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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使行政诉讼面临撤诉率畸高,而撤诉后的救济渠道缺乏等问题使撤诉案件并未真正"案结事了",行政争议依然存在甚至激化,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的检察监督。不过,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的检察监督存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从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撤诉审查检察监督重在程序控制,是一种有限监督。检察机关应在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式下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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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法的角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享有审判管辖权,江北区公安局通过合并管辖对李庄案亦享有了侦查管辖权。但考虑到李庄案特殊的背景,不排除江北区公检法机关为使案件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人为确定漏罪立案时间以及恶意进行合并管辖的可能。非法证据的调查应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先行进行,公诉人对非法证据调查时间的理解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由立法缺陷造成的。检方撤诉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关于撤诉理由的规定。为防止检方随意撤诉,法院在对撤诉理由审查时应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同时应明确撤诉即无罪的法律后果,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条件应提高为"有新的重要证据",撤诉后无需再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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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予以司法审查是达致行政诉讼宗旨、塑造行政审判权威、保障诉讼程序公开公平、力避非正常撤诉现象的必然要求;一元化僵硬的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不具有司法实务可操作性,虚置了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代之以多元化灵活的审查规则是必要的;多元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之建构应考量诸种因素,对实务中存在的种种申请撤诉情形认真分析、归纳总结,予以妥当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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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因法律规定过于疏简,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民事撤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以原告自由处分原则为基础,着眼于原告撤诉权与人民法院审查权的平衡,实现对原告撤诉权与被告合法权益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从撤诉权的行使及其时间,不准撤诉的范围和撤诉裁定的方式等方面对民事撤诉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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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诉的后果与对撤诉的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撤诉的后果与对撤诉的控制张晋红一、撤诉后果与再行起诉撤诉因其直接指向对法院的审判请求,所以产生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予以结束的后果,但一审的撤诉不仅如此,还产生使民事纠纷恢复到诉讼前的状态的后果。基于此,撤回一审之诉均视为未起诉,故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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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潇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98-107
民事一审撤诉实质为多种撤诉类型的集合概念,在诉讼过程中有着多元化的复杂形态,按照程
序运行阶段的不同,可以将民事一审撤诉类型化为提前撤诉、庭审撤诉及禁止撤诉三种撤诉模式,其中庭审撤
诉按照撤诉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具体化为申请撤诉、和解撤诉、调解撤诉及拟制撤诉四种形态。不同撤诉类型
的制度属性及程序品质各不相同,需要就每种撤诉模式分别予以研究并结合其内在程序机理作出自身应有的
制度安排和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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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制度.本文认为基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应该对原告撤诉的程序性要求规定的更为明确和严格,而从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看来,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撤诉制度未成体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分析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正确地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对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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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后检察院还可以撤诉吗?编辑同志:我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贪污一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因证据不足,我院决定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开庭后的公诉案件不能撤诉,并决定宣判。请问,人民法院的宣判是否合法?江苏省淮阳市车路口地区检察院江车江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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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进行处分的重要体现,也是法院终结诉讼的重要方式,目前甚至成为主要方式。有些是当事人自愿撤诉,有些是由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也有的是当事人迫于压力撤诉。原因既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有政治体制的因素,还有行政诉讼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所以,建构科学的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对实现行政诉讼目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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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欠缺,条文简单,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出发,结合撤诉的性质效力,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就民事撤诉审查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相关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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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由一个案例引出的:被告人郭某因涉嫌贪污经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02年8月提起公诉,经过开庭审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一审判决郭某贪污罪名成立并处以刑罚。之后,该案经历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2004年2月27日,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就在辩护律师准备要求解除对郭某的强制措施的时候,市检察院商市中级法院同意,于3月8日将该案指定廊坊市所辖永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案件随即移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又进入新一轮诉讼程序。本文对前述案例是否合法不作评价,只就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撤诉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