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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金融秩序紊乱的事实。及时审理这些案件,运用法律手段帮助银行收回贷款,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固然是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职责。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常常发现,不少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由于银行审批不当和银行工作人员违章放贷、以贷谋私等原因造成“收贷难”而发生的。那么,银行在此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是否应该承担经济责任?应该怎样承担经济责任?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执法部门也见解不一,做法各异。有的人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受国家的特殊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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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所保管的客户的金融信息有保护的义务,当客户主张金融信息从银行泄露后,银行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法律推定其过错行为的存在,银行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银行负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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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银行包括信用卡在内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刷卡消费亦成为众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纠纷亦随之增多。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2011年受理的银行卡纠纷案件中,有50余件涉及银行卡被盗刷。这些案件包括银行起诉申领人要求偿还信用卡欠款,申领人起诉商户或银行要求赔偿损失,以及银行起诉盗刷信用卡者要求返还财产等。被盗刷银行卡的损失应由谁买单?有人认为申领人保管不善应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商家审查不严应该负责,有人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可谓众说纷纭。西城区法院调研发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还是由申领人买单,纵使商户或银行承担相应责任,追讨之路亦耗时耗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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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人不仅以投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以未投入合作企业的财产承担责 任,这时其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因此法人能够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本质上是合伙企业。由于法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性质不同,法人在承担无限责任时,其承担的风险又会小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因此中方合作者应当尽可能以法人身份参与“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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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居民身份证实行实质审查,若银行对居民身份证未尽实质审查义务而至储户存款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网络银行密码泄露,银行与储户是否应就存款损失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取决于双方对存款损失是否具有过错及各自过错的大小.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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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致第三人损害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其机关成员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颇有争议而又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立法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实践的需要,有过错的法人机关成员也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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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报告对个人的经济信用极为重要。金融机构负责将信用信息上传至征信中心,对于错误信用报告给信用主体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对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法不一,少数案例认为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多数案例认为金融机构应承担责任。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详细分析了个人征信领域侵权责任的主体、客体、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损失及赔偿范围等问题,提出应增设信用权,在个人没有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情况下,金融机构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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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补充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民事权利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行为人违反义务和侵权行为的情况不同,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亦不相同。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民事责任可以作许多不同的分类。依据应承担责任人之多寡及其内在关系的不同,民事责任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也有的学者称之为一人责任和多人责任。共同责任在学理上又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本文拟对补充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适用范围及其与替代责任(又称转承责任)、垫付责任、补偿责任等其它几种特殊民事责任的关系等几方面问题加以探讨。一、补充责任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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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撤销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不应追究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对外承担债务只能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不负无限清偿责任。企业法人撤销后,再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显然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悖。笔者认为,企业法人撤销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企业法人被撤销后,其民事责任均由其主管部门来承担,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企业主管部门也无力承受。但是企业法人撤销后,认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当然免除责任则又是错误的,因为它违背了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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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区别的根本特性。在国家赔偿中,由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往往不一致,而且国家与机关公务人员的联系程度有所区别,加之各国立法及判例制度的差异,学者们对各国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大相径庭。有的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直接责任,有的则认为是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的间接责任,也有人折衷两种意见,认为国家一般情况下承担自己的直接责任,只有在公务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况下才承担代位责任。此外还有合并责任说,中间责任说等论点。各种见解虽然有较大分歧,但主要争论的焦点,不外乎两种:自己责任说和代位责任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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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就是确定制造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失,从而承担责任的规格或标准。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要求制造者、销售者负赔偿责任的基础。如果不具备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制造者、销售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外国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要求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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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物权变动及风险承担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其风险承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依我国现行法律,机动车物权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自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并无特别规定,登记只是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与物权变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办理登记将成为车辆上路行驶的障碍。机动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其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买卖机动车未办理登记致人损害时,登记名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处于支配地位并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益的人才是责任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致人损害,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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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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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雇主的责任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无过错责任说,二是过错责任说。前者认为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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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资金被盗案经历了从传统普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储户承担大部分责任转向现在依严格责任原则由银行负全责的重大变化。一概的将责任加重于银行或储户,都未必具有合理性。本文认为此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分析应正确把握案件的性质、从银行与储户双方注意义务着手,区分对债权准占有人是否为有效清偿,才能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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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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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问题,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之中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同志认为,对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当其财产不足以赔偿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时,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有的同志则认为,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拟从确定单位做监护人的目的、对民法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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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者责任之确立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名称,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统一,有的称为雇主责任,有的称为用人者责任,还有转承责任、替代责任、代负责任等等之说。虽然这些术语的内在含义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指用工者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笔者以为,法律术语是以统一为好,以避免产生歧义。在本文中,笔者将以"用工者责任"这一特定术语代替传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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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在当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承担责任。但随着超级油轮事故的频繁发生,船舶油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当前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对损害结果进行合理赔偿。此时,油船的所属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呢?本文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分析,对跨界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