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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也愈演愈烈,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网络谣言不仅对网络公信力产生沉重打击,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而且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可规范网络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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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谣言问题日益严重,对社会影响日益扩大,亟需通过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目前,主要以刑法和行政法对网络谣言问题进行处理,但囿于当前法律规范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很好应对网络谣言问题,需对相应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在以法律规制网络谣言问题时,应对坚持“罪刑法定”和“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同时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和明确应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使得治理网络谣言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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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是今年兴起的网络色情的一种,对于传统上由伦理道德进行规制的色情活动,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正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本文意图通过对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分析,合理划定犯罪圈,以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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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是今年兴起的网络色情的一种,对于传统上由伦理道德进行规制的色情活动,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正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本文意图通过对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分析,合理划定犯罪困,以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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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聊是网络色情现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裸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部分裸聊行为如发生在单个成年人之间、发生在隐蔽场所的,因不会扰乱社会秩序,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裸聊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应当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网络裸聊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极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引发家庭矛盾,导致社会不安定,我们应当用刑法来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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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私行为,有利于确立民法调整网络社会关系的地位,有利于突出人在网络社会中的地位,充分尊重人,并尽可能设计出最有利于网络行为者发展的制度,从而充分调动网络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又平衡网络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活动的关系,平衡经济和社会公法与网络私法之间的矛盾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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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视频聊天方式,是一种虚拟的相互展示身体隐私的行为,同时,它也是网络色情现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裸聊行为是否应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需要进行慎重的思考。本文拟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裸聊行为,对裸聊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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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络经营者通过隐瞒真实身份、发布虚假广告、使用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等欺诈手段侵害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网络交易新特征,公权机构为保障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可以考虑运用信息规制工具去规制信息不对称、建立信息有效披露机制;同时采取赋予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完善网络经营者赔偿责任制度等措施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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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定性,认为网络裸聊行为不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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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伟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45-48,63
利用互联网全新媒体实施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较具有新的特点,寻求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平衡成为了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网络诽谤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网络诽谤法律规制应从适度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赋予新闻媒体的合理报道权,适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责任,实际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等角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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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语境下网络谣言的政府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也开始广泛传播,不仅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诸多危害,而且使政府公信力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概述了网络谣言的基础理论,分析了政府规制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可行性,并结合域外治理网络谣言的经验,探讨了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治路径:即提高政府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疏通公众权利救济渠道,将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明确界定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边界,不枉不纵治理网络造谣等不法行为;严格网络监管,将制造网络谣言与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以及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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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谣言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其仅指没有确切根据的传言,并非必然为虚假,因此刑法应当采用网络虚假信息这一概念,并以此对网络谣言进行限制性解释。现行刑法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存在不足,网络诽谤应纳入公诉范畴;应当将利用网络虚假信息实施寻衅滋事罪中的"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限制解释为"引起现实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合理确定言论自由保障与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应当坚持实质恶意原则、实质危害性原则与公私领域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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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一部分网民通过互联网发泄不满或是引人关注,亦或是谋取利益,利用网络谣言造谣生事,影响十分恶劣。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谣言的概念,相关网络谣言事件,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在网络谣言方面对青少年保护的欠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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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浙江一名女子失业后靠网络“裸聊”赚钱,最后被一名“观众”举报。法院判决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因个人“裸聊”而定罪的案例。[案例二]北京一名家庭主妇为寻求刺激,在家中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一、案例所引发的争议与思考所谓网络裸聊,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互联网而进行裸体聊天。其具体形式我们在以上案例中可以有所了解,但在实际生活中。裸聊的形式已不仅限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形,裸聊行为究竟该不该定罪?裸聊者是由打着道德调整的旗号继续被纵容,还是为法律禁止而受约束?目前社会各界仍是众说纷纭,意见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谁的身体谁做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身体自由权属于找个人个体本身,他们认为,裸聊与一般的网络聊天没有什么区别,其主要在于聊,而具体以什么形式聊,身上是否需要有衣物蔽体,这是他们的自由,因此他们认为裸聊不仅不构成犯罪,连用法律来约束都谈不上.如果法律干涉,则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处罚裸聊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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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有需求就有市场,网络市场的兴起带来了巨大的商机,有市场就有竞争,网络的便利和我国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使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日益泛滥,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的建立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遏制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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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制网络购物零售商是网络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网络购物零售领域规制建设相对滞后,网络零售商约束机制缺失;网络零售市场主体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建立担责机制;网络零售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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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人物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的现象,需要结合自媒体时代背景,在完善公共人物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规制。传统的公共人物理论有效地平衡了公众、媒体和公共人物之间的权利,但自媒体的发展使得这一平衡被打破,应对公共人物理论进行拓展与深化:公共人物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展至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定性侵权行为时,应区分实质恶意与一般恶意。对公共人物网络谣言进行有效规制,要理性认识这些谣言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可追索的匿名制度、通过制度设计达到适度的"警示效应",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构建理性的网络文化以及培育公平竞争的"思想市场"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