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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电子知识产权》2009,(9):10-10
8月18日.MPEG LA公司宣布。MPEG LA所管理专利的专利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海尔(美国)贸易公司、海尔集团和HAIM L.L.C.(合称“海尔”)侵犯涉及数字电视的专利权。  相似文献   

2.
所谓法院“不作为”行为就是指法院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规避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对于防治司法腐败,推行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法院“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及其特征法院的“不作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多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过程,法院的“不作为”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立案过程中的“不作为”行为。具体包括:①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②不予立案,又不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书面裁定,使当事人没有上诉依据;③不予立案也不说明理由或向当事人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山东省夏津县任安田问:铁公民于1992年8月IO日被行政机关处罚后,找行政机关及l:级机关一直未果。1993年6月间,此公K才知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请教津帅,该公民Y1995年3jJ提起讨政诉讼。请问:该公民的起诉是*超过起诉期限,法院是否受理。本刊法律部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终局裁决的,当事人选择了申请复议,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4.
浅析诉讼欺诈及司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诉讼欺诈,简称“诈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来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5.
于雯雯 《中国律师》2009,(12):63-65
2004年3月,郑成思教授(原告)发现“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址为www.21dmedia.com),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多部作品。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书生公司侵权。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12509号民事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书生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56500元损失。被告书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6.
当前.“公益诉讼”在我国尚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只是业界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指法律规定的合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之活动。在这个共识中,只是对“公益诉讼”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笼统概括,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合格主体”却没有一个详细的解释。  相似文献   

7.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案例: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是获金奖的畅销商品。曾为S公司代销过此种饲料的1公司制作一批“泰美饲料800"编织袋,编制袋上印有虚构的Y市S公司名称、电话及电报挂号,其颜色、图案、设计、名称与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O0”包装袋雷同。I公司将此种编织袋用于自己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造成S公司产品销售量大幅度下降。S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1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I公司立即停止…  相似文献   

8.
金恺 《内蒙古检察》2004,(2):37-37,26
恶意诉讼侵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蒙蔽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对恶意诉讼侵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否定罪、如何定罪存在较大争议。总的来看,有如下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9.
1991年9月3日原告南京江海航运(集团)公司因其所属“宁轮17号”吊拖船队在长江下游龙潭水道受浪致损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宁轮17号”吊拖船队发生浪损事故是由于被告所属“纳木湖号”轮违章行驶,余浪过大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因  相似文献   

10.
毛志成 《中国监察》2009,(23):62-62
今天人们说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常会提起“贪污腐败”、“虚假政绩”、“官商勾结”、“铺张浪费”等等,而对“官僚主义”一词却很少使用,甚而没人提起。殊不知官僚主义不仅是坏东西,而且与上述种种不良现象或丑恶行为都是近亲。  相似文献   

11.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益肾乌发口服液”导致患者肝脏损害一案。原告高书兴听信广播电台里推销的“益肾乌发口服液”广告,该广告称此药可以治疗各种脱发、白发,并且是国药准字号的正规产品。于是高书兴就订购了4个疗程的该产品。但25天后,原告出现脸色发黄、肠胃不适等症状,经就医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起诉被告石家庄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23444.81元,并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和退还购药款共17248元。  相似文献   

12.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扬帆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  相似文献   

13.
2000年8月河南省新野县法院行政庭受理了原告刘顺宝诉河南省新野县公证处违法公证一案,并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河南省新野县公证处(2000)新证民字第55号公证书为无效公证。一审宣判后新野县公证处不服.以公证行为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南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14.
河南省南阳市公司职工李东因救溺水同事身亡,南阳市综治委授予其“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李东家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15.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手段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目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贪污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增设诉讼诈骗罪,并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案件     
《中国审判》2010,(2):48-49
1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告商家误导果汁饮料能防癌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郑州某商场需向原告范某支付交通费2元并退回原告购物款604元,及增加赔偿604元,共计1210元。2008年10月,范某在郑州某商场看见其出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有“预防中老年常见的心血管功能衰退,延缓机体衰老,减少肿瘤的发生”等功效的宣传,就花了604元购买了该产品,后发现此商场的宣传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7.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政策、规避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为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调解或裁定的行为。那么,虚假诉讼有哪些法律后果,实践中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防范和制止,案外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等,是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都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只有全社会都提高警惕,共同杜绝和遏制虚假诉讼,才能为构建诚信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孙丽娟 《中国律师》2009,(12):76-77
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   

19.
(接上期)25.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基本条件 在前述“携程”判决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基本条件.即应当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其中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丁:很高兴能有机会同你在此探讨这类新问题。最高法院2002年1月15日决定有条件受理证券类民事侵权案,这标志着此类民事赔偿机制的正式启动。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调查并做出生效处罚决定。”作为从事这一方面的执业律师,谈谈你对这一“前置程序”规定的理解?杨:2001年8、9月,证券市场先后发生了多起造假案件。其中以“银广厦”、“亿安科技”、“蓝田股份”等公司为代表。而有关这些公司对广大社会中、小股东侵害后的民事赔偿诉讼问题日益突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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