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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在卡兹诉美国案中,提出了"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界定了第四修正案下搜查的含义,并通过公共暴露理论、风险承担理论等学说,阐释了该标准的主、客观要件.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理论与判例表明,第四修正案下的隐私权的内涵缺乏自治权和人格权的维度.此种狭义的隐私权也是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反毒战争"刑事政策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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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在卡兹诉美国案中,提出了“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界定了第四修正案下搜查的含义,并通过公共暴露理论、风险承担理论等学说,阐释了该标准的主、客观要件。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理论与判例表明,第四修正案下的隐私权的内涵缺乏自治权和人格权的维度。此种狭义的隐私权也是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反毒战争”刑事政策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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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具有合法性的个人隐私。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隐私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方面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范围扩大化的倾向 ,并使隐私权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与其他权利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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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公共空间实施摄像监视已日益普遍。如何看待公共空间中摄像头“注视”之下的个人隐私权并予以相应保护,我国现有的立法尚未予以足够关注,司法上亦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事实上,个人身处公共空间,亦有其隐私利益存在。因为隐私并不仅仅是他人头脑中关于人们自身信息的某种缺失,而更多的是,人们对于自身信息的控制。摄像头长时间地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注视,不同于路人偶然无意识的一瞥,它将使人们因此而丧失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从而导致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某些隐私利益的丧失。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上和司法上规范公共摄像监视行为,捍卫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的必要的隐私利益,维护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的个性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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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利益的产生与竞争有直接的关系,是社会成员在竞争过程中对独占信息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利益关切.而人类为了竞争的目的又形成了合作性的社会群体,在某一社会群体中既有竞争关系也有合作关系,隐私权便是对社会成员在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合法的隐私利益的保护.由于社会群体的形成、发展和竞争环境的不同,美国和欧洲国家形成了明显不同的隐私权观念和制度设计.美国是从下到上的对隐私的弱保护模式,表现为区块立法的功利主义特征.而欧洲是从上到下的对隐私的强保护模式,表现为统一立法的自然权利主义特征.中国的隐私权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模式,也不同于欧洲的模式,其目标是为了提高中国社会的整合程度和治理效率,降低社会内生成本以构建公平和和谐的社会,尤其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更应该有自己的特征和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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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本文着重论述隐私概念和特征、隐私权概念和特征、西方隐私权的新构成、以及隐私权和其他相关人格权的区别。采用比较分折的方法,论述了国外隐私权渊源及发展,探讨我国隐私权保护滞后的原因。并力图对隐私、隐私权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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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存在两个难点:一是隐私权概念本身尚处于“发展”中,试图给隐私权下一个能普遍接受的、一般化的定义和试图定义“自由”一样艰难;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学生皆为未成年人,因其“理性不足”从而不被认为是自身事务的最佳管理者,故而“教不严,师之惰”再往前一点就成了教育管理中的“家长主义”原则,即在校园生活中谈学生隐私,反而是对学生的放纵与不负责.解决这两个难点的最佳途径莫过于对学生隐私权的类型进行界定:对隐私权的本质属性认识不一,但隐私权的范畴却能大致确定;学生固然需要监督与管理,但学生对其的私人领域必须拥有“专属管辖权”.学校对学生私人领域的侵入体现在管理、教学、校园生活及校园搜查各方面,学生隐私利益必然要在“斗争中”获得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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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四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4):56-61
隐私一般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而个人数据是所有用来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数据。文章针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个人数据处理带来的隐私权问题,在分析西方国家保护模式、梳理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加强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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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方的"期待利益"进行保护是美国违约救济制度的第一目标。在对期待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发展出了限制这种期待利益范围的几项原则,包括可预见性原则、减轻损失原则、合理确定性原则和不公平剥夺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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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悖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场所隐私权"是个悖论式的问题。实践中,西方国家已经承认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合法性。隐私权保护重心从"场所"到"人"的转变,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隐私预期"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依据,然而,"合理隐私预期"至今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法理依据,这根源于对"公共场所"之"公共性"的误解。"公共场所"大都是公、私混合的"社会场所"。这不仅决定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正当性,也决定了对公共场所隐私权进行保护必须突破僵化的公私法分立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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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基顿法官对合理期待原则做出了系统的阐释。随后许多法院接受了它作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有力工具。我国虽然没有确立该原则,但新修改后的保险法中更多注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然而对合理期待利益的保护还是不够。本文指出合理期待原则引发了优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思潮,在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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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1):119-126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和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令信息接收和信息分享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常态。升华生命价值、维护社会关系、寻求利益回报是公民信息分享的主要动因。但囿于许多公民对信息分享中有意无意分享的隐私信息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不了然,使自媒体中留存了大量的隐私信息,也让潜在的危害随时有现实化的可能。对隐私的正确认知、媒介素养的有效提升和法律的社会保障无疑是对公民隐私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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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政府开始成为收集和利用公民信息的最大主体,公民隐私权遭到公权侵犯的风险随之加大,因此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模式逐步呈现和凸显。隐私权公法保护的本质,是要求国家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利益之间作出必要衡平。这种衡平需要从隐私权的效力位阶层级、公民隐私信息的价值指向以及公民的身份等三个维度来具体展开,因为这三个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隐私利益在何种程度上应当退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区分和考量上述三个维度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置绝对公法保护模式、严格公法保护模式、一般公法保护模式和弱公法保护模式等四种不同模式来展开对公民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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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录制的视听材料有可能涉及被录制者的隐私.之所以规定不得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视听资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被录制者隐私权的私录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但隐私与隐私权并不相同,对私录资料证据能力的认识须从解释论与立法论的角度分别考虑.从解释论角度,如果私录资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该证据资料便会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如果只涉及隐私而未侵犯隐私权,便可具有证据能力.而在立法论,那些即使侵犯了隐私权的私录资料也同样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这并不妨碍隐私权人在本案诉讼结束之后对侵权人另行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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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现代化既要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能,也要兼顾对居民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消除居民隐私顾虑。隐私权的双重属性和社区应急治理中不规范的居民信息采集、使用和泄露行为会导致出现侵害居民隐私权的情况,使居民产生隐私顾虑。因此,大数据环境下社区应急治理需加强对居民隐私的保护,从法律、责任、多元主体协同等层面建立居民隐私顾虑化解机制,平衡社区应急治理中社区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的张力和冲突,提高社区应急治理效能和治理现代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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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问题,正在使得人类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隐患。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趋势。因而,在我国隐私权立法缺位的情况下,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进行建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