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4)
<正>(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7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巴西福塔雷萨签署的《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议》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似文献
2.
2003年7月18日,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厨师长、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谭氏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去年.由于我工作成绩突出,公司老板给予我15%的股份作为奖励.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当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最近,由于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公司老板、其他股东和我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来,老板和原来的股东未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我对此并不知情。请问,我需要承担音任吗? 相似文献
4.
【案例】: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6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国外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国外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培训国“不辞而别”。 相似文献
5.
2002年7月15日上午,上海华亭宾馆,豪华的会议厅座无虚席,气氛热烈,大冶市委、市政府在这里隆重举行经贸洽谈会。来自全国各地40余名外商老板和部分在沪大冶同乡近150人参加了会议。此次洽谈会共达成合同、协议并签约的合作项目8个, 相似文献
6.
小保:我于2009年4月6日起在某公司工作,2009年7月6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公司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请问:未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7.
2005年7月,张某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并且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公司决定将一批表现良好的工作人员送到德国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张某名列其中。2006年7月,该公司在工作人员前往德国之前,与包括张某在内的全部参加培训的人员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如果有辞职或者以其他形式离开公司的,必须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6万元。但是,公司与张某等人并没有重新修改当初的劳动合同期限。2008年7月,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2003年6月20日,被告某食品公司通过订立承包协议书。将生猪屠宰加工组发包给季某经营,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4月16日。合同订立后,承包人季某按承包协议对外招收生猪屠宰加工人员,原告桑某应聘与季某签订用工协议一份,约定桑某从事卸头爪工作,工资标准0.15元/头。同时约定工资标准以基本工资(根据工种)+浮动工资(6000头以外)的形式发放,如果每月不超过6000头, 相似文献
9.
10.
案情简介:2004年7月25日.张三、洪七进入B村镇自来水厂工作,担任B村镇自来水厂泵站操作员,每月工资14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B村镇自来水厂未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09年1月A集团有限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2009年12月B水厂通知张三、洪七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工作.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根据协议,2010年5月A公司正式接管B水厂。 相似文献
11.
12.
中马两国,隔海相望,如何执手相牵?这需要一个支点。这个支点,就是激活了的"两国双园"园区运作模式。7月15日,广西访马来西亚代表团取得系列成果——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表示将一如既往支持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建设。当日,双方代表签署《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经营合同》《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合作协议》等。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从今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先后向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派出3174名安检员,负责对地铁乘客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在保安总公司与地铁运营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总公司历史性的第一次明确了地铁运营公司为主责单位,负责制定安检员岗位职责和行为守则,负责安检员工作期间的岗位 相似文献
18.
19.
20.
[案例]:
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为使张某得到实践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张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27日,该公司与张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因工伤事故致残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假肢安装及维护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所需的费用等予以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7000元,不得反悔。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