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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工智能技术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学界对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存在颇多争议。强人工智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相同,因此难以认定强人工智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强人工智能本质为程序,以程序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恰当;同时,难以设计合理有效的刑罚体系对强人工智能进行适用。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是服务人类,将其视为附属于人类的"活的工具"似乎更为合理,使用一般技术手段对强人工智能实施的侵害行为进行规制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带来方便的同时我们的生活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在预防人工智能引发犯罪的刑事风险时,传统的刑法并不具备应对方案。人工智能对社会能够造成严重的危害性,而且人工智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一定限度的人格,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应当依照刑法要求人工智能及其他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及刑罚,从而保障人工智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发展。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与刑法体系具有兼容可能性是确立其为新型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兼容的前提条件是赋予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否定该前提的情况下,即使调整刑法体系内容纳入人工智能刑事主体,从根本上也无法实现刑法的机能与刑罚的功能。即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体系不具有兼容可能性,通过确立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做法不具有可行性。刑事法律可以通过将人工智能的处罚作为自然人的附加刑罚或为人工智能创设一套法律制度,作为对人工智能犯罪规制路径的探索尝试。  相似文献   

4.
关于强人工智能时代是否会来的争论持续不断,但是考虑到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我们应当对强人工智能的到来做好充足的应对。我国当前的刑事责任体系尚且能够应对弱人工智能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但难以应对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违法犯罪行为。究其本质,在于我们并未赋予强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因此,人类应当在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构建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体系。同时,根据智能化程度划分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并将现有刑罚体系中的四种刑罚方式适用于将来的强人工智能。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技术携带着云计算、大数据、卷积神经网络,突破了自然语言语音处理、图像识别的瓶颈,为人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紧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而来的是人工智能体危害社会行为的问题处理。弱人工智能体尚可作为人类工具,但当真正的强人工智能体出现并危害社会时,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完全自主的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与法人相比,人工智能体更接近于自然人。当数量足够多的神经网络协同作用时,量变引发质变,强人工智能体产生独立的自我意识不是不可能的。此时,强人工智能体出于"自愿"去"选择"行为时,将其视为刑法上的主体,才能更好地分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高新科技的进步必将会带来相应风险的产生,当人工智能初露风险,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开始对其刑事主体地位、行为能力和所处刑罚进行了讨论。文章将对人工智能产品在性能和刑事主体方面进行界分,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产品触及刑法风险时的管理与防控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人工智能的规范研发和正确使用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相似文献   

7.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对现行刑法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结合强人工智能成长发展的变化规律,将强人工智能分为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强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肯定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刑罚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责任实现的一种方式。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替代形式,非刑罚处罚措施不仅能与刑罚相协调,而且与轻微犯罪行为所要求的轻度刑事责任相匹配,最重要的是它完全符合刑罚配置所要求的经济性。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应当充分发挥其严密刑罚体系、恢复被害人法益等方面独特的作用,实现用刑谦抑、宽缓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海洋生态犯罪具有侵害行为的多样性、侵害范围的广泛性、危害后果的潜伏性特点。从康菲石油污染案来看,我国惩治海洋生态犯罪面临诸多困境。提倡在海洋生态犯罪中设置危险犯,并将法人,尤其跨国法人明确为惩治主体。应设计海洋生态犯罪的特色刑罚体系,即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在财产刑和自由刑的基础上增加资格刑的适用,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和公益服务等多元处罚模式。基于海洋生态利益的共有性特征,海洋生态犯罪国际刑事责任追究十分必要,而国际刑事责任的国内化采用介于中间的混合模式应为司法实践中最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主流的未决羁押正当化之不法预防论倒置了未决羁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手段与目的关系,使追诉对象无例外地先于法院终局判决遭遇刑罚处遇,实是一种主观归罪,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事实上,未决羁押与刑罚处罚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目的上的同向性以及量度上的从属性,本质乃是司法机关预先支出追诉对象可能遭受的刑罚处罚.未决羁押正当化的根据在于其刑罚预支属性及防范追诉对象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功能.坚持并且贯彻未决羁押的刑罚预支观念,不仅有利于缓和司法正义和未决羁押的价值冲突,化解追诉对象的刑罚溢出风险,凸出未决羁押的人保障价值,而且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优化奠定了扎实理论基础和理想实践进路.  相似文献   

11.
法人犯罪理论的混乱导致了立法上的犹豫,处罚规定不平衡、处罚原则不统一、刑种单调、罪刑不相适应。现行法人犯罪的刑罚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打击和预防日趋严峻的法人犯罪形势的需要。确立完整、统一的刑罚适用原则,调整我国法人犯罪的刑罚体系,以适应打击和预防法人犯罪的需要,是立法者应当予以考虑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的财产刑,无论是罚金还是没收财产,作为刑罚应具有刑罚的特质,也就是说,应当将财产刑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人身刑分担刑事责任,或者财产刑单独作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但我国的财产刑适用方式以并科为主,而且在不减少人身刑前提下的并科适用,也就存在实质合法性的质疑。  相似文献   

13.
美国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上级责任原理、同一原理、集合责任论等历程,主观过错认定历经肯定、否定、再肯定的辩证发展;《组织体量刑指南》在适用对象、量刑原则及刑罚制度等方面对法人犯罪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建议加快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变革,明确单位犯罪的概念,确立单位犯罪的统一性,将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追诉体系与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追诉体系趋于一致,不断完善刑罚原则与制度,实现刑法保护法益、威慑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刑事责任的实现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决中根据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对其判处一定的刑罚。通俗地讲,实现刑事责任就是对犯罪人通过适用刑罚来解决其刑事责任。因而犯罪主体与刑事责任实现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犯罪主体与刑罚适用的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而关于犯罪主体的研究往往侧重甚至局限于犯罪主体与定罪的关系,而对犯罪主体与  相似文献   

15.
在刑法学中,存在三种不同意义的刑事责任:一是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二是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三是需罚性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争议的焦点是哪种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作为刑事责任理论研究的对象与内容是适当的。选择的依据是刑事责任理论的目的,而刑事责任理论的目的是要解决要不要对违法行为人施以刑罚以及施以什么程度刑罚的问题。由此察之,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缺少实质的内容;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虽然有实质内容但不够全面;只有需罚性意义上的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责任理论目的的需要,既有实质内容又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着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体系,给传统刑法的适用带来各种挑战。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归属,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等等,均需要以新视角进行刑事辨析。人工智能在概念上理应等同于人工智能体,并以智能程度高低为标准划分出弱、强两种类型。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类型弱人工智能体涉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有驾使者承担、制造者承担、不可抗力三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强人工智能体可独立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革命使"人机合作"生成技术方案成为可能,从洛克"劳动财产论"出发,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保护面临困境:基于"共有"理论,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可专利性受到挑战,应对新颖性、创造性等判断标准的相关要素进行调整;基于"劳动"理论,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权利主体地位存疑,应建立以人工智能为发明人、以使用者为权利人的二元权利归属体系;基于"需求"理论,人工智能或将加重专利权滥用的风险,应从"充分利用"和"足够保留"两个角度对专利法各环节进行改造,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嵌入社会治理对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带来了治理技术的安全隐患、治理主体的替代 危机、治理行为的价值缺失和治理责任的模糊不清等风险。人工智能的技术复杂性与不确定 性、赋能治理与侵犯权利的双重效应以及兼具治理工具与治理对象的自反是其风险根源。人 工智能嵌入社会治理的风险规避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致力于构建一个综合性公共政策框 架。概而言之,要以数据与算法治理为基础,加强人工智能风险的根源治理;以优化与完善社会政策为保障,彰显技术治理行为的价值理性;以风险评估与社会实验为手段,开展人工智 能风险的监测预警;以社会合作与共治为架构,推进人工智能风险的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19.
司法裁判压力与日俱增,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裁判找到了新的出路,其具有客观性、高效性等优势,但可能面临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相冲突、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冲击司法公正原则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作为“燃料”的数据在应用中存在障碍、核心算法技术存在风险、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存在不适性。进行规制时,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工具,增强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20.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从奴隶制国家到当代社会,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大致经历了模糊、分化、融合的演变过程。古代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模糊,民事侵权可能受到刑罚处罚,刑事犯罪也可能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代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严格分离,民事赔偿仅在平等主体间发生,惩罚责任仅在刑事责任中出现;当代法中出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民事责任的承担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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