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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内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法律监督等职责的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年后南阳市和驻马店市等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进行了探索。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建立在审控分离机制下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称“海淀模式”。199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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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我国检察机关各项改革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改革。主诉检察官制度赋予主诉检察官在审查各类刑事案件及出庭支持公诉中独立处理案件事宜的权力。但在漫长的检察工作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压力,难免要出现办错案,甚至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的现象,这就无法回避放权与滥用职权的矛盾,因此对主诉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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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至今已有十多年,如今这个制度正面临着成长的烦恼——遭遇人才流失难题,究竟是否还要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笔者试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意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进行分析,以期有利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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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中,对主诉制的目标、原则、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法、职责、考核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主诉制改革有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本文试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检察官的职权设置问题谈谈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主诉制中检察官职责设置的现状及弊端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中对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规定得很明确,对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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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确定的六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当许多检察官被任命为主诉检察官时,几乎都在其名后括号注明相当于XX行政级别,并将此称之为主诉检察官的“政治待遇”。给人的感觉是:主诉检察官的任命及其职权仍然在以行政职级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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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种集责、权、利于一身的办案机制。那么,对责、权、利如何加以界定,关系到这项改革是实质上的,还是形式上的关键。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主要反映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权力不明晰;二是责任未划清;三是利益跟不上;四是素质不适应。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中,把握住以下五个方面,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一二三四五理论”。 看准一个趋势。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今后一段时间内改革的一大重点,其将引发对现有办案制度、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的系列冲击,并且最终将带动这些制度的变革。从目前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些启示: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落实了办案责任制,调动了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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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高检院领导的六大检察改革之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在十大试点城市陆续推出。但是,作为一种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观念、彻底地改变原有的审查起诉办案体制、公诉人管理体制的新生事物,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施行的必要性是什么?它以什么为特征?包含了什么内容?如何动作?类似的问题,在各试点城市均有不同的答案,高检院也尚未公布具体的试行办法。笔者曾有幸对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上海早期称为“等级公诉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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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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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者按:已于1999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推出的六大改革措施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在时代的呼唤下应运而生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其对现行体制的猛烈撞击而成为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作为实践的产物,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一新生事物的生命力不仅依赖于它强烈的实践必要性,同时还必须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充分的法理合理性。对此,既需要检察实务部门在实践中探求,更需要理论工作者的科学论证。那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到底具不具有法理合理性?其法律依据何在?实施主诉检察官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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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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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重大部署。其中作为改革重点之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更是备受瞩目,应该如何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检察官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全国试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过十六年的实践创新,为我们探索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责任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笔者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取得的成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完善途径进行阐述,以期进一步推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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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运作形式为办案组,主诉检察官主持办案组的工作,办案组由一名主诉官和若干名其他检察官组成,配备书记员。由于无先例可供借鉴,因此在具体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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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是检察长,主诉检察官是由检察长授权、受检察长委托独立办理具体的个案,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因此,检察长对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的领导、监督和制约尤为重要,这是保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是代行检察长职责管理、领导和监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具体承担者。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高检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分管检察长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领导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事务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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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诉工作的改革已在一些地方陆续开始试点铺开,其中最具有活力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处于完善阶段。在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过程中,有些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评定级别,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第一,检察官法第十九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已对检察官的级别评定在法律上作了规定。主诉检察官是在现有的检察官中择优选拔的,再对其重新进行另一系列的级别评定,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易造成级别混乱。 第二,主诉检察官不是行政职务,也不是法律职务,只是一种岗位名称。对一个已含有法律职务的岗位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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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明确权、责、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检察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需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试就基层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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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