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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知识产权侵权后,对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如何处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此问题。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而生产的侵权产品的处置问题,比其他侵权产品的处置更具有特殊性。因为侵权人一旦被判定构成侵权,就应当停止侵害,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但是已经形成的产品属于社会财富,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使是伪劣商品也如此),所以,对这些商品,简单的予以销毁等于破坏社会财富;如果让侵权人继续销售,即使将销传收入收缴或用于对权利人的赔偿,都是对权利人的新的侵害;如果以侵权产品作为赔偿额,作价给权利人,又可能出现对作价原则的分歧,而且往往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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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竞业禁止规制的法律法规零星而不成体系,应用范围有限.商业秘密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因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两者竞合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通过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厘清两者的法律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从而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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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已成为当今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因此,我国逐渐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加以重视。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法律特征,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试图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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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出发,逐步厘清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认定原则、客户名单认定和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以期为保护商业秘密和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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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本文在首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别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较为详细的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及证明事项,并从价值组成、影响因素、计算范围和实践做法四个方面,系统的分析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赔偿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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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惩罚、威慑与预防功能的同时,仍具有补偿功能,对于打击故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基于商业秘密产生的竞争优势,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创新活动,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在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恶意"即"主观故意",客观要件"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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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过判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和赔偿金确定方法。就补偿性损害赔偿而言,可以通过原告的损失或被告所获不当得利、许可使用费来计算。当被告实施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或漠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利时,法院可以裁决给予惩罚性赔偿。如果原告所提的侵权诉讼主张出于恶意,或被告提出取消禁令的请求或拒绝执行禁令出于恶意,或被告实施了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向胜诉一方支付律师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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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旦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6):19-21
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知识产权法中举足轻重的法律 ,许多国家对此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正处在新技术革命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 ,既要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又要结合国内的司法实践 ,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明确保护的范围 ,以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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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往往关乎企业的成败。然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相关立法起步晚,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因此,本文提出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几项建议,以期对商业秘密的相关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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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责任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辨析(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违背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第三人则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继续披露的人。根据其主观状态的不同,第三人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所谓恶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他人(第二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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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前提,同时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的一部分也会产生反作用,包括推动作用与阻碍作用。我国在侵权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我国既有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我国需要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领域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环境损害责任领域、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领域以及医疗事故责任领域,除医疗事故责任领域外,其他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事故应当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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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国际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6条规定了商业秘密,该条以TRIPs协议第3条为基础,虽然以"秘密信息"(secret information)代替了"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的称谓,但在实质内容上与TRIPs协议并无多大的差异。根据国际局对"秘密信息"的解释,认为秘密信息可以进一步分为"制造的秘密"或"商业的秘密",包括生产方法、化学配方、图样、模型、营销方法、分配方法、合同格式、商业计划表、价格协议细节、消费者档案、广告策略、供应商或顾客名单、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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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在于能给所有人带来当前以及现在的经济利益,帮助权利人拥有较强的竞争力。因而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鉴于此,本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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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生态环境条件的恶化以及污染事件的日益剧增,同时受害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不断发展。本文在阐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与性质的基础上,并结合其可行性分析,从立法、承保机构、范围、限额赔偿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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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问题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知识产权的分协议,在规定必须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部分即其第二部分,以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形成的谅解备忘录中,以第四条专门约定保护商业秘密。为履行国际承诺,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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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的背景下,中国加入WTO了,这意味着中国要在WTO的同一规则下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而且中国的许多经济体制将作巨大的调整。在旧的体制被打破或消灭,而新体制尚未建立或并不完善的时候,经济违法犯罪就有了土壤和机会,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能量在经济市场里激烈释放和碰撞,极有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而商业秘密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下安身立命之根本,战胜竞争对手之利器,多占市场份额争得更大商利之源泉”,易成为经济犯罪之侵犯对象。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将“未披露的信息”加以规范保护。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必须承担起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义务。本文笔者正是基于人世之背景,浅述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