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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民事立法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本文探讨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论述了对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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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民事立法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本文探讨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论述了对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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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因而使该制度成为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我国《民法典草案稿》将取得时效规定在草案的总则中,无疑,这一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的地位之举,值得肯定,其重要性也无须赘言。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并不需要善意。其客体包括所有权及所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但后者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知识产权不适用取得时效。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稿,通过批驳反对者的意见,指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通过对取得时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客体的探讨,以有益于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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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3):59-63
取得时效制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从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都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其价值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有利于证据收集和判断以及时解决纠纷,对完善民法制度也有重要意义.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必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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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其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2):16-17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对利益偿还请求权应适用民法上时效制度的规定.但是,从消灭时效的客体和功能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等角度来看,利益偿还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在票据法上应有所规定,并且,它是一种短期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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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 草案首次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草案借鉴了各国(地区) 民法典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经验, 用三个条文专节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其中有突破创新的地方, 比如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取得时效的期间等; 也有尚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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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维护交易安全,保证财产秩序等方面,越来越突显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成为专家们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拟从时效制度入手,分别论述诉讼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并以取得时效制度为重点,以期构筑起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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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取得时效完善民事立法冯学智何志春时效制度,是指当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便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建国以来,对于取得时效一直持否定态度,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和承认消灭时效。这种情况的存在无疑是时效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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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61-62
取得时效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对其作出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了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阐述了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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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源自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如今已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而在我国民事法律中至今没有规定这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确立以后,取得时效制度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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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和赃物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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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和赃物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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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1):31-33
诉讼时效,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消灭时效。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上的保护。由于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因而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传统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出梳理分析,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进行再认识,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司法保护及时效利益抛弃等问题进行理性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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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3):84-86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在民事诉讼中,当遇到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而被告又未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抗辩时,法官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不待当事人主张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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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虚像可分为单方或双方的民法虚像和涉及第三人的民法虚像,两者各自的处理机制并不相同。前者的处理归属法律行为学说规制的范围:对于后者,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例进行分析,提出关于涉及第三人的民法虚像处理机制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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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然而在现代社会,观念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占有改定与以交付为标志的动产物权公示产生了潜在的冲突,形成民法中的一种“精神分裂症”。本文在利益衡量与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就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反思,认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之适用问题,采类型说不失为合理之处理方法。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王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74-77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准确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