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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2 毫秒
1.
协同主义改变了古典辩论主义下法院的消极形象,强调法院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对当事人的协助,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程序保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是协同主义的本质要求。协同主义并未改变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地位。我国的诉讼文化与司法环境使得协同主义具有了正当性,以协同主义理念指导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并非仅仅是理想,更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福华 《现代法学》2006,28(6):137-145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是由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院的阐明权(义务)等一系列诉讼义务构成的理想化的诉讼图景。协同主义的基础条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福利化,通过适当扩大法院职权,修正、补充辩论主义。协同主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模式,而是协调各方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理想,其作用在于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在我国构建协同主义,必须兼顾其周边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   

3.
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奉行职权探知主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辩论主义。但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存在诸多缺陷。克服这些缺陷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必须建立起辩论主义的理论体系,改变法官职业群体的传统思维,并对现有的有关辩论主义的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重构。  相似文献   

4.
熊跃敏 《现代法学》2007,29(2):91-98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5.
从自认的效力基础来分析虚假自认效力,界定辩论主义地位,基于追求真实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在一定限度范围内确定真实义务,才能正确认定虚假自认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牟逍媛  刘江 《法学》2007,(4):130-133
虚伪自认的效力因采取自由主义诉讼观还是社会的诉讼观有所不同。应修正古典辩论主义为协同主义,因为它在虚伪自认面前暴露出了僵化和空洞。根据协同主义和真实义务的要求,虚伪自认是对公法义务的违反,不应认为当事人有虚伪自认的权利和自由。  相似文献   

7.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8.
翁晓斌  周翠 《现代法学》2011,33(4):131-139
《证据规定》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植入了辩论原则,但同时也留下了合法性不足、转型不彻底、配套不完善等缺陷。未来通过法律修改确立的辩论主义应当是经过修正的辩论主义,而赋予法官实质指挥诉讼义务和依职权收集证据义务乃是修正辩论主义的重要方法。这两种方法有利于在辩论主义条件下查明事实真相和实现实体公正,从而有效克服辩论主义绝对化产生的弊端。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成泓 《法律科学》2008,26(4):142-150
摸索证明的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声请以获取相关信息为目的。根据古典辩论主义,摸索证明应予禁止。但在修正辩论主义下,对其不应一概予以否定,而应综合考虑对辩论主义所做各种修正,即真实、完全义务、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和诉讼经济、诚信原则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在我国,由于自起诉即要求表明、提交证据,摸索证明有其特殊性。此外,摸索证明与证据声请、证据保全、当事人陈述等制度也有着密切联系。总体而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较浓以及受制于大环境因素,对摸索证明的处理应当更为宽松。  相似文献   

10.
辩论主义的根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学在 《法学研究》2005,27(4):40-50
对辩论主义的根据,理论上存在本质说、手段说、防止意外打击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法探索主体说、信赖真实协同确定说等观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实行辩论主义的必要性。由于现代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两个方面,并且民事诉讼在客观上乃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因而辩论主义的确立和贯彻,有其实体根据和程序根据,是以此为基础的多元根据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论释明义务对民事诉讼理论的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红俊 《法律科学》2006,24(5):77-84
释明义务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交流的主要途径,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博弈的结果。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的释明义务,能够有效促进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成为沟通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桥梁,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堪称民事诉讼的大宪章。  相似文献   

12.
奚玮 《河北法学》2008,26(3):138-142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3.
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相似文献   

14.
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6  
唐力 《现代法学》2005,27(6):78-85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案件事实解明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存在两种对立的原则: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古典辩论主义以私法自治为根据,主张案件事实的解明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法院恪守不介入的原则并受此约束。随着社会以及诉讼观念的变化,诉讼不再被纯粹视为当事人私人的问题;发现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体真实的妥当判决,被作为法院的一项责任的观念逐渐形成,从而导致协同主义理念的产生。协同主义认为,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探知,既不是当事人一方的责任,也不是法院单方面的任务,而是两者共同的责任;法院与当事人应当协同去发现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  相似文献   

15.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和谐"指的是一种设计完美的程序运作而不是单纯的强调没有争锋。在程序中,通过发扬辩论原则能够使得案件事实得以推进,促使法官行使阐明的义务并且也能够使得程序本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灵活处理非实质性的程序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实质性的处理。  相似文献   

16.
许多政治义务理论致力于证成公民个体具有服从政治共同体的政治义务,而自愿主义则是其中影响最大的一种。自愿主义政治义务理论的核心主旨在于:对于公民个体而言,政治义务必须是经过其本人同意的一种自愿承担。具体来说,自愿主义政治义务理论的这一理论内核贯穿于它的三个常规版本和两个修正版本之中,常规版本包括明示同意、假然同意与历史性同意,而多数同意与隐然同意则为其修正版本。与此同时,作为修正版本的隐然同意还涉及两个"应用特例":一个是选举中的投票行为;另一个是居住地默许行为。  相似文献   

17.
刘鹏飞 《证据科学》2014,(6):733-749
修正辩论主义为证明责任理论中武器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进行干预在公益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为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在证据事实提出方面,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和当事人证据协力义务的合理运用。另外,非讼法理和自由证明方式向诉讼程序的扩张,也是构建武器平等的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8.
德国民事诉讼是比较民事诉讼研究的重要部门。对当代德国民事诉讼基本走向的总结和判断构成具体制度比较的背景性知识,进而影响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对此,关于协动主义的理解和判断有决定意义:协动主义是否得以成为有别于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新选择,使其能够克服两种基本模式的弊端和缺陷?在我国,肯定说和否定说都以协动主义在德国的发展为例,却得出了彼此相反的结论。经过比较研究,协动主义在德国并未取得成功,它的主张从未成为通说,更不可能代替辩论主义。为了避免转向职权探知主义的风险,德国通说认为应当在修正辩论主义的意义上理解协动主义。这也是中德民事诉讼相关比较研究应当遵循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9.
周翠 《法学家》2012,(3):119-133,179
根据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分配,各国典型的民事审理模式可分为三类:德国的对话诉讼、美国的对抗诉讼以及日本的对抗与判定模式。相较而言,德国的对话诉讼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内强调法官承担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彰显了诉讼集中主义,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我国虽然历来注重法官的主动角色,但在从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过程中如何设定法官在事实阐明方面的协助责任,还需深入探讨。同时,未来是否引入当事人的协助阐明义务、促进诉讼义务、真实完整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关乎自认、举证期限等制度的完善以及恶意诉讼的克服。唯有构建起完善的诉讼义务体系,才能确保审理程序以公平、集中、快捷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20.
法官释明权与辩论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一方面,释明权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另一方面,辩论主义又为释明权限定了范围。所以应从两者辩证关系的角度入手,对释明权的行使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在立法和实践中限制其范围,规范其应用,才能更好的发挥释明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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