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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7)
(一)关于机关名称一、省厅所属的局,一律称「山西省××厅××局」。二、省厅、局、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名称,中央主管部有规定者,照部的规定;部无规定、并曾经请示部批覆不拟规定者,由厅、局、委员会将所属机关名称提山意见,报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各专署所属的室、科、处、局、委员会衔上一律加冠「山西省××专员公署」,如「山西省长治专员公署公安处」,「山西省忻县专员公署农林局」。四、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厅(室)、各办公室、人事局和直属科、处的名称,均冠以「山西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山西省大同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其余各局、委员会衔上只加「××市」,不冠「山西省」和「人民委员会」,如「大同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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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12)
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国或商业企业机构名称的规定」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市、专、县、区各级国爱机关印章制发的规定」,将本省各级国营商业企业机构名称与印章制发问题规定如下,希各地执行。一、关于机构名称(一)省级机构1.省专业公司,按行政区命名,并冠以总公司全称,如「中国百货公司山西省公司」。(二)市、专级机构1.设在省辖市受省公司与市商业(工商)局双重领导的公司称「市公司」,在专区受省公司与专署商业局双重领导的公司称「分公司」。市与专同在一地者,如系一套机构,称「分公司」,均按行政区命名,并冠以中国总公司全称及省名,如「中国百货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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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55,(2)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各机关的名称等问题,业经上级规定,现通知如下,希即分别按照办理。(1)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今后即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专员公署称「湖南省××专员公署」,如「湖南省湘潭专员公署」;各专署名称从现在起即一律照上述名称改变。(3)省长的称谓是:「湖南省省长」,不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省长」。(4)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和委员会一律称:「湖南省××厅(局、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设立的办公室、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局、宗教事务处,都应在前面冠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字样,如「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5)关于印章问题,上级已有规定,将另文通知。在未颁发新印章以前,仍暂以旧印章代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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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7,(7)
为了加强对派驻县监察室的领导,进一步开展驻在县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起到省、县领导的助手作用,兹根据第6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并经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山西省监察厅派驻县监察室由过去山西省监察厅的垂直领导关系改为由山西省监察厅和派驻县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关系。领导关系改变后,派驻县监察室仍属山西省监察厅建制,不作为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它的职责范围仍旧按(56)省政祺字第922号"关于派驻县监察室若干工作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名称、编制(具体编制数字,按山西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执行)印章等也同样按以前规定执行。今后省监察厅对监察室的领导,主要是:在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监察部与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结合我省全面情况,原则地提出监察工作的方针与重点,加强监察业务领导,交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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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11)
现将有关任免干部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任免,由检察院本系统自行管理,故今后有关市、专、县级检察干部的任免,不再报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人员由各市人民委员会任免。故今后不再报省。三、省财政厅所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物资储备处各仓库;工业厅所属地方国营厂矿、工业干校;商业厅所属各贸易公司、监务管理局、商业干校;对外贸易局所属茶业公司;卫生厅所属各卫生技术学校,除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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