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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历史是为了对现在有所借鉴,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当代的立法、司法,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有着深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其几乎贯穿整个中国社会发展,是中国古代法特有的,同时对当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两方面简要论述当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古代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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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慎刑思想在制度方面的一个体现。慎型思想指导死刑复核制度在魏晋时确立,经过隋唐、宋元的发展,明清时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系。通过了解中国古代慎刑思想以及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探寻对当今死刑复核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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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有:复核模式的双轨性、复核权限的集中性、复核对象的明确性、复核程序的审转性、复核责任的严格性。它们中的某些内容和做法可供立法机关为完善当代死刑复核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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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在承袭明代朝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清代秋审自清顺治时期产生,在康、雍、乾时期逐步完善,并伴随清王朝始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尽管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其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尤其是清代对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仍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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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3):3-12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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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死刑难以一时废除,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成为我国限制死刑数量、确保死刑质量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近年来逐步得到规范和完善,但是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本文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并探讨其完善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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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一种审判程序,应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复核法庭以及合议规则应当进行改造,弱化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复核程序应当强调检辩双方的参与,并对有关的审理程序、证明规则等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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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及其思想基础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国古代施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其思想基础是慎刑思想。这一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以后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成为确立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依据。这一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代使其完备,明、清时还发展为会审制度。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它的思想基础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乃至当时的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过很大影响。与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制相比较,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它的思想基础很具特色。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法乃至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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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慎重适用死刑,纠正因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带来的一些弊端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对死刑复核的启动、复核方式、裁判方式、审理期限等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有未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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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4):70-79
我国现行立法将死刑复核权设计为司法权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权,但是其既未为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定相应的保障机制,也未对检察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参与复核权的运行作出规定。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方案中,如何确立检察权在死刑复核权运行中的定位和参与模式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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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潮流,据统计,截止2005年,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但也有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我国便是其中之一。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虽然死刑并未废除,但是,我国仍然有独具特色的用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文将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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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一旦实施就不可以挽回,世界各国对死刑的适用都采用了十分谨慎的态度,一些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目前,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我们应慎重的适用死刑,因此,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它的收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死刑,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本文主要从死刑存在及限制死刑的必要性、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必要性以及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弊端几个方面来论述限制并慎重的处理死刑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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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死刑复核权的归位,人权保障成为了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诉求。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托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而现有的程序法律规范明显存有一些制度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制度就成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关键。本文从审理方式、辩护权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这几方面对此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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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检讨及完善建言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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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参加死刑复核程序担负的是法律监督者职责,应当由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部门履行该项职责较为合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主体为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厅。死刑复核以诉讼复核模式为一般原则,以书面复核模式为特例。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时,如果发现法院采用了不正确的复核模式,应当及时通知改正。对于死刑复核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健全与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有效监督。应当实行法律监督人员办案责任制并对同级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期限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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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古今死刑复核制度内在价值的比较和研究,揭示了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由于缺乏内在价值体系的支撑,在实践中容易受功利性政策的影响,以致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提出对现行死刑复核制度价值重构及今后改革方向等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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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其非公开性、行政制和诉讼性不足而受到各界指责。本文试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弊端及其成因进行分析,阐明对该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理由,进而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想模式应为"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辅"的"事后审查"模式,最后提出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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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讨论热点,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开始,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的以及特征。然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复核权的规定,探讨了现今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分析其优缺点,并针对其优缺点,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提出要设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建立死刑复核程序原则,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设立监督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