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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立法行为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地方政府立法权与地方政府依据授权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排斥.依据《立法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共性--立法性,否定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导致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之行为游离于权利监督、程序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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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对同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有权撤销或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人大监督流于形式,违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规范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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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相比之下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则监督不够 ,特别是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凸现出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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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法治中国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接受人大监督[2].但是,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建设较为迟缓,制约审查工作的开展.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基于其制定目的、规范内容与地方监察机关独特的领导体制,建立三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实现全面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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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两个具体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笔者结合福建省地方立法情况,试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问题做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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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任机制,有利于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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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审查办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形成制度。
2007年10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监督检查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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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可以加强地方人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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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因此,对"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将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若干内容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格外引人注目。根据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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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急需加强对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发布或者通过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可以划分为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对一般社会成员具有规范功能,都是具体国家行为的依据,都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立法技术都比较成熟,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对这些立法行为规定得比较详细,其立法质量也比较高。除了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政权运行中还存在大量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通常意义上讲的法,却具有类似于法的作用,带有“准法”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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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公安立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方公安立法是指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公安机关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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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宪法授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依据之一。日前,在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了一起无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的立法解释,错误适用法律而导致的错误判决。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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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2004,(24)
2001年2月,襄樊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了《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市"一府两院"及政府各职能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否则,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几年来,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认真审查"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作为强化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先后监督纠正了"一府两院"多件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抵触和不切实际的规范性文件。1999年9月,襄樊市政府为了规范和指导汉江大道拆迁改造工作,制定下发了襄政发(1999)11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整体拆迁范围内的国有、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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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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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报》2014,(13):17-1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13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实行形式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待部门制发并报送备案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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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指属于法的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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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享有立法权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其中《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