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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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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放任”的考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常认为,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放任",但是对"放任"的理解却意见不一.作者在分析了造成歧义的原因后,提出如下见解(1)对"放任"的定位."放任"不是单纯的意志因素或情感因素,而是对意志和情感因素综合的描述,是一种变动的心理状态;(2)"放任"具有程度的高低.本文创造性地以图表(坐标系)的方式表达了"放任"的含义;(3)针对"放任"的对象问题,提出了"双重(行为、结果)‘放任'说";(4)以"接受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作为判断放任状态存在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放任的心理定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放任不具有心理学上的意志品格,因而不属于意志因素。放任是一个人对有认识的可能或者必然发生的附属结果之非欲态度体验,因而属于情感因素。而放任仅仅是一种情感因素而非其他,取决于放任心理对意志行为主行为的无效性间接故意心理过程的不完整性,以及放任结果的他行为性。  相似文献   

3.
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对直接故意说、间接故意说和第三种故意说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认为,这种罪过形态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4.
探问"意欲"为何--对故意概念中希望和放任的新诠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兰英 《法律科学》2005,23(5):49-54
意欲是故意概念中的要素,但其涵义却在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引发争议,并因此影响间接故意概念在立法中的确定。意欲要素不等于意志因素,它是由情绪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构成的一种动态的、综合心理状态;我国故意概念中的“希望”和“放任”都是意欲的表现形式;并且,情绪要素可以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相似文献   

5.
曾辉  李成林 《江淮法治》2013,(22):56-56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8日上午,石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燕子河镇上接中小学生,程某搭车到燕子河镇街道上购买家具。中午,石某和程某一起吃饭,程某喝了半斤酒,石某未饮酒。饭后由石某开车。  相似文献   

6.
[案情]某县房地产管理处的负责人王某,明知其儿子王小某拿虚假房产证和虚假合同到本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不予以阻止。该房管处受理后,经办人向王某汇报,王某回答:"知道了,你们按正常程序办吧。"  相似文献   

7.
放任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最近,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时任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8年。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1年半。本案中的环境监管失职,主要内容是:发现辖区内存在偷排固体有害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后,并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采取清理、取样化验、  相似文献   

8.
罪过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在现代刑法中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罪过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理解和认识间接故意,本文立足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分析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间接故意概念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由于立法的语焉不详,实践中法官对待经验法则的态度呈哑铃型的极端:避用和强用.鉴于经验法则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独特价值,我们认为极端型适用模式并不可取,构建并完善该制度及其配套机制以充分发挥其功效才是司法者应有的态度,本文以司法实践中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件为视角,缕析了经验法则的适用现状、困境.解构了经验法则的属性、局限...  相似文献   

10.
由于立法的语焉不详,实践中法官对待经验法则的态度呈哑铃型的极端:避用和强用。鉴于经验法则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独特价值,我们认为极端型适用模式并不可取,构建并完善该制度及其配套机制以充分发挥其功效才是司法者应有的态度,本文以司法实践中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件为视角,缕析了经验法则的适用现状、困境,解构了经验法则的属性、局限,建构了合理适用经验法则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保障程序。  相似文献   

11.
为限制被害人承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有效性,学界以善良风俗或者伤害程度为由进行的尝试,都因根本上缺乏立法支持而不具可行性。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生命法益予以严格保护,当重伤行为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被害人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以实现法律对于生命权的周延保护。我国刑法采用了“单一制”的共同犯罪立法体例,现行《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的”的概括性规定包含实行、教唆、帮助以及同意杀人等多种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为本文以“严重危及生命的重伤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承诺有效与否的界分标准提供了规范支撑,由此得出的解释结论也能与现行《刑法》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保持规范语义上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2.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国汉族成年男性椎体推断身长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对113具有确切生前资料记载的中国汉族成年男性的颈、胸、腰椎椎体前后高进行测量,求出了中国汉族成年男性颈、胸、腰椎椎体前后高的正常值。同时对测量数据用多元线性回归和逐步回归的方法进行统计处理,得到了16个根据颈、胸、腰椎椎体前后局测量推算身长的回归方程。复相关系数R在0.37~0.81之间,标准差在5厘米左右,有一定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15.
16.
本文通过对爆炸现场玻璃破碎处冲击波峰值超压的研究,得出推算炸药量的三个计算公式,并通过实际案例的验算,对推算炸药量公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违法现象易发、多发,违法成本低是重要原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查处概率都对违法成本产生重要影响。设定的处罚标准越高、查处概率越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就越高。处罚标准高低是立法问题,查处概率高低则受执法人员数量、执法频率、执法技术水平、执法意愿等多种因素影响。为了提高违法成本,需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处罚标准,增加执法人员,改进执法技术,但更重要的是提升执法者的执法意愿。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19.
The decision in OPO v MLA [2014] EWCA Civ 1277 causes confusion to the rule in Wilkinson v Downton. A strong line of authorities indicates that the defendant must either have an actual intention to cause physical injury or be reckless as to the causing of such harm, the latter being determined by the likelihood of harm being caused by the defendant's act. ‘Imputed intention’ does not form a separate category of mental state. There was also a missed opportunity to develop a ‘justifiability’ criterion, by which policy considerations can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 preclude an application of the tort. This criterion ought to be developed in a principled manner, in line with the existing jurisprudence concerning human rights and with the policy limitations as developed in the context of other torts.  相似文献   

20.
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对经济生活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在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中不断得以扩张与强化,其与技术标准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标准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直接针对技术标准垄断的具体规则,导致法律适用中的严重困惑与障碍,难以适应新条件下控制技术标准垄断的要求。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作为知识产权垄断表现形式之一的技术标准垄断"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解决"如何"规制的问题。因此,在反垄断法的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新的控制技术标准垄断的制度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该制度规则概括讲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二是对技术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予以反垄断审查与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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