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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院“不作为”行为就是指法院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规避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对于防治司法腐败,推行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法院“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及其特征法院的“不作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多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过程,法院的“不作为”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立案过程中的“不作为”行为。具体包括:①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②不予立案,又不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书面裁定,使当事人没有上诉依据;③不予立案也不说明理由或向当事人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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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欺诈及司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诉讼欺诈,简称“诈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来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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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数字化引发版权纠纷的思考——从郑成思教授诉书生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3月,郑成思教授(原告)发现“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址为www.21dmedia.com),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多部作品。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书生公司侵权。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12509号民事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书生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56500元损失。被告书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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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侵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蒙蔽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对恶意诉讼侵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否定罪、如何定罪存在较大争议。总的来看,有如下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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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3日原告南京江海航运(集团)公司因其所属“宁轮17号”吊拖船队在长江下游龙潭水道受浪致损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宁轮17号”吊拖船队发生浪损事故是由于被告所属“纳木湖号”轮违章行驶,余浪过大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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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益肾乌发口服液”导致患者肝脏损害一案。原告高书兴听信广播电台里推销的“益肾乌发口服液”广告,该广告称此药可以治疗各种脱发、白发,并且是国药准字号的正规产品。于是高书兴就订购了4个疗程的该产品。但25天后,原告出现脸色发黄、肠胃不适等症状,经就医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起诉被告石家庄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23444.81元,并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和退还购药款共1724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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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扬帆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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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河南省新野县法院行政庭受理了原告刘顺宝诉河南省新野县公证处违法公证一案,并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河南省新野县公证处(2000)新证民字第55号公证书为无效公证。一审宣判后新野县公证处不服.以公证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南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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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公司职工李东因救溺水同事身亡,南阳市综治委授予其“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李东家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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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手段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目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贪污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增设诉讼诈骗罪,并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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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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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9):7-19
(接上期)25.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基本条件
在前述“携程”判决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基本条件.即应当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其中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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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很高兴能有机会同你在此探讨这类新问题。最高法院2002年1月15日决定有条件受理证券类民事侵权案,这标志着此类民事赔偿机制的正式启动。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调查并做出生效处罚决定。”作为从事这一方面的执业律师,谈谈你对这一“前置程序”规定的理解?杨:2001年8、9月,证券市场先后发生了多起造假案件。其中以“银广厦”、“亿安科技”、“蓝田股份”等公司为代表。而有关这些公司对广大社会中、小股东侵害后的民事赔偿诉讼问题日益突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