对于我国探索具有较强适应性与科学性的民事问接强制执行制度,进而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以同一程序和判决对当事人间争讼法律关系进行最终调整为设置目的,执行回转关系建立在实体法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基础之上,执行回转案件处 理采用“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然而现行民事执行回转在制度设计上严重违背了这种法系意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排除另诉的固有功能以及对被执行财产进行事后救济的制度性功效。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者拟通过增设执行回转之诉、促成“审执一体化”程序构造的法定化,以改《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回转制度。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因进一步乖离法系意识,将有可能更加深化现有问题的解决难度。于立法论上的结论而言,宜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特质,审慎研判增设民事执行回转之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执行回转的实体法基础,并复原“审执分立”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4.
台湾强制执行法中的执行是调整法院执行机构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的程序。本文特对台湾地区执行程序中的动产执行和不动产执行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简介。 一、申请与受理 台湾地区地方审判厅设民事执行处,办理强制执行事务。民事执行处置推事(即法官)、书记官,受厅长的指挥命令,督同执达员(执行官)实施强制执行事务。关于强制执行的命令,以厅长名义行之。强制执行事务,由民事执行庭依照申请人申请或以法院职权行之。民事案件判决确定后,应将判决书正本移交民事执行处,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民事执行处接到判决书正本或申请人申请书后,应即实施强制执行。法院因必要情况令当事人提出相当确实保证后可停止强制执行的裁决不在此限。当执行推事对执行事项及其范围遇有异议时,应调阅诉讼卷宗查核。民事执行处关于执行事件,自开始执行后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别情况的,须报厅长批准适当延长。  相似文献   

5.
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 + 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认。但是,对第三人径为执行受到了诸多质疑,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而债权收取之诉与我国可实现直接清偿的代位权诉讼颇为相似,需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陷入“诉讼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实体法”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抗诉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裁定在理论上不具有既判力,但是对之可以提起抗诉监督,这符合抗诉“有错必纠”的功能。再审之诉在理论上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但对执行裁定的抗诉再审仅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撤销原生效裁定,这符合民事执行效率性和职权性的特征。符合抗诉标准的执行裁定包括存在重大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的裁定:重大实体问题指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的执行力不当扩张的情形;重大程序问题指无效执行裁定,以及效力无法治愈的可撤销执行裁定。抗诉监督不必以执行异议为前提,抗诉监督与检察建议在适用范围上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7.
陈韧 《海南人大》2009,(1):57-60
民事执行权问题是民事执行领域的基石性问题,是研究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中心线索,是指导民事强制执行的制度和程序构建的直接依据,也是强制执行立法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8.
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是与民事强制执行权相对应的专属于执行债权人享有的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权利,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应以该基本权利为核心构筑执行债权人的权利体系。对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保护前提是立法,关键是执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把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并列规定于该法典中。比较而言,执行程序是实现法院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不同于确定私权的审判程序,所以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毕竟不同,执行标的与诉讼标的也就具有不同的特征。正确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标的的法律制度,对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执行标的与诉讼标的的差异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  相似文献   

11.
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执行关系的混合式法律 ,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制定颁布。由于执行立法、执行体制、执行观念、执法环境和执行工作上的诸多原因 ,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前 ,应加快立法步伐 ,完善执行体制 ;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职权 ,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透明度 ,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收集证据和进行财产保全 ,并加大对破坏干扰执行工作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以确保司法公正 ,建立司法诚信 ;在立法和改革司法体制时 ,应考虑将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执分立。  相似文献   

12.
在研究民事强制执行原则时,人们习惯于强调执行难的解决,偏重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而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侵害则视而不见。这种现象无疑有违法治国家原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构筑民事强制执行原则时,既要充分注意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也要关注债务人基本人权的维护。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认为,民事强制执行原则应包括效力原则、基本权保护原则和相当性原则。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债权人通过向执行机构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而实现债权。民事执行活动因债权入、执行机构、债务入三方主体的参与而形成三面法律关系。基于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债权入债权的实现程度与债务人义务履行程度存在对应关系。同时,由于执行的强制性,债权的实现程度又与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密切相关。民事执行难是债权实现的困难,其对应的是义务主体义务履行的缺失。为有效地实现债权,应明确、规范执行机构的执行权并采取可能措施强制有能力的债务入履行义务。民事执行程序的修改在上述方面虽有明显的体现,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执行难”的法治背景之下,本文通过比较几个主要法域中关于民事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认为强化民事制裁措施、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和加强协助执行人的功能作用是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效果的三个有效途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规,能够在现有政治经济架构条件下尽可能的缓解当前民事“执行难”的矛盾。  相似文献   

15.
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欲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体系中,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既判力与执行力一元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是《宪法》第13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3条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民事诉讼中的对仗。一元论与二元论的模式界定实乃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之法教义学展开。关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学术纷争使逐步配备的立法资源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进而出现“立法有、实践乱、理论无”的局面。二元论及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虽克服了执行力主观范围小于既判力之立法问题,但存在对诉讼规范的忽视并引发“乱执行”。就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而言,其制度目的是实现审判程序所认定的请求权主张,而非客观既存的实体请求权。一元论在我国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规范障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可借助一元论得以证成、赋权和反思,并被归结为权利义务承受型、诉讼实施权赋予型和执行力穿透型等扩张模式。执行力穿透型扩张未经充分的理论证成,是泛化理解和认识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及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结果。相反,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履行不仅不是执行力的扩张,反而蕴含既判力相对性的精神,即在充分知情等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接受审判之权利而直接承受强制执行,这使债权人获得了新的执行依据。  相似文献   

17.
法院“执行难”问题不仅是困扰着各级法院的疑难病症,而且是令债权人谈之色变的问题。“赢了官司输了钱”,“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现象使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得苍白无力,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正因如此,法院近年来特别重视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使出建立执行年、加大执行力度等浑身解术来加强有关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均收效甚小,执行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公证处作为一个具有引导、沟通、监督、服务的国家证明机关,以国家赋予其特殊职能,以我国民事诉…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19.
民事强制执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规范和有效指导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必须建立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为了制定一部科学、完备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除了应对其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等内部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外,还应对其外围的一些问题进行法学基础理论上的深入探讨,民事强制执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即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民事强制执行法应是以宪法的立法精神为指导,法律效力在宪法之下的独立的部门法。它与民事诉讼法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它与刑事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共同组成了广义的强制执行法体系。  相似文献   

20.
论执行能动     
执行能动是新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提出的新的执行理念。它包含启动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运行制度以及强制执行监督制度。司法机关依职权能动地行使民事执行权作为一个理念使得各项制度顺次推进。在执行领域贯彻能动性理念可以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法院的公信力。目前,执行能动理念在我国仍处于探索期,虽然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制度构建而言仍不健全,必须致力于建构起科学、完善、能动的执行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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