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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己经成为在国际贸易的买卖、运输、结算全过程中都起着积极作用的单据。承运人无单放货给贸易、航运等各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无单放货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发生。本文通过结合学者相关理论从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责任角度切入,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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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运不同于一般的货物运输,一般货物运输承运人往往能够通过表面包装来确认承运货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集装箱货物是装载于独立的集装箱内,承运人接收到需要运输的集装箱的时候并不清楚里面的东西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这种由货主或其代理自行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方式即所谓的整箱货是现代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其流转、交接方式中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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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为我们的衣食住行提供了极大便利,传统的销售模式迎来了新一轮的电商冲击——直播带货.2020年,我们遭遇了严重疫情,传统的销售业因疫情的出行禁止遭受近乎毁灭性打击,餐饮、零售尤为严重;但也是为电商发展创造了机遇,直播带货更成为当下购物的热门.但是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诸多问题也逐一暴露出来,比如辛巴燕窝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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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危货法律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述了海运危货法律关系中运输主体的资格及其在危货运输中的权利义务问题,阐释了危货运输行为及危货本身的法律属性,揭示了海运危货法律关系相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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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越来越发达,与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近.在这样的环境下,网上购物也变得越来越便利,越普及.其中也衍生出了一种特殊的卖货形式——直播带货,消费者与商家隔着一层屏幕,有些商品不能看的很清楚,所以可能会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消费者因此也就可能会受到商家的欺诈,所以就延伸出了一系列问题,如消费者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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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无单放货的最好结果便是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是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这样只是在程序上有瑕疵,对于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则无实质影响,甚至可以促进商业流转速度。不过无单放货的风险在于,若无正本提单提货人与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不同,就容易产生纠纷,产生诉讼风险。如何避免纠纷,降低风险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无单放货起因和风险的认知,理清对于无单放货的救济途径,强调在对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救济同时,不忽视对于承运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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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归属和救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近几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我国海运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的违约属性,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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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或做法。在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进行探讨,以维护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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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常常是无单放货案件的争议焦点。无单放货情况下,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交货行为,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卸货时起算,也不应从放货时起算,而只能从应当交货之日起算。在《海商法》下,时效中止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各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诉权的客观原因都可构成时效中止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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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随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提单也从一般托运收据发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作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抵押,它已具备了一种有价证券的性质.提单的内容、条款以及调整提单的法律也随现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趋详细和完善.但是,近些年由于航运的变化,无正本提单提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这种行为的产生对传统的航运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很大.无单放货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都引起重视,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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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以其不可遏制的生命力和蓬勃发展的向上态势成为当前有相当影响力的一种营销模式.直播带货具有直播+营销二元组合、网络经济最新业态、沉浸式社群临场,以及经济、社会交换双重耦合的概念内涵,其引发了诸如信任基础破坏、意思自治弱化、责任机构离散、监管制度困境等问题和风险.为推动直播带货平稳、规范、可持续发展,应对其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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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包含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如记名提单下存不存在无单放货问题,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是否允许、在什么条件下允许承运人无单放货,等等.这些问题也正是联合国贸法会目前正在审议的<运输法草案>所面临和必需解决的.本文即结合草案的现有案文,对其中与无单放货有关的条款及其立法背景等进行介绍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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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以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汉堡规则》的规定和国际航运实践做法,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种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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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盗案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损害人民和法人财产。本文首先对货盗案件的概念进行了简单阐述,然后叙述了货盗案件的影响因素,包括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其次分析了货盗案件的特征,最后着重陈述了铁路货盗案现场勘查的方法和重点。本文旨在为相关货盗案件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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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37-45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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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问题设计了新的解决机制,通过使特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合法化,试图减轻承运人的负担,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采取规范分析的方法,对这一机制进行解构,论述其给各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所带来的变化,认为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良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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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简称"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海商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仅作了极其笼统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行以来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无单放货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共15个条文,均具有鲜明的裁判法意义,权威而实用,必将对中国航运实务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解读这部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为航运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