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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考李文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款内容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认。然而,由于法律对该项原则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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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一项特殊原则,从而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审判质量。不过目前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中,上诉不加刑原则却有许多的限制,这影响了被告人上诉的积极性,也对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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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言,它不仅是辩护权的充分延续,也是进一步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必备条件。上诉不加刑能够打消被告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其上诉,通过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达到案件防错纠错的目的,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请求加重自己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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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在法学界和司法界是公认的。其根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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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对激励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起上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具有积极的一面。但在设计制度本身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缺陷,尚不够完善,本文试在如何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方面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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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一审量刑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先裁定维持原判,然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以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但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不仅不是对“上诉不加刑”等法律原则的遵循,反而是对这些法律原则的破坏,加上本身亦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该司法解释因而应当被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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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这一原则的执行常出偏差,原因何在?这不能不使人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进行一番反思。笔者认为,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固然有一定作用,但其弊端甚多,从“立法效益”上来讲,未免因小失大。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弊端表现在: 第一,按此原则的要求,不论一审量刑如何偏轻,二审法院都不得以量刑偏轻为由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来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显然有违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有背于几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力求不枉不纵的优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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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制度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质量而设立的诉讼程序。该程序的设置为一审被告人提供了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查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被告人上诉权利.使其不至因害怕上诉后再次审判承担更加不利的后果而不敢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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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确认。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和不同作法。本文对此略陈管见,以就教于高明。一、关于上诉不加刑是否在各国法律上普遍得到确认问题。“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具体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提出来的,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较晚。苏联和东欧国家也先后采用这一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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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这条规定是为了解除上诉人怕二审加重刑罚不敢上诉的顾虑,以切实保证上诉制度的贯彻执行。由于我国文化教育还比较落后,不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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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司法解释的漏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诉法中的具体表述,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对共同犯罪,特别是第(五)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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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被害人间接上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带来了诸如全面审查、既判力等一系列尴尬和窘境。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配置严重不对等,加之上诉不加刑原则,使被告人的上诉权仅限制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狭小一隅,而只有对公诉案件享有抗诉请求权。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突破现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同等配置、有区别地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改变间接上诉权现状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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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由来上诉不加刑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最早见之于刑事诉讼法的,是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398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更重的刑。”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该法第265条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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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特殊原则,对保护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促进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效履行职责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实践中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曲线加刑"。故需要采取措施完善该原则,使其得到全面、真正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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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4)
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以后,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近年来报刊杂志相继发表了几篇文章,提出了不但上诉要不加刑,而且再审也应不加刑.其主要的理由是:第一,确立再审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判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之所以没置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救济万一被错判而蒙受冤屈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以使被判决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再审不加刑是确保上诉不加刑真正得以贯彻的一道屏障.现行实践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由于种种变相加刑而大打折扣,主要表现为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加刑.为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