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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窗事发 1997年7、8月间,一封举报信寄到了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省证监办)。 举报信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成都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恒升公司)的,举报者称恒升公司非法从事代理证券业务、有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融资透支、虚买虚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还有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是危及证券市场、金融秩序的重大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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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市场存在不少的不法交易,对于整体金融市场的健全以及投资大众的财产均构成威胁。在台湾地区成立的投资人保护中心主要以受理投资人保护为主,根据所接受的案件而分类,较常见的证券不法案件分为四种型态,第一类为财报不实型态,第二类为内线交易,第三类为操纵股价,第四类则为公开说明书不英[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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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在我国起步时间较短,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等环节还很不成熟,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民事侵权、违法犯罪等行为,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又缺少相应的司法实践,对像“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一类的证券犯罪,我们(包括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尚缺乏深刻认识,致使案件从开庭到宣判用了9个多月时间。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证券操纵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掌握了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分析和比较主从犯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了证券操纵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构成特征,掌握了定罪量刑的一般规律;深刻认识了证券操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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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息型操纵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阻碍资本正常流动,扰乱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由于规范界限模糊和行刑衔接不畅,实践中呈现出“行政手段较为充裕、刑事手段较为短缺”的规制样态。为实现“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妥当处罚,“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应理解为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侵害,公开发布证券投资信息和利用证券投资信息反向交易应作为“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核心不法要素。同时,在实体层面充分考量作为罪量因素的“情节严重”以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在程序层面强化案件移送以避免发生“以罚代刑”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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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经济刑法均以市场操纵犯罪来规制抢先交易,这为我国刑法把握抢先交易的属性与构成要素,从结构上完善我国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刑法应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解释机制,通过准确地规定实体标准与建构实用的司法操作程序提高惩治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实效,并将利用信息诱导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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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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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应该以法律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或利用资金、信息和工作便利等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操纵市场行为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814年的英国。当时有人利用联盟军希望迅速结束抵抗拿破仑的战争的心理,先后两次冒充军人向居民宣布拿破仑被杀、联盟军占领巴黎的消息,致使股价飞涨,而最终才发现是几个人合谋散布谣言、欺诈公众,趁股价上涨卖掉手中的股票以牟取利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将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做了列举性规定: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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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股市黑嘴”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1.2亿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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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因侵权和因合同而产生的两大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下发《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证券市场上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等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规定人民法院暂时不予受理。《通知》下发后,在资本市场、理论界和律师界引起了巨大反响,褒贬不一。持否定意见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类案件。尤其是在即将加入WTO,我国资本市场不久将国际化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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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兴的证券行业中,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深圳币为例,最近四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破获的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计算机犯罪案件,1994年1宗2人,1995年3宗3人,1996年4宗5人,1997年(截至10月底)6宗7入。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无论数量还是侦破难度都在不断上升。今年年初,我们成功地侦破了几宗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计算机犯罪的特大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特别是某证券公司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挪用公款(即证券公司的“头寸”或“保证金”)930万和2033万元案,为今后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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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1):19-26
最近几年 ,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 ,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 ,特别是接二连三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证券欺诈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处理操纵证券价格案件 ,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方法和种类 ,在此基础上认定是否属于操纵性质的欺诈行为。同时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因其违法程度不同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既不能混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 ,也不能因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而免除民事责任。只不过 ,追究相关的民事责任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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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证券市场诞生的十余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庄家文化”,操纵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仅操纵行为的手法就千奇百怪。本文仅就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第1款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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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针对做市商的市场操纵行为作出了首单行政处罚,但该决定实际仍未明确如何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厘清证券做市交易与市场操纵行为的关系。虽然做市商的流动性供给和定价功能,会导致做市商对证券价格的内心价值判断与其做市行为客观所表达的观点产生不一致,但该种不一致乃是为履行积极义务所致,因此也就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在逻辑上也就不属于市场操纵。是否存在操纵的故意,同时也就构成了在事实上区分证券做市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关键。而该项事实认定在新三板市场上应当考虑到低流动性的市场环境、持续双向报价的积极义务、中央交易对手的特别安排、调节库存的客观需要等特殊因素,设置异于通常事实认定标准的特别要求。虽然该种做法存在发生假阴性错误的风险,但从协调假阳性错误及假阴性错误的逻辑和方法来看仍是妥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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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正毅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操纵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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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行为是指操纵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交易繁荣假象。诱导投资公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从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来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操纵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种: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散布谣言以及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