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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2 毫秒
1.
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2.
海商法中货物留置权条款以及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下的留置权条款在适用中容易出现问题。海商法中的条款来源于普通法,而大多数国内学者更喜欢用大陆法系的概念来解释海商法使得中国海商法的该条规定有失其原意,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在现实中也容易出问题。本文从货物留置权条款的起源出发,探寻了该制度的原意,并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对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3.
陈毅坚 《河北法学》2001,19(1):105-109
从民法基本理论原则出发.在对有关法条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海上货运人在面对第三人的货物时,能否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一、两种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形国际海上运输的迟延交付货物,通常发生在目的港,是承运人向收货人(即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迟延,这是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话题,其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已经被大家多次讨论,而且大多问题都已经达成共识。但是,还有一种通常发生在装运港的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迟延(卖方的迟延交付有时也发生在目的港向买方迟延交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值得大家讨论的题目。两种交付货物的迟延,发生的地点不同,交接货物的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及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两种迟延交付也存在着联系。国际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影响着留置权的构成及实施,它不仅是留置权体系的基础,而且是实践中承运人运用货物留置权首先应明确的问题。遗憾的是,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往往过于重视货物留置权的结果而忽视其基础,从而,实践中经常有错误留置的出现,承运人不但未能及时地收回运费及相应费用,反而饱受承担赔偿责任之苦。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中国首次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在从行政法规角度将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以解决货运代理服务市场混乱的现状。笔者试通过对确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意义之分析,对不适格的无船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和无船承运人介入后的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7.
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8.
中国《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是关于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在海商法学界存在着的由来已久的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论争的焦点,集中在承运人能留置的货物的范围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9.
论无船承运业务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通过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占有第三人货物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考察以及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占有货物的特殊状态的分析 ,分别就他们是否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0.
论转船运输及有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货物运输以及银行对海运提单的审单结汇本是国际贸易紧密相连的三个环节,对所涉及的共同问题,应有共同的理解和认识,然而在转船运输问题上,海运界的理解和认识与贸易界和银行界却有一些偏差。一、什么是转船运输转船运输(Transhipment),从字面上解释,就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运至中途港卸下,再换装上其他船舶运往目的港。著名的法学大词典《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对Transhipment也解释为:“TheactoftakingthecargooutofonesmPandhadlnsItInanother”。国际商会(ICC)1993年出版…  相似文献   

11.
论承运人在目的港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和国内留置权立法趋势 ,阐述了海上承运人留置货物面临的困境。通过比较外国法律指出《海商法》第 87条规定的不合理性 ,并以海上运输之特点及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平衡为重点论述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 ,最后就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和程序提出了对《海商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2.
论无船承运业务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 ,无船承运业务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而在无船承运业务下存在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两种经营者 ,即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和实际运输货物的人出现了分离 ,本文通过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占有第三人货物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考察以及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占有货物的特殊状态的分析 ,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3.
保价运输货物损害赔偿问题探讨陈荣关于保价运输货物损害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铁道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  相似文献   

14.
海上货物留置权即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在货主未能支付运费及相应款项的费用时所采取的扣留船上货物的权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收不到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留置货物即为船东所采取的减少该类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1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在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现行条款,其承保范围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之处,容易引起争论。但随着有关行政规章的出台和典型案例的出现,其承保范围也开始变得明确。本文试图论述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并与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在1982年1月1日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ICC)A条款》相比较,从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一、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我国保险界对PICC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认识我国保险界对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除”的承保范围历来颇…  相似文献   

16.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第二条具有下…  相似文献   

17.
香港货运代理业务发达,而香港法律对于货运代理业务的调整也相对完善.在介绍并分析香港普遍适用的标准货运代理条款的基础上,引用大量英国和香港案例对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业务中所扮演不同角色时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另外还就货运代理人的收费、费用抵销以及留置权、运输危险货物和对货运代理人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案情介绍:某市运输总公司(托运人)与某货运部(承运人)签定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承运入为托运人承运价值35万元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安全到达承担一切责任;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双方另对有关运费、运抵时间。行车路线等问题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托运人未对货物按约投保即交付承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途中因雨天路滑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了十余万元的货报。托运人以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为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承运人认为翻车事故属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由于托…  相似文献   

19.
原产地规则与国际贸易 (一)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及产生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这个概念是指导货物生产的地点,从国际上讲,就是货物的“国籍”。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关税则大多按进口商品原产国别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  相似文献   

20.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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