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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叉要约成立合同的质疑桂万先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关于交叉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学者多认为其可成立合同。①大陆学界主流观点亦认为,在交叉要约情形下,双方既已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从鼓励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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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债的不适当履行?就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其履行是不适当的。也就是说,它没有按照法律、合同或债的性质的要求来履行;因为债的正确履行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并按照适当的标的履行之。如果他的履行在某一方面不合要求,即为不适当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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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黄毅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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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仅一词,是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其亦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合同法理论文章中对此也多有论及。但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抗辩权一词还相当陌生,现行立法规定亦尚欠系统、完善。而实践中抗辩权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有必要对抗辩权予以明确。为此,本文将尝试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对抗辩权的函义及内容作出较为详尽规定的,首见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该法第ZO条第1款规定;“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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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现代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双务合同被视为最为典型和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类型。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等履行,以给付的交换为目的,即当事人都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之后,合同的目的才能全面正确地实现。由于双务合同所具有的这种双方对等给付或者对等履行的性质,也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具有牵连关系,因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大都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在当事人一方未为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不为履行的权利,以保证合同履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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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贯串于我国社会主义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发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首先应针对合同不履行的状态,强制违约当事人实际地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才是针对违约行为及其损害后果,追究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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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指合同所规定的标的是什么,当事人就应该履行什么,不能以合同规定之外的“标的”来履行,也不能以赔偿来代替履行。这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没有能够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即使偿付了违约金,或者赔偿了损失,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来履行的义务。只有当实际履行已经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时候,才允许不以合同所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众所周知,合同的标的有物、有行为。就每个具体合同来说,有的标的是物,如供应合同的标的就是物;有的标的是行为,如来料加工合同就是行为(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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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在未来破产实践中,这一规定必然成为清算组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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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仅仅按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要结合抚恤金的立法目的及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死者生前的家庭关系与人际状况,除父母、子女等法律明确规定的近亲属外,还应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构成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合理进行分割。案号一审:(2022)黑0206民初764号二审:(2022)黑02民终2071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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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如同现代社会一样,利用他人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和旅游的经验在古罗马已经非常盛行.商业、军事、劳动以及娱乐的需求,促使罗马人通过运输和旅行,穿过海洋和陆地到达庞大帝国的另一端.在古罗马就存在着重要并且频繁使用的海运和内河运输航线,同时还有设备良好的港口,可以进行客运和货运,与此并行的还有大大小小的公路网可以到达比罗马边境更遥远的地方.在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5世纪的漫长岁月里,地中海大规模的货物和人口的流通是罗马经济的特色所在.即便在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由于生产、商业和军事的需要,大量的运输活动也在君士坦丁的拜占庭帝国和随后的阿拉伯国家中保留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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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对平衡沿海国和其他国家海洋权利、实现海洋的充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适当顾及义务的内涵模糊,其基本要求和履行形式并不明确。实践中,沿海国基于污染防控对航行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实施军事活动是否违反适当顾及义务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适当顾及义务履行形式的规定也不一致。适当顾及义务的理论共识和实践规律表明,遵守国际法和沿海国法律、不得危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全、尊重沿海国为行使专属经济区权利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是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基本要求。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可细化为分析航行涉及的沿海国权益、判断航行是否影响沿海国权益、事先与沿海国沟通协商、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避免侵害沿海国合法权益等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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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效力的质疑·张元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第19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这两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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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签订的就国家将国土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它是实现土地“出让”这一行为的法律工具。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行政法学界认为该类合同是行政合同,而民法学界则认为它是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将其归结为行政合同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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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无效合同性质的绝对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通说认为,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和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的传统理论没有全面、准确地揭示出无效合同的性质。无效合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在合同利害关系人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时,合同必须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后才无效;并非任何人都能对合同请求无效;有的本来无效的合同在经过转换、承认、法律特别规定后,会成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