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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报告的名称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的(二)(八)(九)款依次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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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在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时,具体在第(一)(八)(九)款明确:“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浙江省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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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以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设机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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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赤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八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该法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规范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活动,根据《组织法》的这条规定,赤水市于2005年4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监督法》的这条规定对《组织法》作了进一步细化,该市通过对照清理,仍然保留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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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乡镇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安排听取人大工作报告。笔者认为,此举于法无据。其一,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范围,包括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没有赋予乡、民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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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人大主席及主席团的法律地位 依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职的主席及副主席一至二人 ,他们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职责有两个方面 :“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地方组织法》的这种制度安排 ,是否可以理解为 :乡镇人大主席或主席团就是乡镇人大的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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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仅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罢免由其任命的局长职务,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局长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故人代会当然有权罢免其局长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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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否决权,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否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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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将全面展开。这次换届选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作了较大修改后的第一次选举,没有成熟经验可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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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定"列席的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十分明确地表明,以上人员不是可列席可不列席,而是一定要列席。其目的是让这些对象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随时解答代表可能提出的一些问题。这有利于他们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二是"决定"列席的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就是说,除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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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12月中旬成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2月15日~20日召开姚安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了姚安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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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这种形式虽然能让人看出表决的结果,但不能充分体现表决群体对审议内容的满意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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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地方人大选举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结合本人从事人大选举工作的实际,对“两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及其应用作一简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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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七站八所”负责人列席乡镇人大会议不妥,但有必要旁听。1995年地方组织法第三次修正时,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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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地方报刊和网站上,常常见到有“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提法。这种提法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