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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
破产和解的制度设计和契约属性显示结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应有定位。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说明破产和解制度遇到了信任危机,破产和解替代制度为破产和解制度的发展开辟了崭新思路。从我国社会观念和破产司法实践需要来看,现阶段难以完全摒弃破产和解制度。应该在进一步明确破产和解制度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定位的基础上,精简我国破产和解程序,引入破产和解替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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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1):150-160
破产和解的制度设计和契约属性显示结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应有定位。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说明破产和解制度遇到了信任危机,破产和解替代制度为破产和解制度的发展开辟了崭新思路。从我国社会观念和破产司法实践需要来看,现阶段难以完全摒弃破产和解制度。应该在进一步明确破产和解制度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定位的基础上,精简我国破产和解程序,引入破产和解替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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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者首先考察了两大法系破产和解制度的传统差异及其融合趋势,并认为破产和解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属于“诉讼契约”。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后指出,应将破产和解和破产整顿分开,实现破产和解制度的一元化;将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分离,发挥和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破产和解程序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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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结构、立法原则、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地位及时破产和解的监督等方面都有值得改进之处。本文介绍了大陆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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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即将破产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挽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专章的形式对和解制度作了规定,但还存在法院外和解的司法认定、和解的监督、和解申请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应根据国情,借鉴国外关于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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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为清理债权债务的一种司法程序,存在无法克服的诸多缺陷。这就给各国立法者提出了一项要求:创立既可以使债务人免于破产又使债权人少受损失,并能稳定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制度。破产制度发展到近代,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和解制度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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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的创设,是破产制度具有现代意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同时保护。我国的破产和解与整顿制度,自其确立之日起即植入了现代破产制度的内在精神,符合现代破产制度的价值要求。与国外立法相异的是,我国破产立法将和解与整顿予以有机结合,使之合并为一个程序,即和解与整顿程序。这一立法创举,更为切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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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正在重新制定破产法。在新破产法草案中 ,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考察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轨迹 ,发现破产立法理念及理念指导下破产法功能的演变是现代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破产的本质在于破产清算 ,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本质却在于破产预防。从破产到破产预防 ,不是立法者的临时法律政策 ,而是破产立法理念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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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该法第九章以12个条文,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虽然新《破产法》对破产和解中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破产和解制度时对破产和解中某些问题仍存在着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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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和解的特点和意义
破产和解是指由债务人发动,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延期、债权减免、利息减让等债务让步事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债务人受宣告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相比较,有以下特性:第一,破产和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所有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破产和解由一系列步骤构成,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公告、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等,法律对每一步骤的条件、方式和效果都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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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定,为破产诉讼中的和解(简称破产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诉讼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减免、延期偿还等达成协议,从而终结对该企业破产程序的活动。从该概念可以看出,破产和解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的和解(或执行和解)有所不同。第一,法律依据不同。破产和解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而审判和解(或执行和解)依据的是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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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着眼于破产还债公平清偿之单一功能的传统破产制度,由于破产和解制度与公司重整制度的置入而变革为多重功能的现代破产制度。现代破产制度以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及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利益作为其价值取向,开创了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新《破产法》有望于近期出台,其间关于公司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意义重大,本文拟对此加以必要的探讨,作为引玉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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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制度从监管和破产,建构了监管预防和破产和解重整制度。监管权与司法权的冲突,权力结构的衡平有赖于破产预防制度的协调和监管权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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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个人债务风险逐渐凸显,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浙江台州、温州等地法院也已经开始探索实施相当于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是否仍然沿袭现行破产法中的和解、重整和清算等程序类型,相应的救济程序如何选择与建构,是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是个人破产立法应当率先解决的问题,有进一步讨论和厘清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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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个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和解、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和破产复权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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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企业破产法实现了对破产程序制度的重大改革,将现行的企业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转变为企业再生主导型破产程序,规定了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其中有关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规定,即为企业再生程序之规定。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设计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不仅涉及破产程序理念的提升,而且涉及制度基础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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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延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也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本文对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现状和逐步的完善略做些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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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阶段,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因此,笔者认为,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立法、简化程序、实行和解分离主义、规范行政权行使等措施,实现破产和解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