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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强制措施法律监督的不足(一)拘传拘传适用中存在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对跨地区拘传时间及连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出现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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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具体强制措施法律监督的不足(一)拘传拘传适用中存在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对跨地区拘传时间及连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出现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1.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标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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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无疑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了较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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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一旦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后 ,必须在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 ,否则 ,案件就很可能“流产”。刑诉法修改实施三年多来 ,这一规定已家喻户晓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拒供的情况也不断增多 ,其中以“沉默”的方式对抗讯问 ,以拖延时间的较常见。如何讯问才能“撬开”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金口” ,已是目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我院近三年来共侦破了60余件贪污贿赂大要案 ,基本上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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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38条电明确规定“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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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侦查部门,特别是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执行和运用该规定中,大多能严格把握好“十二小时”,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诸多经验和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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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由于刑诉法严格限制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时,便“借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时间来延长自己的办案时间。我们认为这种“惜时间办案”的做法不可取。第一,“惜时间办案”规进了法律,具有违法性。“惜时间办案”规避法律规定,以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名义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显然是变相地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是党委和政府的纪律检查部门,不具备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这种以谈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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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立案查处案件,常常是“中心开花”,持久作战,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后再向纵深发展。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九十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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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区是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专门设置的区域,是进行询(讯)问被调查人、证人、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办案区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负责安全警戒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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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形势下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策略刘铁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做出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新规定,这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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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合法是全面审查的基础对于一审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重点是审查《刑事诉讼法》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规定是否落到实处。例如,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聘请委托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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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是十分严峻的考验,对侦查人员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院今年一至四月所立案的15件经济罪案基本上都是在十二小时内突破的a我们的实践证明:突破案件的基础在于扎实的初查,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证据后,讯问的技巧和方法是在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的关键。其次,灵活地执行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是弥补不能在十二小时内突破案件的有效途径,具体做法是:一、加大讯问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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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由于在12小时内难以突破案件,就采取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的方法,“借”其“两规”、“两指”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的做法不妥。理由是: 第一,党纪、政纪案件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相比,其性质较轻。既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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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属于侦查权中的一项具体权能,应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活动的法律地位。从侦查实践看,职务犯罪案件很难在现行传唤、拘传时限内突破;从境内外立法看,刑事传唤、拘传时限短于非刑事诉讼调查时限不符合侦查工作的规律,应从立法上延长现行传唤、拘传时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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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侦查效果与加强人权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口头传唤措施,并延长了传唤、拘传期限。对两个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的考察发现,新法实施以来,口头传唤和留置适用率很高,而拘传或传唤很少适用,这与其被扩张性适用和强制性适用直接相关,而到案后的羁留期间被侦查机关任意控制,虽能满足侦查需要,却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无论是根植于侦查实践的合理性需要,还是域外立法或司法的成熟经验,均映射出我国现行侦查到案制度中权力配置的内在矛盾——无证到案手段的不足与临时性羁留权力的过度。长远地看,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制度重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无证到案措施为主的到案措施体系,以及到案后的期间控制与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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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于传唤犯罪嫌疑人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河<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由于该条规定中对“指定的”传唤地点和传唤的期间未作限制,致使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以外的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持续的时间长达十天,半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把传唤变成为事实上的羁押手段,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将此条修改为二款,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