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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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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影恬 《河北法学》2011,29(4):53-60
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是一些国家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明确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使自己使用武力的行为合法化的理论,其自提出以来就备受争议。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也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或裁判。除了《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安理会执行行动和国家行使自卫权以外,使用武力必须有安理会预先的明确授权(明示授权),否则将导致会员国无限制使用武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在安理会的决议文本及行为皆不明确的时候,任何会员国不能通过对决议文本的宽泛解释推断安理会的意图,得出"默示授权"的结论。同时,安理会也应当加强其决议用语的法律性、明确性,以提高决议内容的识别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美国式”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家弘 《政法论坛》2013,(1):107-114
美国人的沉默权不是米兰达规则赋予的,而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米兰达规则的基本功能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把过去那种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转化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中国新近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表明中国已经建立了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而当下的任务就是要使这项制度名副其实。  相似文献   

3.
美英发动对伊战争的一个理由 ,是伊拉克国内政权不民主。但这只是道德上的理由 ,而非法律上的理由。当代国际法不承认以民主为由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联合国宪章》第 2条第 4款及其他相关条款 ,都能够充分证明这一点。民主作为战争的合法理由 ,也不应该成为国际法发展的方向 ,从根本上讲 ,这不符合各国的国家利益。战争不能也不应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相似文献   

4.
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联合国在国际经济法中所起到的作用较以往更为重要,不容忽视.国际经济法仅仅靠在WTO,WB和IMF的框架内完成是不够的.<联合国宪章>对联合国在国际经济法中起到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渊源.本文指出对联合国经济职能的研究不论是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上,还是在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2,17(1):67-71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该制度的创立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促进交易的安全性、效益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大胆地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 ,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 ,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即 :( 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3)没有规定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  相似文献   

6.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是海上保险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仅有一条,在实践中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介绍各国的实践,结合海上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之保证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60余年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它尚不能完全承载人类和平的期望。《联合国宪章》有关集体安全的法律规范不够周延,安理会几乎沦为大国政治斗争的工具。我们不能抛弃集体安全,也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神话”,只能促使它与时俱进地变革。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伊拉克战争的法律依据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探讨国际法在这场战争中面临的挑战。作者认为 :美英对伊动武没有合法的依据 ,它引起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不能因为这场战争而否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作用 ,而是应进一步加强该原则的实施。  相似文献   

9.
默示条款论     
默示条款虽为英美法系所创,但其实质为合同漏洞补充方法和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并且其在减少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20世纪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默示条款在具体的合同中并非凭空产生的,其有自己的列入根据:法律、惯例、合同目的或性质、法院判决、政策。在效力方面,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来说,默示条款没有高于明示条款的效力,但一些法定默示条款除外。  相似文献   

10.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国际法学者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从涉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的一系列国际文件、《联合国宪章》中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直接联系的规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家实践中明晰出的基本含义等方面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高度一致,是《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的集中体现;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强调国际关系的相互性,适合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需要等整体特征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内涵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有所补充和发展;从当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情况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都是当代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可以并行适用,适用效果是相得益彰的。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由于该制度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分析了公约的规定,将公约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并阐述了它们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2.
海上保险合约中的承诺性保证条文重要性十分显著。介绍海上保险合约中的承诺性保证条文,并结合相关案例对明示承诺性保证、默示承诺性保证、违反承诺性保证条文的严重后果及其法律地位的改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在联合国中,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或者说二战后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已经为这个世界秩序的稳定与和平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国住入联合国,这项明显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大国特权越来越受人诟病,甚至有很多国家已经提出废除这项制度的建议。双重否决权的利弊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它的重要性在这个依然硝烟四起的世界中不言自明。  相似文献   

14.
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联合国在国际经济法中所起到的作用较以往更为重要,不容忽视。国际经济法仅仅靠在WTO,WB和IMF的框架内完成是不够的。《联合国宪章》对联合国在国际经济法中起到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渊源。本文指出对联合国经济职能的研究不论是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上,还是在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张赫 《法制与社会》2014,(14):78-79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出现,人类历史的章程上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这短短的二十几年内,将网络定义为最快最强大的信息革命一点也不为过。人们享受着网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网络的威胁。因此,不同于传统共识的四个领域:陆地、海洋、天空、太空,网络为人们开启了一个全新的第五空间——网络领域(cyber domain)。《联合国宪章》中的原则作为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如同每次新兴武器出现的争论,在新兴的第五网络空间里又一次被拷问其当代的适用性。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剖析网络战争的特点以及从立法者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立法本意的揣度,在比较中西学者的观点下,得出网络战争可以适用于《联合国宪章》第2(4)条,并且,在危害结果大的时候受难方可以使用51条的自卫权而保护自身。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的改革进程涉及诸多国际法问题,它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提出了挑战。联合国改革与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宪章》的修改也密切相关。在联合国的改革进程中,现代国际法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联合国改革又将进一步推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在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上走过了一条艰难的道路。冷战期间,两大集团长期对抗,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少有作为。冷战结束后,以1990年的海湾战争为契机,联合国安理会以《宪章》第七章为基础采取的强制行动进入了活跃期。安理会相继在索马里、波黑、卢旺达和东帝汶等国和地区采取强制行动。  相似文献   

18.
黄瑶 《法学研究》2003,(2):135-146
联合国宪章中没有任何关于宪章解释的主体及效力的条款 ,这为宪章的解释权留下了不确定因素。基于国际法关于条约解释的理论和多年来联合国各机构及会员国对宪章的解释实践 ,现实中已经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 :会员国对宪章规定的解释若能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意见就构成权威解释 ;联合国各机构对宪章的解释只有获得普遍接受 ,方可成为对宪章有关条款的有拘束力的解释。此外 ,国际法院在宪章解释中的地位正在呈上升趋势 ,其解释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相似文献   

19.
李薇薇 《法律科学》2007,25(2):49-56
联合国经济制裁是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战后安理会实施的经济制裁一方面给受制裁国发出了要求或强迫其遵守国际法的警告,而另一方面,在实施制裁过程中给受制裁国带来人道主义灾难,妨碍而不是促进人权,从而削弱了经济制裁的效力.因此,联合国在经济制裁中也应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相似文献   

20.
李赞 《法治研究》2013,(8):106-116
国际组织享有豁免,可能使得遭受国际组织及其代理人行为损害的私人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为了避免或至少减轻豁免给私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实践中由国际组织放弃豁免,然后认可国内法院的司法审判权,是平衡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私权的有效途径。对于国际组织放弃豁免的方式,历来看法各异。明示放弃豁免是被普遍接受的方式,但预先放弃豁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则成为学界的公案。而关于国际组织的豁免能否默示放弃,争论尤多。论证和澄清上述问题,对国际组织豁免理论的完善以及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内司法与外交部门的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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