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6 毫秒
1.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定罪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刑法有权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其用语的量大射程.但我国现有的一些刑法有权解释却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2.
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模式评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采取“二元一级抽象式”的解释模式。此模式将检察机关设定为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具有不合理性 ;解释级别与人员的设定具有不合理性 ;解释的抽象方式不具有合理性。作为改变中国有权刑法解释的方案 ,建立一元 (法院 )个体 (法官 )判决 (判决理由的形式 )式的有权刑法解释模式是合理的。这种改变又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撑。因此 ,中国有权刑法司法解释模式的改变 ,依赖于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它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环。  相似文献   

3.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我国存在着两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刑法解释体系:刑法有权解释体系和刑法适用解释体系。刑法适用解释对定罪量刑有着更加现实和重要的意义。刑事政策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基础。无论是刑法有权解释还是刑法适用解释,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应体现法律之公平善良的特质 ,刑法关怀是指刑法对自然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所给予的刑法关注、刑法抵御和刑法保护 ,刑法解释即有权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原则使用法定方法对法律文本所作的阐释 ,是连结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的纽带和中介 ,是折射和反映刑法关怀的最佳视角。欠缺刑法关怀的刑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说可能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从刑法关怀的维度审视我国现有的刑法解释 ,一方面在于把刑法关怀坚持到底 ,另一方面在于反思刑法解释的真正科学的定位 ,由此建立合法合理的刑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5.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它是正确适用刑法武器同犯罪行为有效地进行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来,我国刑法的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有权解释逐步得到重视和加强。从近年来理论和实践的情况看,扩张解释在刑法的法律解释中较为重要和常用,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不甚  相似文献   

6.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05,22(6):117-125
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在条文文义可能涵盖的范围之外进行解释。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将某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改变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权侵夺刑法立法权的表现。渎职罪的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这是法律上关于法律(包括刑法)解释的  相似文献   

8.
雍易平 《法制与社会》2011,(30):279-280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先后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司法实务的影响推动了刑法理论的探讨和争论。本文拟在考究刑法规定前后变化的基础上,探求立法初衰,从分析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寻求完善现有法律之道。  相似文献   

9.
《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4期发表常凤琳同志所写《假冒商标罪的主体》一文(以下简称《常文》),读后获益匪浅。但对《常文》“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应该做扩大解释,即由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推广为一般主体”的观点,不敢苟同。现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的直接责任人员。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致的。问题在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能否成为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呢?我认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第一,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做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开放搞活的新  相似文献   

10.
论遗弃罪的扩大化——立法对比中的解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只规定在有抚养义务的主体不尽抚养义务时才成立,外国刑法对遗弃罪的扩大化规定比中国具有立法优势。对遗弃罪的扩大化规定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正是回应这一扩大化趋势,有学者对我国的遗弃罪进行了所谓的“当然解释”。不过,这一“当然解释”实质上却是不合理的类推解释。我国遗弃罪的立法漏洞并非法律解释所能填补。要完善中国的遗弃罪,就要进行新的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