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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悬赏广告已日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以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问题丛生,给立法和法律理论研究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认为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司法部门多年来处理悬赏广告纠纷的具体实践,考虑以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核心价值取向为根本出发点,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应采"单方行为说"为宜,立法上应尽快做出相应规制,为司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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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古而有之,现阶段呈大量上升的趋势,如近年大量涌现的公安机关缉凶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品的悬赏广告等。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赞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拟在文中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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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纠纷日益增多。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审判人员对其性质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有厘清之必要。本文在对悬赏广告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应为契约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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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理论界素有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界定偏向于采契约说,但这并不妨碍学理上的进一步探讨,因为从利益平衡等角度考虑,单独行为说更好地兼顾了广告人和行为人的利益,较之契约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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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3):27-34
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悬赏广告被应用于社会多个领域。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悬赏广告的规定却不够明确,难以处理一些疑难复杂的实践问题,并且引发法学界的长期争论,矛盾的中心所指就是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存在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此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但单独行为说较之于契约说更具优势,一方面弥补了契约说的缺点,另一方面使法律关系明确化。通过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现行的规范作简要分析,吸收借鉴国内外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对这两种观点进行系统的比较,在支持单独行为说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从而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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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在学界素来是争议颇多的论题,我国相关民事立法虽对悬赏行为有相关规定,但却未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界定,难以指导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及司法实践的开展。本文结合相关学说及境外立法进行评析,论证了悬赏广告应属附停止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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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悬赏广告现象相当普遍,但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是否合法,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本文试从"单独行为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其合法性,以澄清大众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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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犹然,且日益普遍。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论,也从未止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虽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定,但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确定,应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之立法例,采单独行为说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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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分析法律行为的本质入手,阐明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之本质,意思表示的数量是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之关键,并以此为据分析悬赏广告中之意思表示数量,得出其法律性质系单独行为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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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 ,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古已有之 ,现阶段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如近年大量出现的公安机关缉凶悬赏广告 ,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 ,而由此所引发的此类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大多数法院都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广告人应受其约束。但也有部分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例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 ,但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 ,英美法系大多认为是“契约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