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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日浙江》2008,(3):5-5
为了保障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我省决定调整提高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民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  相似文献   

3.
<正>现就《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精减退职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二、制订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  相似文献   

4.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3甬人社发[2019]7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 43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民[2015]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我市2015年民生实事,进一步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街道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搭建社会保障平台,取得较好成效。一是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救助平台。在落实低保制度时,进一步完善分类救助,细化和量化家庭困难系数,适度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适当调整,确保困难程度大的家庭得到更多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启动临时救助预案。积极研究探索特困学生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的扶助措施,帮助低  相似文献   

7.
正GZ0320180120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民规字[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  相似文献   

8.
正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宁政发[2013]2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低以及因家庭人口增长导致住房困难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被征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生活保障政策(一)建立缴费参保纳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机制1.范围和原则。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规定的已享受  相似文献   

1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等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下列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其中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一)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二)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三)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  相似文献   

11.
解放以来,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央的指示,我省积极地妥善地安置了一大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对于一时难以就业、生活困难或者无就业条件的人员,也分别情况给予一定的救济,因而基本上解决了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使全省的就业人数逐年增加,失业人数大大减少。但近来社会上仍有一部分无业或失业人员,他们为了要求解决工作或生活出路问题,到处奔走,到处申请,从这一地方跑到另一地方,从这个机关跑到那个机关,有的因其问题未得到适当解决,就表示对党和政府不满,发  相似文献   

12.
正冬春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其中,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冬春生活救助最早源自我国的荒情救济。2002年,国家对灾害救助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提高,首次明确了春荒冬令期间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的补助标准,之后,又在2006年、2007年、20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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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5〕9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五年六月)随着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是,在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城市居民中,仍有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十分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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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九月十日宁政发[2007]2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我市部分支援边疆建设、下乡插队(场)、随父母下放农村以及居民下放人员回宁定居后无固定工作、无社会保险、无生活来源而形成的老年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这部分人员老年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相似文献   

15.
<正>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就提标幅度和资金需求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充分论证,征求了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后,起草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提标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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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要帮助生活困难职工走出困境王立铭对8999家企业调查分析,生活困难职工大致分成4类人员:一是低收人职工;二是部分离退休人员,三是下岗待工和失业人员;四是身患严重疾病或残疾职工.这些职工生活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l、部分亏损微利企业职工工资及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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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坚持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按需施救为摸清受灾困难人员救助需求,县、乡、村统一组织力量,联合采取受灾村踏察一遍、受灾户损失计算一次、受灾人员救助需求调查一回的"三个一"办法,全面排查、分类制作需救助名册,做到需救助人员底数清、需求清。依据省冬春救助精细化管理规程,划定三类救助对象,并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倒房重建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等6类群体,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既做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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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实施了《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规定了6类救助项目及其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其中,在应急期生活救助方面,对房屋倒损需安置和吃穿用出现困难的人员每人每天救助15元,救助时限不超过15天;在过渡期生活救助方面,对因灾房屋倒损"三无人员"每人每天救助10元,救助时限不超过90天;在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面,按困难程度将救助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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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辖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多,困难群体多、弱势群体多。政府能不能考虑在岳砦市场附近的跃进路增设一些摊位,让生活困难的居民来搞经营?这样既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又促进了社会稳定。""这些建议很好!我们会负责转达给相关部门。""我家住在丰乐路和农业路附近,离农业路小学和南阳路二小非常近,孩子却被划到惠济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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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0月1日执行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来,民政部门对所辖残疾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其它残疾人员管理部门也参照民政部门对所辖人员予以提标,然而,有相当数量的因公致残人员,却只能望洋兴叹,他们大都丧失了生活和劳动能力,年老多病,风烛残年,生活极其困难,已成为当今社会上特殊的弱势群体。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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