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蔡煜 《中国公证》2014,(12):26-33
正目前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继承公证事件日渐增多,主要涉及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动产。目前大陆公证机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发[1990]015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085号)等政策法规办理。~①由于有关政策法规已实施二十多年,在执行中出  相似文献   

2.
涉台继承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台因素的继承公证事务。“涉台因素”主要包括: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被继承人生前居于台湾地区;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位于台湾地区。根据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不同,涉台继承公证大致有三种:(1)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二)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时应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三)台湾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在大陆的财产的,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公证。涉台继承公证的特征涉台继承公证是一主权国家人民因所处法域的不同…  相似文献   

3.
所谓涉台继承,是指当事人或所继承的遗产具有涉台因素的继承。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台湾,遗产在大陆,二是当事人在大陆,遗产在台湾。由于海峡两岸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不同,所以就涉及到法律适用、继承人的确认、遗产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在办理涉台继承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日益频繁,深圳市近5年来共办理涉台公证4000多件,其中发往台湾使用的1000多件,对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往来、引进台资、促进两岸经贸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办好涉台民事公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涉台公证是政策性很强的公证业务。它既不...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我是台湾的一名老兵至今无儿女。我想再过几年定居大陆。为了今后老有所终,打算在今年10月回大陆探亲期间收养一子,但不知怎样办理涉台收养公证,请告知。台北何之伟何先生: 申办涉台收养公证,应由双方当事人或有识别能力的被将养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至少需收养人一方亲自到场。同时,您的配偶必须提供同意收养的证明,如果从台湾寄来的有关收养方面的证明,应经台湾公证或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  相似文献   

6.
文中 《中国公证》2003,(1):29-30
这一讲主要是从分析涉台公证业务的发展过程入手,总结涉台公证的主要特点,从而把握办理涉台公证应当坚持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刘博 《中国公证》2010,(3):16-19
记者:福建省是我国大陆与台湾交流交往与合作的重要窗口.多年来.福建省涉台公证业务一直位居全国公证行业的前列。据了解.2009年福建省涉台公证业务再创新高.您能简单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陈勇:好的。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对台法律交流法律服务持续扩大.我省涉台公证业务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我省共寄送涉台公证书副本44063件.同比增长69.2%,  相似文献   

8.
文中 《中国公证》2004,(4):35-35
[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9.
文中 《中国公证》2004,(1):40-41
尊敬的各位读者,去年<中国公证>杂志连续5期载登了我写的<涉台公证讲说>一文.该文从涉台公证概况、主要的涉台公证事项、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查证协议、今后涉台公证工作思考四个方面,对涉台公证业务进行了讲析.从本期开始,我想以<涉台公证案例评析>为题,与大家继续探讨交流涉台公证业务.这些案例是我在过去几年从事港澳台公证业务管理工作中遇到和处理过的众多案件中挑选出来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和剖析,有益于大家对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公证法律知识的更好理解.  相似文献   

10.
多年以来,两岸的投资合作一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至2011年2月,大陆资本已经在台湾投资了大约102个项目,投资总额达1.32亿美元.但是较之133亿美元从台湾流向大陆的资本,两岸投资发展很不平衡.如何推动陆资赴台,实现两岸互利双赢成为实践中关注的焦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要求大陆和台湾鼓励双向投资并且签订双边投资保障协定.回顾目前在陆资入台方面学者的研究成果,分析评价其成绩和不足,然后借鉴WTO相关规则和大陆与东盟、德国、法国、瑞士、韩国签订的投资保障协定,讨论如何拟定《两岸投资保障协定》.  相似文献   

11.
由于海峡两岸的社会制度和民事制度规定的不同,而海峡两岸继承均使用公证文书的形式,掌握海峡两岸继承民事制度、规定和政策和继承公证文书的办理,对维护台胞、台属的正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涉台法定继承公证的办理,为台胞、台属办理涉台法定继承关系提供了指引。  相似文献   

12.
大陆公证机关办理的涉台公证事务中,用于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占有相当的比重。公证书作为沟通两岸交往的法律文件,在维护两岸人民继承遗产的民事权利方面,具有其它公文难以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汪辜会谈达成《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后,公证文书的证明作用进一步为两岸所承认和接受,成为两岸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有效地维护了两岸人民的遗产继承权。由于海峡两岸长期分离,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使得两岸在继承制度上出现诸多差异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必然会对涉台继承的公证实务产生影响。本文拟就此作点…  相似文献   

13.
汪辜会谈以来,海峡两岸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回大陆探亲、旅游、收养子女以及从事经济贫易等活动的台胞数量剧增,也有一些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继承遗产。在办理这类公证事项时,除应坚持三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服务),积极、热情、稳妥地为台胞、台属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外,还应注意到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不同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笔者仅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谈谈看法。一、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台遗产继承公证是指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或谈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所继承的遗产一部分…  相似文献   

14.
文中 《中国公证》2003,(4):52-54
五、台胞在大陆死亡相关公证书 台胞在大陆死亡公证在涉台公证业务中所占比例很小,但近几年发生的几起骗取公证书,诈骗高额保险费的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此类公证事项的注意.  相似文献   

15.
正众所周知,目前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文所指强制执行公证,包含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两个公证程序),主要是依据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颁布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联合通知》与《指导意见》的下发执行,使得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部分得到解决。各公证机构以这两个文件作为拓展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目前,强制执行公证已逐渐成为各个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随着公证研究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债  相似文献   

16.
刘阳明 《法人》2013,(2):44-45
台湾对于外商到台湾投资会怎么看待?事实上台湾在1954年就公布了外国人来台投资条例,法律已经非常完备了。同时陆资到台湾投资,怎么让他们的投资获得保障和利益?1992年制定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这个条例进一步阐明的就是2009年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相似文献   

17.
陈胜民  蒋丽 《中国司法》2010,(6):101-103
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公证的传统业务之一。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依据的主要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等,其中2004年中国公证协会颁发的《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是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业务的实务指导,  相似文献   

18.
黄洁 《河北法学》2012,(3):69-76
多年以来,两岸的投资合作一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至2011年 2月,大陆资本已经在台湾投资了大约102个项目,投资总额达1.32亿美元。但是较之133亿美元从台湾流向大陆的资本,两岸投资发展很不平衡。如何推动陆资赴台,实现两岸互利双赢成为实践中关注的焦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要求大陆和台湾鼓励双向投资并且签订双边投资保障协定。回顾目前在陆资入台方面学者的研究成果,分析评价其成绩和不足,然后借鉴WTO相关规则和大陆与东盟、德国、法国、瑞士、韩国签订的投资保障协定,讨论如何拟定《两岸投资保障协定》。  相似文献   

19.
<正> 涉台公证是涉台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的简称。它是我国国家公证机关以含有台湾因素的法律事实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作为自己公证证明对象的一种证明活动.所谓“台湾因素”,指的是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中,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台湾地区有联系.主体与台湾有联系,系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台湾地区的公民或台湾地区的法人,在个别场合也可能是中国台湾地区政府机  相似文献   

20.
范国祥 《中国公证》2011,(11):22-27
一、台湾公证制度观察(一)台湾地区公证立法情况概述1944年,我国台湾地区在《公证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了现行的《台湾公证法》,并在1999年进行了重大修改,自2001年修正施行。新修订的《台湾公证法》共有八章152个条文,从总则、公证人、公证、认证、公证费用、公会、罚则、附则八章较为详尽规定了台湾公证的机构设置、协会组织、公证与认证事项及收费、惩戒等方面。同时其又通过“司法院”规定了“公证法实施细则”。而我国大陆地区《公证法》仅七章47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