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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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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灿 《法学论坛》2022,37(1):109-118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的基础上,扩大分享宅基地权益主体的范围,从而使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体盘活宅基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盘活宅基地。第二,通过盘活农房,间接盘活宅基地。对宅基地的直接盘活,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流转、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分离出物权性子权利流转、分离出债权性子权利法定租赁权流转,但是相关方式因违反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内在逻辑、会造成宅基地大量流失、与《民法典》之物权法定原则、房地一体原则相悖等原因无适用空间。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间接盘活则大有可为:在农房之上设立《民法典》新规定之居住权和租赁权,从而达到对农房的物权化和债权化盘活,通过采取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居住权及租赁权的分置路径来实现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2.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村民的一种福利,它与村民的身份紧密相关,是村民生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只在少数地方开展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  相似文献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通过的物权法未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学界对此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农村宅基地的现行立法与现实有很大冲突。农村宅基地性质上虽具有身份性、无偿性,但其作为物权的性质与融资功能不容忽视,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是未来立法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物权法仅给予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占有、适用的权利,是集体成员无偿申请取得的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性权利。  相似文献   

6.
佚名 《法制与社会》2011,(16):54-54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物权法仅给予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占有、适用的权利,是集体成员无偿申请取得的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性权利。  相似文献   

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独特的一项用益物权制度,其权利本身是与农村居民的社员身份相挂钩,没立的目的是给予农村居民以居住保障。受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户籍制度松动、城乡人员互动频繁等因素影响,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难以胜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几年,农村宅基地隐性市场暗地发展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当前,在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大背景下,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我国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住宅保障性权利,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利益,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其流转。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从法理上讲可以自由流转而不受干涉,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化利用也需要其流转。天津"宅基地换房"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有益尝试,解决了小城镇建设的土地与资金问题,推动了小城镇建设步伐,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但这种模式在推行过程中必须注意农民利益的保护,处理好农民的生活与就业问题。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经过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加以限制,存在缺陷,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管洪彦 《政法论丛》2021,(3):149-160
宅基地"三权分置"旨在坚持集体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宅基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实现其财产价值和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农户资格权本质上属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组成部分,是取得用益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但是,农户资格权隶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部结构,不应该进入"三权"体系.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界定为债权性质权利.在《农...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制度无疑成了宅基地发挥其土地价值的巨大障碍,实践中已形成错综复杂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市场",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通过房地分离和设立法定租赁权,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及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以较少的成本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较为合理的方案。  相似文献   

12.
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维 《法律科学》2008,(3):19-28
救济权是基本的法律术语,但是与人们对救济权这一名词的高度熟悉和救济权在法律中的基础性地位形成对照的是,对救济权的专门研究很少,甚至迄今为止,关于救济权的为数不多的概念界定仍然是模糊不清或带有浓重的部门法色彩的。基于救济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其依基本法理作出阐释,以明晰其确切所指和作为一种人权的基本属性,从而为救济权保护的理论模式和制度设计给出基本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3.
刘德良  许中缘 《河北法学》2007,25(1):100-107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14.
李集合  王欢 《政法学刊》2013,30(3):83-87
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其存在之初所固有的社会福利性质,成为我国一项具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特色的用益物权.但是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已经成为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桎梏.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私下流转以及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等实际中大量出现的问题使我国目前的宅基地制度面临巨大的考验.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对我国宅基地制度的现存状况进行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环境权理论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权利生长”的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一项新生的应有权利,是基础性权利,是人类环境利益危机的产物;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环境权有待上升为法定权利———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16.
信息权利——一种权利类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二十世纪 6 0年代以来 ,以蓬勃发展的信息技术为先导 ,人类开始步入信息社会。信息问题成为最具时代魅力和理论潜能的前沿领域 ,进而成为法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信息是信息社会中极为重要的资源形式和社会的构成性元素。作为法律概念的信息是满足特定条件的符号系。信息权利是一个以信息为客体的法律权利束 ,作为一个权利类型具有解释性和制度性的双重功能优势  相似文献   

17.
房屋拆迁中的公民宪法权力及其实现之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房屋权是最基本的私有财产权之一,但在立项、签约、补偿、拆迁、安置等房屋拆迁过程中还存有损害被拆迁人权益的种种现象,对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依法优化行政管理,建立良好的拆迁市场秩序;遵循宪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逐步完善健全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具体法规并择其要者先付诸实施。  相似文献   

18.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王利明 《法律科学》2007,25(2):117-128
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相似文献   

19.
朱姝  刘平 《现代法学》2004,26(1):61-65
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源于权利产生过程的违法性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时 ,既要依法尊重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 ,又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孤立地保护某种标识 ,也不能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唯一标准 ,此外还不应绝对地排除商标的并存。  相似文献   

20.
徐琼 《河北法学》2004,22(10):66-69
《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向外转让规定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以期作为限制。但实践中关于如何理解该条的限制颇有歧义。要正确地理解该条,必须在澄清法条含义的基础上,理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规范。由于同意权纯粹只起到摆设的作用,故应该废除同意权,同时完善优先购买权,更好地协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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