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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鹿特丹规则》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将批量合同明确纳入了公约的调整范围,并对批量合同采取非强制适用的原则。但《鹿特丹规则》对批量合同定义的模糊性以及合同自由在批量合同范围内的应用,都可能危害一部分托运人的利益,而《鹿特丹规则》又未对其给予足够的保护,可能会有碍海运法规的国际统一。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与批量合同相关的条文进行分析,探讨和评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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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特别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比较分析其错综复杂的条文,认为其是与先前存在的海运公约形成竞争关系的“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最终会造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分裂。如果出现四足鼎立的局面,那么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路程将渐行渐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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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是国际社会为推进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统一而作的又一次努力。从《鹿特丹规则》的宗旨、研究方法、作用和影响、引发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着手,结合当前面临的新任务,分析中国应采取的历史态度,并对《鹿特丹规则》给予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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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重视国际货物买卖赖以实现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并创设相应新制度以试图加以解决。通过对《鹿特丹规则》若干规定加以简要评述,认为《鹿特丹规则》对中国外贸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不利的影响,这似乎是其平衡利益和寻求统一的必然结果。在对公约进行批判性研究基础上完善中国国内立法,为更好维护中国航运和贸易利益方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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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借鉴《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以解决相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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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表现为: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促进发展;其不足表现为: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创新制度有不完善之处;有些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待实践检验。文章还就公约签署,参加公约的时机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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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考虑加入《鹿特丹规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鹿特丹规则》全名《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23日开放签署及之后的批准、接受、核准程序,目前已有24个国家签署。西班牙于2011年1月19日批准该公约。借由实务经验解释条文,发现有些文章对公约的理解似是而非,这些言论阻挠了许多政府的签署及批准。试就现有条文作实务面之解读,矫正过虑的误解并促请早日加入该公约。 相似文献
8.
《鹿特丹规则》将运输单证分为两类:可流通的运输单证和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记名提单和海运单都属于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由于记名提单介于海运单和传统可流通提单之间,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立法中一直是模糊不清或彼此矛盾的。《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各国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的法律规则进行了协调。这一协调虽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单放货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也有可取之处,更容易理解和操作。 相似文献
9.
作为时下热点,《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的一项主要议题.中国的司玉琢教授在研究《鹿特丹规则》的过程中,提出了14个疑难问题,附上他本人的观点,在大会前发给有关专家.专家们认真地对问题单进行回复,这些回复反映出公约条款背后的立法精神,有助于进一步理解《鹿特丹规则》,为将来中国决定是否批准《鹿特丹规则》提供更多参考.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发展,现已生效的国际航运公约远远落后于时代,无法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出现的法律关系,新的公约呼之欲出。《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正是顺应了这种需要,毋庸置疑这是国际航运界的一项重大事件,一旦生效将带来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革命。本人通过同在国际海运领域已经生效的三大公约进行比较,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的变化,并对我国《海商法》的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就《鹿特丹规则》,国内外的评估意见大相径庭。该规则的意义何在,前景如何,中国应持何种态度,是否应加入公约,成为问题的焦点。建议充分肯定公约的立法宗旨,积极评价公约的先进性,审时度势,谨慎处理加入公约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国内立法;海运企业加强培训,敢于竞争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发展壮大;"产、学、研"三结合,深入研究海商法的相关问题,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增强中国的话语权,努力为国际法学的发展做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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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欧洲议会关于《2018年前欧盟海运政策战略目标及建议》的2010年5月5日决议[2009/2095(INl)]明确建议欧盟成员国应当推动《鹿特丹规则》的尽快签署、批准和执行,以构建崭新的海事责任体系。欧洲共同体船东协会(ECSA)、国际航运公会(ICS)、波罗的海国际海运公会(BIMCO)以及世界海运理事会(WSC)联合发布新闻,对这一建议表示欢迎。 相似文献
16.
试论《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之强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比以往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指出《鹿特丹规则》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的变化及原因。结合这一变化,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对《鹿特丹规则》中涉及货方利益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进行梳理,采用比较、归纳、逻辑等方法,从货方的视角审视《鹿特丹规则》,分析涉及货方利益的主要条款及其特点,并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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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中国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鹿特丹规则》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该规范在形式上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鹿特丹规则》所采取的规范形式进行考量。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指出中国对船货双方都有重大的关切,分析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并不能得出船方或货方的利益即是中国的利益界定基础,采用这一规则对于中国可能并不意味着"帕累托改进"。根据《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暂不加入《鹿特丹规则》并不意味着中国被拒于该体系之外。中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