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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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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充寒 《河北法学》2002,20(3):10-13
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的限制可分为专利法和债法两方面的限制。专利法方面的限制是指为确定受方实施权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债法方面的限制是指合同中不是基于专利权所作出的限制。违反国际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只有在法律允许订立这些限制性条款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后果。  相似文献   

2.
张丽娜 《河北法学》2003,21(3):134-138
在国际许可贸易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引起谈判过程困难重重,并有可能导致许可合同无效的限制 性条款。然而,各国对于限制性条款的界定和法律调整却存在着很大分歧,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之间。我国在长期的技术引进工作中,也十分重视限制性条款问题,并在立法中进行 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7,(6):76-93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数量限制条款是专利许可活动中的限制性做法之一,包括产量、销量、技术、使用次数等多种限制形式。数量限制条款的订立可降低许可方的研发风险,有助于许可方收回前期投资并获得收益。虽然数量限制条款作为协议双方自由协商的合同条款,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但在特定条件下,专利作为一种市场竞争工具,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数量限制条款存在控制市场和限制竞争的可能。各国和各地区结合合同双方关系、数量限制条款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市场份额等多方因素考量,对数量限制条款予以评判。我国尚未确立系统且完整的数量限制条款法律规范,仍需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角度分析数量限制条款的合法与违法问题。  相似文献   

4.
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所涉及的问题较多。理清其中的部分问题,如专利许可合同的标的、专利权无效导致《合同法》与《专利法》的冲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及专利许可合同的转让等,有助于专利的许可实施。  相似文献   

5.
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功能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曹新明 《法商研究》2007,24(1):89-95
专利许可协议是指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协议。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是其中的一种限制竞争的条款,它包括白色条款、黑色条款、灰色条款三种类型。在专利许可协议中,三种有色条款功能各异。其中,白色条款是一种限制条款,它具有合理限制、指引、合作互利功能;黑色条款是一种限制竞争条款,其主要功能是排除竞争;灰色条款是既不享受具体豁免又不受白色或黑色条款约束的许可合同条款,其主要功能是调和。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6.
7.
本文根据Countryman教授对未履行合同的界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归纳为破产法上的未履行合同与破产法上的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合同,针对这两类合同的不同情况,依据破产法的相关理论及其规定,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与处理办法,指出了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转让制度适用于破产时未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理存在缺陷,提出了建立破产法上未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制度的主张。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家及企业专利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利诉讼、专利许可、专利投资等相关的活动也越来越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本文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企业相关实践,阐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一.专利权人的排他权专利权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来源为《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无专利法规定的例外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该条所规定的行为,则为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9.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实施许可的基础性文件,直接关系专利技术的经济效益和贸易效果。专利技术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专利实施许可的复杂性,凸显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法律审查的重要性。本文基于合同法律审查实践,从实施权、专利有效性、许可资格、关键性条款、限制性条款等方面开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法律分析,确保签订较完备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防范技术贸易风险。  相似文献   

10.
文希凯 《知识产权》2012,(10):3-13,2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规与案例的阐述与分析指出,作为连接知识产权与市场的必经通道,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遏制知识产权滥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形成限制、排除竞争反垄断行为的关键.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政府应从规范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限制性条款的管理入手,提高企业与公众把握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订立和实施中,知识产权合法行使、知识产权滥用与反竞争行为的界限.为此,本文对与专利有关许可合同的部分限制性条款进行了深入介绍和分析,提出了开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深层次研究等建议.  相似文献   

11.
合同登记既有合同本身的登记,也有因合同引起的权利登记.专利许可合同是否需要登记,不能直接移植不动产合同登记规则,而应考虑专利许可合同本身的特殊性:一般许可作为负担行为,被许可人仅取得合同债权,一般许可合同登记应为合同登记.专利独占许可是处分授权行为,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登记应为权利登记.但无论何种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既不符合专利法规则,也不符合专利许可规则.  相似文献   

12.
企业破产过程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置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绕娟 《科技与法律》2008,(6):25-27,55
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财产处置尤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置等问题,我国《破产法》涉及不多,国内也无有关破产与知识产权相衔接的其他立法。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破产法有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处置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企业破产过程中处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田源 《法制与经济》2013,(10):97-99,101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许可的商标商誉严重受损,导致许可人原来希望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扩大商标影响合同目的落空。被许可人希望借助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更快地开拓市场的合同目的落空时,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商标许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一方提前表示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其它情形,判断能否解除时,应该根据是否使原商誉落空进行判断。当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商标商誉随着商标的转移而转移。包装、装潢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包装、装潢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获得独立商誉进行判断。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可以向被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具有一些特殊性,包括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从而导致一些风险,具体包括专利权失效或权利受限制的风险、第二专利导致的风险、第三方侵犯专利权的风险、第三人指控侵权风险、专利权滥用风险、专利实施许可费用风险,以及平行进口带来的风险等。本文指出为防范和治理风险,专利实施许可双方应签订完备的许可合同,并对许可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相似文献   

15.
1.2011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公布2.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相似文献   

16.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在英国和德国取得良好效果,主要体现在申请当然许可登记的专利总量大、登记专利获得有效的实施等方面,而这根源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合理设计.以税费减免和专利信息免费推送等国家优惠政策换取专利权人手中的排他性独占权,在保障专利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扫除阻碍专利实施的障碍,这符合专利权的本质,构成当然许可制度合理性的基础.而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遵循,以及对合同正义理念和效率价值的追求,则进一步强化了当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因此,我国拟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构建当然许可制度是可行的,但是其合理性还有待于加强.  相似文献   

17.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在英国和德国取得良好效果,主要体现在申请当然许可登记的专利总量大、登记专利获得有效的实施等方面,而这根源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合理设计.以税费减免和专利信息免费推送等国家优惠政策换取专利权人手中的排他性独占权,在保障专利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扫除阻碍专利实施的障碍,这符合专利权的本质,构成当然许可制度合理性的基础.而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遵循,以及对合同正义理念和效率价值的追求,则进一步强化了当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因此,我国拟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构建当然许可制度是可行的,但是其合理性还有待于加强.  相似文献   

18.
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被许可人实施后,再将专利权向他人转让时,应当注意保护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即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使其能够继续实施专利、维持事业的延续。专利实施权的对抗制度就是在此种条件下调整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冲突的一项法律制度。独占实施权、普通实施权等不同的实施权基于其自身特点应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具有对抗效力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受到此种对抗的专利受让人的利益也应该得到重视。在特定情况下将许可合同的某些条款让其继受也是维护受让人利益的一种措施。在考虑专利许可的对抗与继受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来分析,以期达到三方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9.
一、基本案情李克昌与彭浦电器厂于2001年6月19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实用新型专利“一体化建筑消防电气控制柜”国内独家许可给彭浦电器厂实施。合同3.1条约定:本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入门费为105万元,另加销售额提成费5%。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七天内,乙方(彭浦电器厂)向甲方(李克昌)支付  相似文献   

20.
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是后《TRIPS协定》时代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又一举措,由此所产生的超《TRIPS协定》条款使得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被变异,难以实施.当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或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造成障碍时,立法上应明确其冲突解决方式,有利于避免今后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受到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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