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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引诱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25条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得当,对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第57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  相似文献   

2.
传统观点将主犯划分为三种,即除了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两种外,又把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列为一种独立的主犯.文章分析了这种划分的逻辑性错误,指出,主犯的分类只能依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并认为在第二类主犯之下又可以细分为四种.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这一内容.并认为,删去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妥当.关于胁从犯的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8条不再把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作为胁从犯,并不是把这种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按主犯处罚,也可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3.
新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集团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概念,规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修改了胁从犯的概念和对其他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使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于更有力地加强同共同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  相似文献   

4.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人分类中的一种独特类型。我国刑法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无论是从保护人权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立法科学性的视角考量,都应当取消胁从犯的概念,对因受胁迫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体不作罪犯处理。  相似文献   

5.
《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唐律》对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渗透着鲜明的身份等差思想 ;其共犯类型复杂多样 ,规定了混合共犯、胁从犯、同时犯、教令犯及实行过限。比较分析《唐律》和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 ,是探求当代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发展、完善的有效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6.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具体分工,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形态。简单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共同实行犯罪,即都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等其他犯罪人。其不同于复杂共犯中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且共同犯罪人有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类型。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简单共犯定罪量刑比较容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故意内容,直接依据刑法分别的有关规定定罪;然后,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分别确立其刑事…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8.
《唐律》中的法定共犯人种类只有首犯和从犯,教令犯和胁从犯均不是法定的共犯人种类。区分首犯和从犯的标准主要是看造意与否,特定身份、特定情况下的客观因素亦可起到区分作用;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及亲自才能实施的犯罪则不分首从。《唐律》中的共犯人分类具有科学性,其区分首从的标准与犯罪支配理论具有相似性。现行刑法的共犯人分类以及区分的标准都可从《唐律》的规定中吸收合理的因素。  相似文献   

9.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适当考虑其分工的特殊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规定了各自应负的刑事责任。这种分类方法,虽然较好地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便于正确地定罪、量刑,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日趋严重,《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了修改,但是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之间是存在区别的,且两者罪名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情况.  相似文献   

12.
单位共同犯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分。私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各主体依据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主从犯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对主从犯的区分不尽合理,常见理论对主犯进行的分类既无必要又违反逻辑;刑法对主犯处罚原则的规定不当;“在共同犯罪中”应指“在共同作案中,”实践中对主从犯的认定不应以共同作案人都定罪量刑为前提,而应根据各行为人客观上在共同作案中所起的作用分别认定;胁从犯不一定是从犯。  相似文献   

14.
胁迫在香港刑法中既是某些罪的犯罪手段 ,更是刑事被告人的一种合法的辨护理由。在大陆刑法中 ,胁迫主要是作为某些罪的犯罪手段而加以规定 ,但参加犯罪若被胁迫也可导致刑事责任的减轻。比较香港大陆两地刑法中的胁迫 ,可见二者在胁迫的方式、对象、程度、紧迫性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异同之处 ;且香港刑法中有关胁迫影响刑事责任的规范比大陆刑法中胁从犯的规定更显合理 ,可为大陆刑法所借鉴。  相似文献   

15.
析《国家安全法》对《刑法》的修改补充刘中发,吴俊一、对《刑法》总则的修改补充(一)、关于《刑法》的域外效力根据《刑法》第4条的规定,在境外犯反革命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有的公民在境外受敌对势力的胁迫,欺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而参加敌对组织,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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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普遍存在。而刑法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也不尽合理。刑法学界存在的不同学说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基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理解,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和想象竞合犯理论,这种情况宜解释为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原则定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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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特有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以持有、携带、私藏等方式非法支配控制国家管制物品的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非法支配控制国家法律禁止非法持有的管制物品的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其外延包括“持有罪”、“携带罪”、“私藏罪”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犯罪有六个具体罪名,它们是: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2.《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3.《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罪;4.嫩路法》第60条规定的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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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理由 (一)现有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11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2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14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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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此规定处理案件其实质是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理解歧义。违背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混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作用。本文认为: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认识要从整个条文把握。同时指出:我国刑法第13条是检察机关制定刑法个罪立案标准的主要根据。立案标准是把抽象的条文具体化,是协调立法、司法、执法之间关系的中介。刑法13条规定的"但书"内容被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直接引用,因而存有立法上的疏漏。因此,根据诉讼实践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设计为:"没有违法或不是犯罪"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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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但该章中对于若干犯罪主体的概念:“军人”、“战时”、“破坏军事通信罪”、“公民”等未作严密科学的界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解释,应指具有“军籍”的人;严格、准确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其余各章,凡涉及“战时”规定的,应只适应刑法第451条第一款规定的诸种情况,而不宜扩大解释;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其犯罪主体应包括“物”和“活动”两种形式,如果是“物”,理应包含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之内,罪名不好确定。如果是“活动”,其罪刑设计就会出现遗漏,有必要对刑法第369条加以改造和补充。“公民”应指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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