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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放任包括不希望的态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放任与不希望的关系,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等同说。该说认为放任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①二是独立说。该说对等同说进行了批评,认为任何犯罪,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大致有以下三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三种态度是相互区别的心理状态,三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顺其自然、不加干涉的态度。在这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如果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心愿,因为它本身…  相似文献   

2.
竺晟逸 《法制与社会》2014,(12):262-263,279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石罕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应当弄清被告人石罕对小女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由此可见,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明知”为前提条件,这是构成间接故意罪必备的主观条件,那么被告人石罕对于  相似文献   

4.
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认识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概括故意可以分为对行为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以及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三种。对于概括故意的犯罪,应该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在概括故意的范围内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这一规定看,我国刑法的犯罪故意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所产生的结果的认识和辨别,即第11条的前半部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决定和控制,即第11条的后半部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  相似文献   

6.
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中,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原因行为之时希望或放任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不宜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用语。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行为人的客体错误,在归责层面上属于打击错误。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没有中止形态存在的空间。它不仅可以存在于纯粹结果犯之中,而且也能在限定行为模式结果犯、单纯举动犯甚至自手犯之中存在。  相似文献   

7.
一、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①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他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内涵上分析,犯罪故意包含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这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共有的;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  相似文献   

8.
一、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的认识因素 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犯罪故意,从内涵上分析,犯罪的故意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只有上述两个方面同时具备,犯罪故意才能得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一)从行为人主观意图来看,可分为有犯罪意图的间接故意犯罪和非犯罪意图的间接故意犯罪。有犯罪意图的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意图的时候,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一夜间潜入某商店的营业室盗窃了大量贵重财物,然后纵火灭迹,他明知售货员某乙在值班室睡觉,火起后可能被烧死,但甲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某乙被烧死。这个案件就是行为人为实现盗窃贵重物品这个犯罪意图,而放任了烧死售货员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非犯罪意图的间接故意犯罪,是  相似文献   

10.
刑法学界对于“明知必然性虽不希望发生而仍让其发生”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可以说有四种观点:一、间接故意说:认为“区分故意罪过的不同形式,只能以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为根据,而不能以认识因素‘可能’或‘必然’为转移”认为明知必然性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放任,因此行为人应当构成间接故意。二、以直接故意对待说:认为这一故意类型既不是法定的直接故意,也不是法定的间接故意,在现行立法前提下,对其“应以直接故意对待”。三、直接  相似文献   

11.
王钢 《法学》2022,(2):49-67
在处理危害结果延迟发生的案件时,若已经存在对行为人就同一犯罪行为的有效刑事裁判,则即便之后又发生了危害结果或加重结果,也不应再据此追究或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观念论的时间观所揭示的人的认知规律和刑事不法的本质,共同决定了经过较长时间才延迟发生的危害结果不能再被归责于早已实行终了的实行行为。这种刑事归责的时间之维是在考虑过往的实行行为对于在现时社会中确证规范效力、保护法益之意义的基础上,从功能主义与目的理性的角度建构刑事不法的结果,其与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故在个案中应当类推适用追诉期限判断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否已经足以阻却归责。  相似文献   

12.
对价欺诈交易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交付相当代价欺骗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对价欺诈交易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商业自治权在厘定对价欺诈交易的民刑界限时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导向性作用。作为刑事犯罪的对价欺诈交易中的“财产损失”,包括客观损失以及交易的物品因不具有商业价值而遭受的损失,但应排除边际损失。对价欺诈交易中“欺诈”的刑事处罚范围,因对价之存在需要从性质、对象以及价值判断上进行限制,同时要加以体系性限缩。对行为人归责,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尽谨慎义务。被害人之谨慎义务应采取折中说。认定刑事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应采取结果性非法占有目的,特殊情形下可采取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13.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理论的短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理论中的防卫意图,对于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防卫意图这个主观要件已经成为正当防卫理论中的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也长期忽视防卫意图的评价功能。防卫意图不要说具有重大缺陷,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仍应将防卫意图作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应将防卫意图理解为对意志因素的表达,即指行为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的愿望或追求。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若防卫人对此有明确认识,则不成立防卫过当,应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成立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意图的本质决定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属性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4.
陆诗忠 《现代法学》2007,29(6):167-175
复行为犯是一种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非独立成罪的要素行为构成实行行为的犯罪既遂类型。复行为犯之危害行为具有规范性、有机性、危害性、复数性等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复行为犯可分为牵连式复行为犯与递进式复行为犯、单纯复行为犯与混合复行为犯、可隔离的复行为犯与不可隔离的复行为犯、可逆的复行为犯与不可逆的复行为犯。所谓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复行为犯的首要素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后要素行为的情况。在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之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成立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是否要求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一起实施后要素行为;二是后行为人对先行者所实施的首要素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ociodemographic network characteristics and antecedent behaviors of 119 lone‐actor terrorists. This marks a departure from existing analyses by largely focusing upon behavioral aspects of each offender. This article also examines whether lone‐actor terrorists differ based on their ideologies or network connectivity. The analysis leads to seven conclusions. There was no uniform profile identified. In the time leading up to most lone‐actor terrorist events, other people generally knew about the offender's grievance, extremist ideology, views, and/or intent to engage in violence. A wide range of activities and experiences preceded lone actors' plots or events. Many but not all lone‐actor terrorists were socially isolated. Lone‐actor terrorists regularly engaged in a detectable and observable range of activities with a wider pressure group, social movement, or terrorist organization. Lone‐actor terrorist events were rarely sudden and impulsive. There were distinguishable behavioral differences between subgroups. The implications for policy conclude this article.  相似文献   

16.
钟维 《法学研究》2022,44(1):70-85
在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中,操纵被定义为故意制造人为价格的行为。人为价格的判断依赖于替代的价格标准,即执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参照系比较方法。这种判断方法不仅证明困难,且在行政处罚听证会或法庭辩论中容易受到质疑,导致期货市场操纵问题上的监管无力。要改变此种状况,首先,在判断操纵行为是否造成人为价格时,所关注的重点应当是影响市场价格的力量和因素,而非操纵行为造成的价格是否偏离了正常供求力量下应有的价格水平。其次,应当将意图作为操纵的核心要件,运用价格影响测试的分析框架,以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和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为支撑,并辅以经济或经验分析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当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未造成或未能证明造成人为价格时,引入试图操纵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7.
Framework for Analysis of Legal Mobilization: A Decision-Making Model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structured in an entrepreneurial mode, relies upon the individual actor to personally evaluate the burdens and benefits of invoking the law on his or her own behalf Without discounting the contribution to our understanding of legal mobilization which has been made by the access-to-justice movement, the author argues that focusing on the poor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legal services has limited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article presents an alternative analytic framework for examination of citizen use of the law. The model of legal mobilization presented focuses on demands rather than needs, on citizens rather than lawyers or judges, on decision making rather than access, and on invoking the law rather than compliance with it. Drawing on the literature and available empirical evidence, the author attempts to analytically clarify the complex process of legal mobilization by organizing relevant variables into a decision-making model that focuses on the individual actor and the factors weighed in deciding whether and how to proceed in mobilizing the law.  相似文献   

18.
赵新新 《财经法学》2021,(1):146-160
在日本刑法中,责任能力的判断是法律判断。通说是将规范责任论具体化,以反对动机形成可能性、他行为可能性为基础的非难为基本内容来把握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可能具有规范意识(辨认能力),是否可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是进行责任能力判断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当行为人基于精神障碍而犯罪时,需要对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19.
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舒洪水 《法律科学》2005,23(4):83-91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过失教唆犯、过失帮助犯能够成立共犯,即使在立法中予以确认也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和刑法谦抑原则的违反。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数人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并且数个行为人都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也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20.
潘庸鲁 《北方法学》2011,5(2):58-63
曾在"反暴力拆迁"案中造成"一死六伤"的女主角王马玲,在二审判决中由一审"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大量案例显示,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情节,鉴于被害人过错与法益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刑法规范上的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实上降低了刑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对其细致考量将对行为人公正的刑事责任非难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定位影响了其效用发挥,因而对其法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适用是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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