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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周某,从1999年至案发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他为村里垫付饭费共计3.7万元,一直未”走账”。后经人劝说,他决定把垫付的饭费条拢一下,一并下账,同时他想:“同样是报,不如干脆多报点”。于是他到饭店要了几十张空白收据,共虚填了1.3万元的饭费。2005年6月,周某伪造好签名后,交由村会计在镇经管站下了账。由于当时村里账上没钱,便给周某打了5万元的欠条。2006年1月28日,国家征用该村土地修高速的补偿款110万元由镇政府拨到该村。2月6日,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先将补偿款以周某的名字转存到中国银行(周某设置了密码),同时决定将这一笔款项用于偿还村内近几年所欠外债和欠周某的饭费及利息(按9厘/月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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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五十三岁,原系某单位事业科科长兼青年服务社经理。1987年7月,王某所在单位一位领导的儿子张某(男,三十一岁,系某公司业务员),找到被告人王某声称,他朋友姜某(男,三十三岁,某商店的经理,属集体企业),承包的商店资金不足,能否从服务社借款,并说借方如果用借款盈利后,将从所获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好处费”给服务社;不盈利则还本付息。王某认为张某是上级领导的儿子,自己与其父共事多年,借给他款不会出问题。因此,王某从会计处支领十五万元限额转帐支票一张交给了张某。会计按王某的旨意,将借款做了某商店“垫付款”的帐目进行了处理。三天之后,张某转交给王某一张白条借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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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曾某和胡某系中学同学。1994年12月,胡某看到股票、证券生意能够赚钱,但苦于没有股本,就请曾某想办法筹款。曾某遂找到某农村信用社主任王某,要求王某贷款给胡某共同合伙炒股。王某说胡某不是本地人只能以曾某的名义贷款。随后三人又共同商·定:炒股资金由曾、王提供,具体炒作由胡进行;利润分成,胡某得一半,曾某和王某共得一半;若亏损,由胡某一人承担。在1995年2月至1995年4月间,曾某以经商、周转之名分9次共从王某处贷款250万元。至1996年4月案发时,由于炒股亏损,曾某只还贷182万元,造成国家损失68万元。检察机关于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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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日中午,被告张某在某村遇见了一个卖冰棍少女,以欺骗手段将该女骗至村外树林边。该女发现上当后未等走脱,张某便把该女拽进林内扒掉裤子,被害人挣脱后赤着下身跑出林外。张某追上被害人,再次撩倒猥亵后用水果刀扎刺胸部、脖子、背部数十刀,直至被害人死亡才逃离现场。被告夏某此时正在发案现场附近铲地,对被害人呼救和搏斗无动于衷。案发后公安机关三次找其了解情况,他知情不举,谎称“不知道”。当被收审后,才如实提供了证词。对夏某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夏某见死不救,知情不举,其行为是包庇、纵容犯罪分子。且夏某的证言是张案的直接证据。可夏某却不提供线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