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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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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关于机关名称一、省厅所属的局,一律称「山西省××厅××局」。二、省厅、局、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名称,中央主管部有规定者,照部的规定;部无规定、并曾经请示部批覆不拟规定者,由厅、局、委员会将所属机关名称提山意见,报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各专署所属的室、科、处、局、委员会衔上一律加冠「山西省××专员公署」,如「山西省长治专员公署公安处」,「山西省忻县专员公署农林局」。四、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厅(室)、各办公室、人事局和直属科、处的名称,均冠以「山西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山西省大同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其余各局、委员会衔上只加「××市」,不冠「山西省」和「人民委员会」,如「大同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2.
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国或商业企业机构名称的规定」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市、专、县、区各级国爱机关印章制发的规定」,将本省各级国营商业企业机构名称与印章制发问题规定如下,希各地执行。一、关于机构名称(一)省级机构1.省专业公司,按行政区命名,并冠以总公司全称,如「中国百货公司山西省公司」。(二)市、专级机构1.设在省辖市受省公司与市商业(工商)局双重领导的公司称「市公司」,在专区受省公司与专署商业局双重领导的公司称「分公司」。市与专同在一地者,如系一套机构,称「分公司」,均按行政区命名,并冠以中国总公司全称及省名,如「中国百货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公司」,  相似文献   

3.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八日(55)会办政字第三十七号发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甲、印章制发手续规定加下:1.省、市、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的印,分别由省、市、县人民委员会制发;  相似文献   

4.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各机关的名称等问题,业经上级规定,现通知如下,希即分别按照办理。(1)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今后即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专员公署称「湖南省××专员公署」,如「湖南省湘潭专员公署」;各专署名称从现在起即一律照上述名称改变。(3)省长的称谓是:「湖南省省长」,不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省长」。(4)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和委员会一律称:「湖南省××厅(局、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设立的办公室、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局、宗教事务处,都应在前面冠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字样,如「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5)关于印章问题,上级已有规定,将另文通知。在未颁发新印章以前,仍暂以旧印章代用。  相似文献   

5.
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八日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规定第一、二、四、五项的精神,特拟定我省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肃反运动中因犯错误应给予各种行政处分案件的报请及审议程序的几项规定如下:一、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肃反」运动中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者,由该管厅、局、会、处或各专员公署、市人民委员会核定确实后,检附处分决定及本人反省材料各一份,迳报省监察厅转省人民委员会审议批覆;凡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者,报省监察厅备查,不再批覆。  相似文献   

6.
兹将「山西省地方国营企业一九五四年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及「山西省地方国营企业一九五四年缴款、拨款处理手续」颁发,自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太原市地方国营企业可比照本规定、手续精神结合市的实际情况自行拟订,并报省备案。至省财委(53)财经计财字第三一号函抄发的「山西省地方国营企业一九五三年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及(53)财经财字第十五号通知所发「一九五三年缴款、拨款处理手续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相似文献   

7.
为了深入地、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全省各专署、各市县(运城镇)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的工作情况,特根据国务院(55)国秘常字第一二五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和(55)国秘常字第一二六号「关于所属各部门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并参照过去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的经验,将各专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的工作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一、综合报告:各专署、各市县(运城镇)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各厅、局,各委员会——下同),每年报送四次。第一、二、三季度综合报告,必须于四月、七月、十月的前半  相似文献   

8.
为了加强对派驻县监察室的领导,进一步开展驻在县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起到省、县领导的助手作用,兹根据第6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并经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山西省监察厅派驻县监察室由过去山西省监察厅的垂直领导关系改为由山西省监察厅和派驻县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关系。领导关系改变后,派驻县监察室仍属山西省监察厅建制,不作为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它的职责范围仍旧按(56)省政祺字第922号"关于派驻县监察室若干工作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名称、编制(具体编制数字,按山西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执行)印章等也同样按以前规定执行。今后省监察厅对监察室的领导,主要是:在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监察部与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结合我省全面情况,原则地提出监察工作的方针与重点,加强监察业务领导,交流工作  相似文献   

9.
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会以(54)省秘卫字第七号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专署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向办公厅抄送备查性公文作过规定。鉴于一年来各级组织机构有了较大的改组变动,原规定已多不适用,兹根据「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人民委员会和所属各部门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对各厅、局,各委员会,受省人民委员会指导的各财经文教机关,各专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各国营厂矿向省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报送文件的户头和份数,重作如下规定:一、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和所指导的省级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凡向省人民委员会正式请示  相似文献   

10.
我们国家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基础上,又确定要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根据这个办法,把全省今年要统购的粮食数字按专、市分配下去,各个专区很快就要分配到县,各县要在本月二十日左右就要分配到乡,并向广大农民群众宣布。完全可以预料,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办法的正确执行,必然会更加巩固国家已经实行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极大的鼓舞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大大推动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春耕生产运动。  相似文献   

11.
依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省各市、县均于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普遍选出了市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了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原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山西省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后,于三月底以前,一律进行结束。准备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市、县,在协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理结束工作的同时,应即进行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  相似文献   

12.
为了贯彻执行总路线的精神,加强市场物价工作的统一领导,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新形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的指示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立专、县物价委员会的通知,对各级物价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专署、自治州、省辖市、县物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价委员会)在党委和人民委员会(专署)领导下,统一领导与管理本专区、州、市、县物价工作。二、物价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相似文献   

13.
全国基层选举工作即将胜利完成,接着就要召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作好准备,特就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作出如下的决定。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援引「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  相似文献   

14.
现将有关任免干部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任免,由检察院本系统自行管理,故今后有关市、专、县级检察干部的任免,不再报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人员由各市人民委员会任免。故今后不再报省。三、省财政厅所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物资储备处各仓库;工业厅所属地方国营厂矿、工业干校;商业厅所属各贸易公司、监务管理局、商业干校;对外贸易局所属茶业公司;卫生厅所属各卫生技术学校,除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  相似文献   

15.
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交通厅关于专县交通科长会议情况报告」和七个附件,要求各地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整修小河、小道、桥梁和渡口  相似文献   

16.
为了解原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暂行规定(草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推动各机关、企业做好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密切党和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在8月份联合检查了省工业厅、卫生厅、教育厅、农业厅、商业厅、省人民医院、江西医院、附属医院、江西机械厂、新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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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专署、定南县人民委员会:上饶专署1956年3月1日(56)秘字第8号报告及附件和定南县人民委员会1956年1月30日(56)会办档字第002号报告及附件均收悉。关于专、县、市国家机关的文书材料的销毁问题,我会已责成办公厅进行研究,拟制一个统一的规定,在未制定出来以前,由你们根据本会1956年1月21日(56)会秘字第13号通知转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几项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销毁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办法或规定,暂先试行。上述办法或规定经机关首长批准后即可试行,并报送本会办公厅一份备查。因此,你们所报规定,不另批复。  相似文献   

18.
国务院1956年5月28日(56)国秘习字第113号「关于转发内务部和傅秋涛同志关于复员军人安置工作问题报告的通知」所附两个报告,因缮校时疏忽,其中有三点错误,请予更正:(1)第5页第17行中「(相当于地方的16级或17级)」应当改为「(相当于地方的17级或18级)」;(2)第6页第9行中「如辽宁省新民县」应当改为「如辽宁省新宾县」;(3)第21页第2行中「独立七团副团长」应当改为「独立七团副连长」。另外,这个通知及所附报告的内容有机密性,各地和各部门如果要翻印时,希注意妥为保存。  相似文献   

19.
兹转发国务院(55)国五办念字第四十五号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加工订货之工缴费及定金如何处理问题给山东、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批覆抄件,希即遵照,并转所属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通知一九五五年九月二日(55)会工私企学第○八一九号现将「湖南省征收私营小矿管理费试行办法」随文颁发,希各地研究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私营零星小矿的管理,依据「湖南省土法开采零星小矿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私人领采零星小矿众多之县份,县、区为加强对零星小矿的领导与管理所支付的费用不能从行政经费内开支,或有必要成立矿业管理理委员会时,均得依照本办法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向开采人征收管理费,并将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分报专署(自治州)及省工业厅、财政厅备案。第三条征收标准及矿质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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