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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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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诉讼法律地位角度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之第三人。应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不同法律地位来界定其不同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无条件的被告财产管辖权,司法实践亦遵循此规定,但被告财产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是极富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比较法考察,既有制度借鉴的理论意义,也有考察被告财产管辖权被国际社会接受程度的现实意义.德国、美国和欧盟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是三个最有影响的涉外管辖权体系,比较法考察表明,被告财产管辖权在传统上都被承认,但近几十年普遍受到了限制.从现实主义出发,结合原、被告利益的平衡、各国竞相扩大管辖权的现实以及涉外判决执行的需要,我国应保留被告财产管辖权,但应视我国涉外管辖权体系的未来变动情况对其给予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本文就保证人的诉论主体地位问题之——保证人能否单独为被告作一些粗浅分析。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常有三种情形:第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二,仅以主债务人为被告,而把保证人排除在外;第三,仅以保证人为被告,而不以主债务人为被告,对第一、二种  相似文献   

4.
有一经济纠纷,经过被告所在地两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历时两年,先后作出自相矛盾的调解书、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七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重复撤销、中止五次,造成审理程序上的混乱,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案情与审理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某贸易公司;被告,某生产资料门市部.一九八○年,原告通过某工厂采购员方×的介绍,向被告预购化肥,并通过银行将货款×万元直接电汇给被告帐户内.被告又通过社会闲散人员牟××再通  相似文献   

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  相似文献   

6.
法院成被告是新鲜事,法院成为刑事被告更是闻所未闻.当然,成为被告不等于有错,更不是一定有罪.不过,作为审判者的法院、作为正义的象征的法院竟然被怀疑是罪犯,这无疑对社会构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7.
潘永优 《法制与社会》2012,(21):267-268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发展状况不尽人意.经过几次意义深远的社会革命或变革,女性的地位与发展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在诸多方面仍无实质改变,存在较为明显的女性地位偏抵的问题.然而,女性社会地位提升与女性人才的全面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意义.本文分析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状况,对我国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低下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阐明我国法律应当积极地保护水族女性的应有法律权利,呼吁社会更加关注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9.
第三人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一个颇具争议且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何对第三人的种类进行科学的划分,进而确定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摆在行政法学界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把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以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无行使或参与行使行政权为标准,把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在此基础上详细探讨了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被告的某项特定主张应以抗辩方式还是反诉方式提出在立法上没有确定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引起当事人的困惑.现有理论关于抗辩与反诉在性质、法律地位、提出时间、处理方式和独立性方面的区别的论述不能成为界定抗辩与反诉的判断标准.界定抗辩与反诉应视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而定,如超越,就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如不超越,则一律可以抗辩方式提出,并且在符合诉的要求的情况下,被告有权选择以抗辩或反诉方式提出.  相似文献   

11.
论弱势者的基本人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弱势者的历史与现实 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存在着强势者和弱势者。弱势者是由于种种原因而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境地的劳动者,具体表现为社会地位低下,处于社会  相似文献   

1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和原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专利管理机关或法院查清事实,作出调处决定或判决之前,谁是谁非尚未定论。被告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调处或诉讼程序。一、后发制人,迅速搞清原告专利的法律状况专利的法律状况,这里主要包括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或公告日、授权日、终止日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日期,这对侵权纠纷的处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往往可以决定被告采取下一步  相似文献   

13.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11月26日,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刘某、洪某、谢某、李某共同侵占国有资产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返还所侵占的杉原木款74793.78元,被告洪某、谢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刑事判决生效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该案件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因为其反映了我国司法理论与现实中的许多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主要是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目的在于改变“原告有理”、“恶人先告状”而使被告行使诉讼权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原告的本诉,或者可以偏袒被告的反诉。恰恰相反,都应当作“诉”而同等对待。所以提出本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提出反诉也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提出反诉的条件主要包括法定条件和酌定条件  相似文献   

15.
沈毅 《法制与社会》2010,(10):42-4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却要承担民事责任,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而其根本成因是忽视了被告型第三人的存在,应该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分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因为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应该赋予完整的当事人地位,在被告型第三人制度的设计上,在坚持程序公正,意思自治和诉讼经济的原则下,可以参考美国的第三人引入制度及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6.
基于罗马刑事法的影响、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确认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渗透,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有利被告话语.作为英美法系中有利被告的程序话语是排除合理怀疑与禁止双重危险,作为其实体话语的是禁止事后法以及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与由此派生的从宽解释规则.英美法系中的此种话语虽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利被告话语一样是对有利被告理念的表达,但其并非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话语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而不应互换使用.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研究者之间,就有利被告的有关话语所持的态度尚存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有利被告理念应该如何贯彻,尚未形成共识.  相似文献   

17.
陈如超 《现代法学》2012,34(1):176-185
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抗辩式"庭审制度,因被告方庭前取证难、阅卷难,导致审判时举证、质证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仅强调法官的消极、形式中立,难以使被告认同最终判决。故有必要赋予法官庭审时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不仅履行其对被告的消极尊重,尚需实现其对被告的积极照料。且法官对被告适当的客观照料,并不会导致其中立地位的丧失,反而能实现积极与实质中立。其客观照料义务体现在对人证进行补充询问,引出有利被告的证据信息;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有利被告的新证据;并在特殊条件下,庭外保全、调取、核实有利被告的证据,从而确保控辩双方庭审时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18.
原告深圳某化工公司委托被告深圳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代办进口化工原料铬酸二百吨,并支付货款.被告收取货款后,到期不交付货物,却将货物高价转让给无锡某单位,并开出提货单.原告面临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巨额损失的危险,只得诉诸法院.法院受案后立即裁定扣押货物,继又将被扣货物先行交付原告.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判决被告应将二百吨铬酸交付给原告,并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 该案虽已审结,社会效果亦佳,但却留下了颇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都规定得十分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在诉讼中,监护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被监护人本人作为被告,监护人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监护人只能以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已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加害人列为被告,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而对未成年且无财产的加害人,则因其无赔偿能力,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应将直接加害人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20.
一.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是行致诉讼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作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已被广泛地接受。然而,这一较为统一的表述,给人们带来了这样一种误解:以为只要是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则必是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就是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并不只参与一种法律关系,它可以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是身份和法律地位不同而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即法人出现的,它可以进行诸如购买商品、租用会场之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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