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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正确理解宪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内涵,以及宪法如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宪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意义,在于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国家共识,通过宪法认同确立国家认同,包括主体认同、主权认同、制度认同、文化认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原则是:属于国家制度层面的规定,完全适用;属于社会制度层面的,允许保留,这方面的内容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规定,目的是保障国家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方针的实施。宪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宪法是上位法,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宪法的授权,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原则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的根本依据是宪法;适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适用宪法的具体要求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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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单一制国家某些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关键在于说明此类地区究竟与通常所谓“一级行政区”有何不同.本文将选择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即苏格兰、加泰罗尼亚和香港,论证单一制国家高度自治行政区的权力来源、法律地位和对外事务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地区多有历史上的事实权力孑遗,它们的自治地位据称可以得到多样法律渊源的支持,而它们的对外交往也带来新的法律挑战.但这些特征尚不足以改变这些地区所在国家的单一制宪法框架,国家仍可单方面地改变它们的状态.以权力来源、法律地位和对外事务等特征为基础,本文试图进一步精炼单一制国家高度自治行政区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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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和第62条第14项全国人大决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既有表述上的亲缘性,又有内涵上的差异性。“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是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着眼于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宏观设计与管理的重要制度,是关于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特殊制度的综合体系,其以国家为规制主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全国人大作出的决定为主要表现形式。二者并不等同。为了实现制度效能,特别行政区制度可以通过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方式不断发展,宪法为其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发展空间。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意涵的明晰将为其发展和完善提供规范和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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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但这种独立的司法权与大陆的司法权在实践中有许多冲突,深入分析存在冲突的原因,提出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方法,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立法方面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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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对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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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宪法学界和政治学界有关以特别行政区制度研究为论题的论著很少,这一现状与学界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港澳基本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十分丰硕相比存在明显落差,不足以反映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亦不适应它在港澳相继成功实施已有十余年并将长期坚持和完善的任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展开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研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价值,其中如何认识和界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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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曾作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符合宪法的决定,但未释明合宪性理由,而学界则于学理上形成了特别行政区宪法论、基本法律论和宪法特别法论三种合宪性推定理论.三种理论均存在表现不一的误解和困境,并完全忽视了1982年后我国宪法根本规范的变迁.现行宪法以共和制为根本规范,建立了一般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制度,其中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共和制,其他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共和制.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宪法》第31条具体化,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与其他地方制度相比,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规定十分欠缺,全国人大应当修改宪法,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地位和内容,从根本上化解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宪法的疑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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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违宪审查制度对内地之镜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特别行政区法院在违宪审查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内地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得出的重要启示是,在内地,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十分注意诸多历史背景,特别是要注意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两个历史和现实的政治因素。在可以预期的情形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违宪审查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可行和必要的,在宪法体制内适当地发挥人民法院在违宪审查中的主观能动性,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内地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进展,正在等待一种机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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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以基本法规定的授权关系为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61-68
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理解应当以基本法所规定的授权关系为框架,在此基础上讨论高度自治的保障问题。在授权框架下,特区的权力来自中央的授予并且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授权的结果既不应产生分权模式下的灰色区域,也不应产生人权语境下的对抗权。在单一制体制下,中央政府权力下放之后,特区政府和人民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力,但是中央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遵守自己通过法律对地方人民所作的庄严承诺。与此同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为宪法保障机关行使的权力,应当视为代表包括特区在内的国家整体,而非在中央地方关系框架下单纯代表中央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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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叛国等行为。这是维护“一国两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本要求。作者认为特别行政区应根据我国宪法、特区基本法、并借鉴我国内地刑法、参考其原有刑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制定法律禁止叛国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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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本政治制度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非基本政治制度可以成长或转化为基本政治制度,反之亦然。从宪法、法律的角度看,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备结构性要素。因刚形成和待成长等原因,特别行政区制度实际的重要程度在其产生和形成的最初十余年却并不足以使其具有基本政治制度的现实地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行政区制度渐趋成熟,今日它已不仅在宪法、法律上是基本政治制度,在事实上也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据以否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基本政治制度属性的依据站不住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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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追一步完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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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尽管数量极为有限,但它们是中央对香港行使主权的体现,并涉及国防、外交等重要领域,因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必要性、实施的条件和方式以及非常情况下全国性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逐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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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党和国家的最高决策,党和国家的重大文件,还是从国家的根本性质与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转状况来看,都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我国现行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和实践化的重大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最新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大组成部分和一个重要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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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学术界给出的理论解释目前呈多元化的趋势,包括“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基本法、宪法第31条、中央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等等,都从不同角度为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提供了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在上述各项理论依据中,目前尚缺乏系统化的理论梳理,没有在各种理论依据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逻辑联系,缺乏从理论体系的角度来对各种理论依据进行分类分层次研究。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从政理、法理和宪理三个角度全面阐述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为科学地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性质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方法论和行动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的政理、法理和宪理之间建立起科学和合理的逻辑联系,讲清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最底层逻辑,明确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中的政治责任、法律义务和宪法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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