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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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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1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公路运输行业蓬勃发展,车辆拥有者日益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呈上升趋势。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一、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书标准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  相似文献   

3.
李朝晖 《法学》2014,(3):143-150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度仍显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将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替代犯罪实行行为的判定,以结果责任方式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上述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打击面。正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的具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应当严格依据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条件来确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合理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科学合理适用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基础且契合作为法的整体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要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在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定性分析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一、法律解释的分歧新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旧刑法显著不同的是规定了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旧刑法将“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视为特别恶劣的情节。也许立法者将此明示意在严惩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另外一个原因也许是,立法者希望凭借立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  相似文献   

7.
不少国家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仅可由实害犯构成,也可由危险犯构成。即过失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实质损害。如车船颠覆、他人死亡等危害结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虽未造成车船颠覆或他人死亡等实质损害,但使交通工具或他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强调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坚持限制、从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原则,故赋予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以结果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危害结果的理解和认定,常常成为具体适用这一条款的关键所在。如什么  相似文献   

8.
谈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近几年来随着各种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交通肇事出现了上升趋势,不仅公路交通肇事日益增多,就是过去少见的海损事故、火车事故、航空事故也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犯罪分子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犯罪活动,混杂于交通肇事之中,这就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新情况。因此,笔者就对交通肇事罪经常碰到的几个界限问题提出共同探讨。一、对交通肇事罪犯罪客体的再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条二款又规定,“非交通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驾驶汽车等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而发生的城市道路、公路上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一、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问题的认定虽然在道路交通法规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 ,作为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但是 ,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 ,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构成了犯罪了 ,那么肇事司机的投案行为 ,就属于是…  相似文献   

10.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引发了较大争议。自首有刑法的固有价值和规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改变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即使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行为人有报告义务,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作积极评价,这不属于重复评价。同时刑法本身也无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特别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可一般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成立自首,这是自首制度本质和精神的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标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已经成为事关经济兴衰的支柱性行业。现实证明,交通发达的地区其经济也发达,而交通条件落后的地区其经济发展也相对落后。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交通肇事罪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我国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交通肇事罪成立的门槛设置过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范围过广,这将极大地限制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中的信赖原则来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使得该行业的发展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解放,从而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3.
被告郭敏杰第二次撞死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在该案的定性上,我们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认识是相同的。但是,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是“定性互相矛盾”这个问题上,却持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因为: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刑法理论上称为特殊主体。正因为刑法考虑到交通肇事的特殊性,才对这一特殊主体规定比其他过失犯罪行为人应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而且,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郭敏杰在第一次撞人时,因为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此,应定交通肇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的,对它的探讨有助于使交通运输更好地服务于人类.本文首先讨论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其次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区分,最后对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较多,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也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请问对交通肇事案件国家法律有何规定。湖北李坚真李坚真同志: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我国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进逸致人死亡的,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二个法定加重量刑情节。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这二款,对其进行文本解释是非常必要的。笔者不揣简陋对其进行疏义,愿就此就教于学界和业界同仁。一、空通肇事后进连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行政刑法规范是规定对违反行政上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刑罚处罚的法规,在我国仍然是基于刑法上明确规定的罪名而予以制裁的法规。它并不是独立于刑法的其他的特别部分,而是刑法固有的一部分。因而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刑法规定有可以不适用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而在有关犯罪以及刑罚的基本原则方面仍应适用刑法典的规定。至于空白行政刑法规范,由于犯罪构成事实的基本轮廓以及刑种与刑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将其一部分构成要件授权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补充,因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9.
数字     
《江淮法治》2009,(16):4-5
3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20.
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在如何理解这一加重结果的犯罪,如何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本身也有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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