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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调解促司法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玮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55-57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深入人心,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讼”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理念。诉讼调解具有定分止争、彻底消除矛盾、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在新时期,应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以此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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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优良传统。从新良主主义革命时期直至现在,调解制度在民事审判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及重要意义不容忽视。从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内容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诉讼外调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民调解”,它作为民事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在处理、解决民事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同时增强了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有利于社会安定;另一个是诉讼内调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院调解”,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及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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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为了确保这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黄浦区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将区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列为重点,进行了监督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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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因其成本低廉、纠纷解决彻底、便于人际关系恢复等独特优势,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此,既要加大调解的力度、积极发挥调解的功能,又要通过司法确认发挥司法对调解的引领、支持作用,还要构建与完善“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机制,使“调解”“诉讼”有机联系,发挥各自的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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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调解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调判结合”,再到“调解优先”的发展历程.解决当前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弊端,需要我们对民事司法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单独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通过加强监督制约规制法院的职权主义,构建民事司法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机制,构建多元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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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转型、纠纷大量增加及公民解决纠纷意愿提升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调解制度可以弥补制定法的自身局限性、改善诉讼体制的不足、满足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其存在的问题在于调解依据不明确、调解组织与人员配置体制不健全、调解效率与效力保障不足。应从重视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推进判例法方法的实施、推动调解组织与人员的构建、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方面加以完善,以进一步发挥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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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和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它对于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受损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诉讼调解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随着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口号的提出,诉讼调解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被重新重视起来,并且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认识高度。一、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误区当前,诉讼调解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分案件类型盲目适用调解,忽视了调解适用的针对性和制度的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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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是“无讼”还是“健讼”,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无讼观”主要是从统治阶层追求和谐的理想中推演出来,而“健讼观”则是从大量的史料中分析得出.对传统法律文化做出哪一种判断可能都有失偏颇,纠纷通过审判解决还是调解结案是多个因素作用的结果,与“好讼”和“健讼”没有必然的关联.作为社会存在中的正常现象,诉讼能够调整和恢复社会秩序,具有规则之治的功能,因而,人们应当正确认识诉讼与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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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洁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32-34
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诉讼调解以其便捷、高效等优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现行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强制调解”、“案结事未了”等一些问题,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应对诉讼调解有正确的认识,并在程序设计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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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体系中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加强三项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1]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行政调解制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理清行政调解的性质与特征,并在新时期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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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或没有达成协议,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调审合一"的诉讼调解机制,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后,除回避等特殊情由外,主持调解及司法裁判均由承办人负责。然而,这种"调审合一"的调解运行模式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备受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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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具有统筹各方解纷合力、避免裁判结案程序空转等优势,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时代命题具有重要价值。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存在宏观层面受案压力与日俱增、中观层面孤军奋战格局日显、微观层面化解争议功能未彰等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设计存在弊端、解纷功能开发不足和实践环节运行遇阻。从行政诉讼调解的逻辑机制和我国具体实践来看,未来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应当结合本国司法实践传统与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深刻汲取诉调合一与诉调分离模式各自优势,合理调整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结构布局,通过更替主导力量、更迭适用范围、更张参与主体、更近法律效率等具体途径,全面激活诉讼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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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黎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64-66
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诉讼调解这种“非正式的裁判”在审判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被边际化了。现行的“调审合一”机制与法官中立的司法理念、案件流程管理、庭审方式改革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司法实践中,借调解之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存在。实行“调审分离”是诉讼调解走出困境的现实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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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72-73
立案调解制度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探索并实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我国审判制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立案调解,促进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机制相结合,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谐司法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目前民事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并不乐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完善立案调解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立案调解工作的重视,建立立案调解的激励机制,并且创新立案庭机构模式,进一步深化立案调解认识,主动站位,能动调解,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为和谐社会构建做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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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贯穿诉讼始终,是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凸显了定纷止争、降低诉讼成本的效用。然而,诉讼调解中法官居于裁判者与调解员双重身份的矛盾,致使审判技能和调解技艺相互弱化。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亟需独立品格。故而,结合司法实际对诉讼调解进行改革是构筑司法独立、法治权威的要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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